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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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 条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在于,在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 况下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补偿,体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规定举证责任 由可能的侵权人而非受害人来承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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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积极意义
3、 降低致害概率。 第87 条规定,事实上形成一种类似于古代 “连坐”的效果,有利
于相邻的业主互相监督、互相检举揭发,有利于找出真正的侵权人,也 有利于业主注意自己的行为,从而降低高楼落物致害的概率。 就整个社 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 4、 注重效率价值。
也就是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解决。 注意:第87条是按份责任。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 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 一个或一部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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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
2-1 积极意义
1、统一司法实践。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对于侵权人不明
的高楼落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较具有代表性 的有以下三种:一是原告胜诉———在烟灰缸伤人案中,法院判决有嫌 疑的 22 户居民分别赔偿给原告。 二是原告败诉———在木墩致人死 亡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是原告和被告平均分摊 损失———在泡菜坛子重伤致死案中,法院判决包括原告在内的23 家 住户平均分担赔偿。 第87 条的规定解决了司法界长期以来的困惑,使 得此类案件有法可依,填补了我国侵权法上的空白。 2、 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该条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已经发生的损害得到补偿,是一种事后救济 的法律。 而高楼落物致害情形下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这就使得侵权 人对其行为负责的概率很低,或者说,第87 条的规定使侵权人所负的 责任远远低于其应负的责任,那么,有些道德素质不高的业主就可能不 会十分注意对自己物品的管理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可见,第87条 规定对该类侵权的事前预防作用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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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极意义
1、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按照第87 条的规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要承
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 比如,一个人受到某种其他 伤害由于不能得到赔偿,可能就会编造在某一高楼下受到伤害的事实, 以达到依照该规定得到补偿的目的。 或者,受害人及其同伴可能看清了 侵权人,也能够指出真正的侵权人,但考虑到致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原因 可能会使自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受害人可能隐瞒事实,而希望按照侵 权人不明的情形要求可能侵害的所有业主补偿其损失。 2、不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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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极意义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明确。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这一条件还需进一步明确,比如,何谓
“难”? 判断的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必须在公安机关介入无果之后才能 叫“难”?介入须达到什么程度? 如果不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那么是 否符合该条件? 是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还是要原告来举证? 另外,“可能” 加害人的范围由谁来确定? 确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 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并加以解决。 4、预防功能不充分。
“难”? 判断的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必须在公安机关介入无果之后才能 叫“难”?介入须达到什么程度? 如果不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那么是 否符合该条件? 是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还是要原告来举证? 另外,“可能” 加害人的范围由谁来确定? 确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 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并加以解决。 4、预防功能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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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法解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 1 2 月 26 日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是为“重庆烟灰缸案”量身制作的。
案件判决的依据是认定责任人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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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案件评析
高楼抛物或物品脱落、坠落,并非共同危险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 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行为而不知谁为加害人的情况,而高楼落下物品,其 加害人只有一个,也就是只有一个人向楼下抛掷物品或其物品发生脱落、 坠落,而不是相邻人同时向楼下抛掷物品或物品同时发生脱落、坠落,因 而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必须指出:不能将 共同居住一幢楼或一幢楼的某一单元当做共同危险行为,居住本身并不 构成危险,不能将危险的解释无限扩大。危险行为是发生在某一时刻的 积极行为,而居住是积极行为、消极行为的组合,不是单纯的积极行为。 另外,危险行为的发生是针对他人的,而居住不是针对他人,是自己的生活 现象,即在自己的居所生活。因此,必须将居住与危险行为加以区别。
让无辜的业主为他人的过失承担责任,仅仅是因为他们有一个“ 做 了错事而不敢承认的邻居”,这样的结果未免让人觉得有失公允。 那些 为他人过错埋单的业主也许会心生怨恨,可能不再同情受害人,而且容 易诱发邻里之间的猜疑,造成邻居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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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极意义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明确。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这一条件还需进一步明确,比如,何谓
效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是压抑主体自主性的 公平,是反自由、反人性的公平,是贫穷的公平。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 高楼落物侵权中,正义和效率同样是法律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第87 条没有执着于寻找真正的侵权人,而是优先考虑了对受害人及时的、最 充分的救济,即在立法上采取了效率相比正义占优的选择。
民法专题讲座
主讲人:
Part 1 重庆烟灰缸案
1-1 案例回顾
一起是重庆市渝中区法Baidu Nhomakorabea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 本案受害人赫跃2001年5月11日夜1时40分与朋友 在街上谈事情,被从空中落下的一只烟灰缸砸中头部 立即倒地,经医治花去9万元医药费并留有严重的后 遗症。同年8月,赫跃将出事地点两侧的两栋居民楼2 楼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请求共同赔偿损失,法 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8101.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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