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供应商延期供货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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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延期供货处罚规定

依据供应商管理办法4.3供应商交货及交期控制中4.3.3: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原确认交期交货的,应至少提前于原定交期两天以书面形式传递至本公司确认,否则视为延期.物控部除依据情节拟定《罚款通知书》经物控副经理审核、物控部经理批准后予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物控部可通知财务部暂停付款或折让货款。另《采购单》特别条款第三条规定:供应厂商未能如期交货,影响本公司生产或品质不符及未经本公司同意变更任何条款,本公司有权罚款或取消订单。采购组在实际跟催过程中会根据供应厂商平时的配合度及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罚款。一般有如下情形时会产生罚款(罚款金额以批次计算,500元/批):

1.已确定的合理交期,在采购跟催过程中无任何异常,但到了预定交期不能交货且影响我司生产之情形。

2.品质问题频繁,供应商又未做任何品质改善措施,且以品质问题为由拒绝交货导致延误之情形。

3.品质问题(供应商原因)超过二次,仍不及时处理(不良品留置我司或供应商处),严重影响生产导致的延误情形。

4.因供应商质量原因导致本公司产生返工、挑选或产品报废等情形时,我司除扣除相应的费用外,严重影响我司生产及出货的,我司将视情节进行一

定的罚款。

5.其他情况导致的延误严重影响本司生产的情形。

6.因上述原因已产生交期延误,且供应商已口头或书面承诺下一交期,但到了延至日期时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产生的再延期,我司将加倍进行处罚。

拟定:物控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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