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汇编(doc 9页)
证券法律制度
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 同等机会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 同等机会
5.2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的特点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 的实质条件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 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 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消已作出的核准与 批准
审批制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而非 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行股票或债 券的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 度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审核制 度可以分为: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
注册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 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 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 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股票——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证 明其股东权的一种书面凭证。
【精品文档】证券法律制度
普通股,是指代表一般股权的股份,每一股通常有一个投票权,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收益。
优先股,是相比普通股有一定优先权的股份,但一般在公司经常管理上不享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优先通常表现在两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教材内容主要涉及的就是A股。
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其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司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等。
知识点二:证券中的“几个主体”(一)发行人发行人,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
该公司可能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能是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上市公司有可能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范围比上市公司广。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证券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如: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注意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二十章节证券法律制度
为进行查处。
(三)履职措施
•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 说明;
(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
•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排除条件 •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
(四)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
•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 2、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五)证券公司的资金和帐户管理
• 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证券法规定的 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 定。
•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 行监督管理;
•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 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 证券发行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 中转到投资者手中的过程。同时也是指 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证券发行 者手中的过程。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发行 和债券发行两部分。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
• (一)证券发行审批和核准的一般规定 • (二)证券发行的申请 •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 •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 (五)时限 • (六)审批或者核准的撤销
•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证券 部门规章制度汇编
证券部门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部门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证券部门内部管理及外部业务活动,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证券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四条证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证券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第六条证券部门应当重视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证券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证券部门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修订,确保其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合规与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合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与营销部门,负责公司的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证券部门应当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和产品创新工作。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七条证券部门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服务,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十八条证券部门应当制定产品销售制度,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证券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证券部门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防范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证券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制度,提高客户对证券市场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十二条证券部门应当建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财经法规制度汇编(DOC格式).DOC
财经法规制度汇编(DOC格式).DOC常用法律、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11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xx]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篇高等教育管理一、收费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1245号)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考委办[xx]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xx]2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xx]160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xx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xx]1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xx]333号)关于调整我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校通知[xx]111号)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教监[xx]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教监厅[xx]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x]8号)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xx]50号、苏价费[xx]189号、苏财综[xx]43号)关于核定东南大学等四所大学全国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xx]335号、苏财综[xx]87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xx]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专转本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xx]102号、苏财综[xx]21号)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录取为正式研究生后的收费规定(暂行)(校财字[xx]17号)二、票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35号)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19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xx]67号)关于xx年科研收入票据使用的规定(校财字[xx]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财字[xx]13号)三、资金、经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xx]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xx]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xx]6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教技厅[xx]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xx]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xx]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xx]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xx]37号)关于在校学生购买教材折扣的暂行规定(校财经[xx]4号)关于加强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字[xx]6号)东南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财字[xx]8号)关于重申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校财字[xx]10号)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校财字[xx]16号)关于实行《东南大学资助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校通知[xx]52号)四、综合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xx]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xx]1008号)关于学校集中采购复印纸的通知(校财字[xx]5号)关于领取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费的通知(校财字[xx]7号)关于调整东南大学大集体职工有关管理费用的决定(校财经[xx]1号)关于设立学校股权管理专项的决定(校财经[xx]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通知[xx]10号)第三篇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xx]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xx]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x]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xx]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29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1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xx]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xx]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1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xx]90号)第四篇会计人员管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05年第2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xx]1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会[xx]14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制度汇总.ppt
(2)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以现货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采 取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4)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
精品文档
12
2.特定人员的交易禁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 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精品文档
16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 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 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 卖该种股票
精品文档
14
4.短线交易限制
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
认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精品文档
