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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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

乌尔王朝灭亡后,约公元前两千年代初期,阿摩利人在苏美尔地区建立了两个国家,北方为伊新,南方为拉尔萨,伊新的北部为埃什那和玛里。这些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思达法典》等。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已有所提高,在内容上已较为丰富,涉及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宴家庭、继承、各种形式规范和诉讼规范等,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王国兴起,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其第六代国王汉莫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国势罪为强盛的时期。汉莫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同时吸取了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莫拉比法典》。这部法典原文镌刻在一个约有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子上,故又称“石柱法”。石柱的上端可有精致的浮雕,下端是刻满了楔形文字的法律条文。这部法典曾长期失传,1902年被法国考古队于伊朗古城苏萨所发现,虽有少数条纹被磨损,但已由后来发现的以及亚述图书馆保存的泥板抄本所补充,因而《汉莫拉比法典》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被北方后起的奴隶制国家赫梯所消灭。赫梯王国统治时期,还将自己的统治范围扩展至叙利亚,并为巩固其统治制定了《赫梯法典》。这部法典的条文被记载在数块泥板文书上,于1906年被德国学者发现。法典共3表,约2000条,反映出当时赫梯王国的奴隶制度已相当发达。法典允许土地买卖,明确规定了地价;出卖土地的条件是买者必须接替卖者履行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该法典的刑法条款相对比较发达,刑罚中以“赎罪金”刑为最多,肉刑的适用仅仅限于重罪和奴隶;此外还采取死刑、劳役、监禁等。《赫梯法典》仍然保持着楔形文字法的风格,行文多采用《汉莫拉比法典》的表达方式,概念和内容也不乏相似之处。

公元前729年,继赫梯王国通知之后,两河流域地区又被居于底格里斯河上游的山国亚述所吞并。此前,赫梯退出后,巴比伦曾先后建立过第二、第三、第四王朝。亚述王国在入侵前曾制定过一部法典,史称《中期亚述法典》。原物是一批泥板文书,于1903年至1904年间在古亚述城被发现。法典的主要内容集中于前3表:第1表20条,规定了有关地产、房屋方面的内容;第2表12条,设计有关债务、抵押、买卖等方面的规定;第3表59条,主要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从法典反映出的情况看,当时亚述的土地已经私有,可以进行买卖;水源仍为公有,供大家共同使用;债务奴隶制非常盛行,法典规定,负债者应充当人质在债主家中服劳役,无固定期限;刑法比较残酷,切指、割耳、挖眼、宫刑等刑种使用广泛。该法典的许多条款与《汉莫拉比法典》的规定极为相似。

赫梯和亚述虽然制定有自己的法典,并保持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其影响已远不如《汉莫拉比法典》。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初建立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楔形文字法一直使用到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到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

影响已基本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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