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保险费的划拨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参保人员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参保人员遇到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行申请参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终止参保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内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援助。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生育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或受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章关于基本养⽼保险;第⼆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关于⼯伤保险;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第五章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其他。
为保障公民的养⽼、医疗等保险权益,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实施条例,对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持的作⽤。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降低了对⼈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呢?下⾯⼩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1、《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统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计发办法计发。
2、参加职⼯基本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五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五年。
3、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可以书⾯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告知其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权利以及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书⾯确认后,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4、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条办理。
5、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领取基本养⽼⾦条件时,基本养⽼⾦分段计算、统⼀⽀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执⾏。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该法共分为十二章,其中第二章为基本养老保险章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金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实行全民参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待遇。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以及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和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该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同时政府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基金,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透明运行。
第十条规定了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并将其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规定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规则,包括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的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内容。
其中,社会保险的定义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保障权益、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二章参保和缴费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义务。
参保对象包括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等。
缴费义务规定了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以及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等。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主要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
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范围,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规定了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护理费的发放标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了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国家的财政拨款等,管理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等。
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
组织机构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管理程序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申报、核定、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程序。
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包括了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处罚措施包括了罚款、追缴费用、停止发放待遇等。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包括转为城镇的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筹资方式: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 4、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 5、计发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六、补充社会保险
即:“x”部分。 政策优惠:单位缴纳23%部分可 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不 计入所得税计征基数。
工伤保险
1.工伤认 工
劳动
鉴
2.工伤 险 工
(1)因工负伤待遇
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安 装、购置符合规定项目和标 准的有关辅助器具的费用; 按照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 年龄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 发医疗费。
4、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 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5、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 年满50周岁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10年和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 限满10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6、超龄人员: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7、延长退休: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延长退休,男性一般不超 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养老保险金计发
新办法: 1、基本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缴费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失业救济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征收、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2、离休条件 •3、退职条件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三)、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P83
•退休待遇
•Title 1
•退职待遇
•离休待遇
•Title 2
•Title 3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二、城镇保险的适用范围
•对象:上海户籍 •或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的员工
•(1)停工停薪待遇 •(2)医疗待遇 •(3)工伤致残待遇 •(4)因公死亡的待遇 。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生育保险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生育保险
• 1、生育保 险的概念P90
•2、津贴、补 贴申请条件
P91
•3、享受生育津贴 的期限P91
• 4、月生育 津贴标准P92
•二、镇保的适用范围
•本市郊区范围内 的用人单位
•Title 1
•具有本市户籍的 从业人员
•Title 2
•市区的个体工 商户及其帮工 、自由职业者 、非正规劳动 组织的从业人 员
•Title 3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费实行 单位缴费,个人 不缴费,且按月 强制缴纳;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6937697976
•(二)、社会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P80
•社会保险管理机关 与管理相对人之间 的关系;
•Title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之间的关系;
•Title 2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与社会保险管理和 经办机构、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之间的 关系。
•Title 3
•1、外来从业人员 名单; •2、从业人员的个 人证件照2张以及 身份证。 •3、从未办理过综 合保险登记手续的 单位,还须持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企 业法人代码证或组 织机构代码证。
2011年社保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学习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心得
学习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心得
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单位和个人的缴纳,另外还有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
这些资金必须全部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
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按月计算,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个人的缴纳额度则根据其个人工资水平等情况而定。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运营体系,以保证基金的收益最大化。
最后,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权益化、流动化、透明化和稳健经营的原则。
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用于基金自身管理和发展。
总的来说,学习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以及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实施,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社会保险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可持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管理,确保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挪用、浪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九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的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规征收和及时缴纳。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新社保法全文 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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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内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四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缴费义务人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参保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等。
第八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
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
第五章是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章是其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3)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4)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4)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5)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6)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6)第七章其他 (7)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9)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10)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1)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3)第七章附则 (1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0)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1)第四章工伤保险 (22)第五章失业保险 (24)第六章生育保险 (25)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8)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30)第十二章附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8)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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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保险: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退休金的追加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相关规定。
2.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的援助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3.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4. 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权益,并保证他们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