8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 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证券持有人;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公司1.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链接】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有关,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发行股票发行的各项条件(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四)证券发行的程序1.证券发行的核准(1)核准的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级会计考试(2)股票发行后果的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股票发行价格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
– 单独承销与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超5000万元)
• 相关规定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人自主选承销商 – 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 承销协议内容:当事人情况;承销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 格;期限及起止日期;付款方式及日期;费用和结算办法;违 约责任;其他 – 承销期间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预留和预先购买) – 上报备案(承销或代销期瞒15日内单独或共同报备)
– 证券法
• 概念
– 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8年制定《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 10月27日 第二次与《公司法》同时修订。
• 调整对象
– – – – – – – – – 证券发行关系(发行人、审批人、承销人、购买人) 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人) 证券服务关系(登记结算、资信评估、投资咨询) 证券监督关系(发行人、证券公司、证监会) 与证券有关的其他关系(证券业协会、司法机关)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三公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应遵守 维护投资者权益原则:守法;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另有规定除外,为混业经营奠基
• 特征
– 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 的权利表彰性(持券是行使证券权利的前提,证券丧 失则意味着证券所代表权利的丧失) – 证券的营利性(持券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 证券的流通性(在证券市场上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 – 证券的合法性(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须符合法律) – 证券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面值与交易价格不一致)
证券法律制度
3.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相对于证券主板 市场而言的,它主要为新兴的中小企业、高科 技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 许多不同之处:①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 筹资服务;二板市场则主要为有发展前途的中 小型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集资途径。②主板 市场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有连续盈利记录,而二 板市场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③由于二板市场 风险相对更高,二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于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 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 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 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 券。 7.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 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 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我国《证券法》不仅对政府监管进行 了规定,而且授权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 会依法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
返回
一、证券交易所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1613年成立于 荷兰阿姆斯特丹;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 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创建于1792年的纽约证 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与1991年7 月。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 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 责,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证券法律制度
6月12日,南钢联合正式发布要约收购报告
书,规定要约有效期为30日,从6月13日起 到7 月12 日止。7 月15日,南钢联合发布公 告,披露要约期满。
本次要约收购的原因
是履行因接受南京钢铁集团公司将
持有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0.95 %股权作为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 司的投资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发行其证券的行为。
1、分类:公开发行和不公平发行:前指向不
特定人发行;后指向特定人 (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 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 为。
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30%时,继续进行收购应依法向该 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应在收购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发出。 3、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有 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也不得采用要约规定 以外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4、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 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案例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
2003年4月9日,我国证券市
场诞生了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南京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要约收购 报告书。
被收购人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
南钢联合于2003年4月7日召开股东会通
过决议:同意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 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35760万股国有股 (占南钢股份总股本的70.95%)以及其 他资产负债对南钢联合公司进行注资; 鉴于接受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 持有的南钢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其实质 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且依法已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将 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向南钢股份除南京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 购要约。
第09章 证券法律制度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 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 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 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 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转配股是 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国家股,法人股的 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 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 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 配股目前不上市流通。
(3)Y/Z≥25%(Z<4亿元=或Y/Z≥15%(Z≥4亿元
(4)发起人的人数≥5人; (5)如果是部分析股,折股比例是否超过65%
公司法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公司净资产有1 个亿,折股比例为65%,即可以折成股份 6500万股。
投资基金—概念和种类
投 资 基 金 概 念 和 种 类 概念
货币市场基金
二、证券的发行
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 券 的 发 行 (二)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三)证券发行的价格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 (三)证券发行的方式
证券发行的概念
指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 直接或间接销售给证券投资人的活动。
募集 制作
销售
直 销 承 销
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强调信息披露,核心在于将 选择权全部交给投资者
主板、二板、三板
金融市场
承兑贴现市场 拆借市场
证券法
货币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储蓄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
金 融 市 场
资本市场
证券市场 长期信贷市场 保险市场 融资租赁市场
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关系
证券法
证券发行 关系
证券交易 关系
第六章_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2.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市场信息要公开。
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 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上市
第四节 证券交易
(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
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
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可能导致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是债券发行 人对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 息义务的凭证。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以上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以上第(2)项、第(3) 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 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好多上市公司是大股东的取款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借钱,如借钱不还。)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
发行的条件
1.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发行)。
(6)上市公司有其他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注意:首次发股的,变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需满足一般条件6条。
3.配股条件,是向原股东配股,如10股配3股:(6条一般规定+3条)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3.限制交易
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
(取决于经营范围)
★★资咨询,财务顾问
最低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4.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10)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90,可以打折,增发不能打折)。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什么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发行(法定障碍);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未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的情形,干过了可以,最近一期期未还回来了就行。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需要满足6条一般条件):
⑤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财务报告有问题。
募集资金用途
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交易所
★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
资金用途不能干什么: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000)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元(>4),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0%)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多10配3股。
(2)控股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进行。注意:不是包销。
4.增发条件:新股东和老股东者可以增发(6条一般条件+3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哪个缩小就用哪个。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未达到要求(25%,10%)。
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
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
经营权限
★★★
1.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7.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服务机构
★
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
2.投资咨询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