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37讲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预算的执行、预算预备费、预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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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8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六个单元,共计37个考点。本章考点比较散乱,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19年教材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6年
2017
年
试卷一
2017
年
试卷二
2018
年
试卷一
2018
年
试卷二
单选题4题4
分
4题4
分
3题3
分
1题1
分
2题2
分
多选题2题4
分
2题4
分
1题2
分
2题4
分
2题4
分
判断题1题1
分
1题1
分
1题1
分
3题3
分
1题1
分
合计9分9分6分8分7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01:预算管理职权(★★★)(P363)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2)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表8-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管理职权
事项预算管理职权
批准本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本级人民政府
【例题1·单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草案的机关是()。(2017年)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财政部门
【答案】B
【例题2·判断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018年)
【答案】√
考点02:预算收支范围(★★★)(P366)
1.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解释】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例题·多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有()。(2016年)
A.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B.税收收入
C.转移性收入
D.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答案】ABCD
考点03:地方政府举借债务(★★★)(P370)
1.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4.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5.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相关链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6.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7.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