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债项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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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债项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供应链生态链中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科学评价上下游企业基于核心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有效识别、衡量信贷业务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贸易型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以及生产型企业中以本次贸易融资项下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性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是指本行对企业预付、存货、应收等资产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其主要特点为:本行对本次融资项下的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还款主要来源是资产产生的收入,其次是企业的综合偿付能力。
(一)预付账款类贸易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为基础,为买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该预付账款类贸易融资可分为两类:先票后货,提货担保(保兑仓)。
1、先票(款)后货(以货质押):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或直供方(以下统称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
销商通过本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本行出质,本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监管企业释放质押货物的授信业务。
2、担保提货(保兑仓):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或直供方(以下统称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向本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本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通知厂商逐步发货的业务模式下,本行对经销商的授信业务。保兑仓业务不涉及监管企业,本行不直接质押和监管货物。
(二)存货类贸易融资是指受信人以其存货为抵押或质押,并以该存货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三)应收账款类贸易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债项评级方法
第四条债项评级是基于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
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特定风险因素包括业务品种、业务流程、抵质押品、行业、法律确定性等。本行目前的债项评级只限于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的债项评级分为存货类、预付类和应收类(含保理)共三类。
第六条债项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借款人履约能力
评价、上游客户实力评价、商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授信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方面的风险评级因素,在每一风险评级因素项下又根据具体风险考察因素的侧重点不同,分设若干评级指标。
第七条债项评级打分卡类别及适用范围
债项评级打分卡分为三大类,总计共有五张打分卡,具体分类及适用范围见下表:
第八条债项评级模板选择
根据业务操作模式的不同,应正确选择债项评级模板。
(一)客户在同一授信额度项下叙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模式(如额度下既办理先票后货标准模式业务,又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或额度下既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又办理应收类业务等),或同一操作模式项下有不同交易对手,需选择相应的打分卡模板分别评级,评级结果低者为本次业务评级结果。
(二)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中,如采用进口项下货物转现货抵(质)押模式,应选择现货抵(质)押模式打分卡进行评级。
第九条债项评级等级设置
债项评级设L1、L2、L3、L4、L5共五个等级。债项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各得分区间含上限分值):
第十条根据债项评级评定的等级,按照分类区别对待原则进行管理。
(一)重点支持类客户
L1级评级得分85分以上。
(二)适度支持类客户
L2级评级得分75-85;
L3级评级得分65-75。
(三)审慎支持类客户
L4级评级得分55-65。
(四)限制支持类客户
L5级评级得分55分以下。
第三章评级流程
第十一条贸易融资业务的债项评级由评级调查、评级审查、评级审批三个环节确定业务等级。
(一)评级调查
支行为评级工作的调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客户的基础资料;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的评级建议。
(二)评级审查
总行交易银行部为评级工作的审查单位,负责评级资料的审查、审核;审查评级建议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评级建议供审批人决策。
(三)评级审批
总行交易银行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债项评级的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贸易融资业务债项评级机构设置及职责
评级机构由支行和总行交易银行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支行职责
1、负责债项评级的实地调查和初步评价;
2、负责债项评级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
3、负责债项评级政策的执行;
4、负责评级后的客户重大事项监察、报告;
5、配合分行、总行相关部门对评级工作的检查;
6、负责信用评级档案的管理。
(二)总行交易银行部职责
1、负责拟定债项评级管理办法;
2、负责修订债项评级指标;
3、负责债项评级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
4、负责全行引导性管理指标的制定和发布;
5、负责全行债项评级的审核与审定;
6、负责评级后的信用等级调整提示;
7、负责评级后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和交易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