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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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一、检验站资源条件
车载CNG钢瓶: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置换和(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的装置;
(9)安全照明装置;
(9)安全照明装置
()称气瓶测容积用衡;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6)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置;
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置;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二国家标准GB195332004二、国家标准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GB17258设计制造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6 ~20 MPa,公称容积为30
1620MPa公称容积为30
~120L,工作温度为-50°C ~ 60°C的钢瓶。公称容积小于30L或大于120L的钢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储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钢瓶。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检验机构
行定期检检机构须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测试天然气钢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检验周期
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
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它可
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钢瓶业主应及时将安使将
钢瓶及该钢瓶对应的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
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
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
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位承担,业主不得
自行拆卸钢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
汽车所用的钢瓶和附件,如需重新使用,应对钢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检验准备
记录
逐只检查记录钢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单位许
可证号或单位代码、钢瓶编号、制造年号或单位代钢瓶编号制造年
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
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钢瓶所在车辆的车牌号。
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17258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
定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按报废处理
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瓶内介质处理
对瓶内的介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适当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气体排净,然后用氮气进行
置换。
置换
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 由检验机构负责拆下瓶阀。
由检验机构负责拆下瓶阀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或拆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
钢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外观检查
应逐只对钢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
应逐只对钢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等机械性损伤及伤划伤裂纹夹层等机械性损伤及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应重点检查瓶体与瓶底过渡处、瓶肩、瓶颈及钢瓶固定装置与瓶体接触处。
金属机械性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的钢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凹陷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5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大于5.1.2条或5.2.1条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5.1.2条或5.2.1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0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40,则该钢瓶应报废。
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钢瓶应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