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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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7篇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

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

1、为加强对集团车辆维修的管理,降低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2、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3、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要定期保养或者维修,需经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到修理厂维修。

4、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点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6、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7、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8、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9、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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