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大地税函〔2008〕90号)中关于发票管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五十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三、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

(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四、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本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本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本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六、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七、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八、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九、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十、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在五十组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在五十组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一、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丢失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丢失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下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上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擅自损毁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下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擅自损毁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上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二、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