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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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复合权,由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占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和成员权不单独登记。(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有: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3)有逮捕必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有: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本案的证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

(5)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适用于侦查阶段,宣告无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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