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质量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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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质量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市”,鼓励和引导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通过改进、改革和改造传统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等活动,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模式、方法、工具的实践应用、推广示范和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措施项目。

第三条质量创新项目实行申报、资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评审的管理方式。申报项目应在上一年度已完成实施。项目由市财政予以经费奖励。

第四条市质监局负责项目的评审与确认,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选推荐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鼓励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模式、方法、工具的企业,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和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六条质量创新项目按实施内容分重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应用型质量管理项目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共服务项目。

第七条重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具有示范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能提升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路径清晰、过程明确,措施针对性强、验证数据翔实;

(三)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推广作用,并已取得实效;

(四)项目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用型质量管理项目具有实用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结合本企业实际,应用适宜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分析质量问题要因应清晰,过程控制和路径有效;

(三)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具有实际意义;

(四)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公益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质量管理专家库,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

(二)服务积极、方式多样、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

度较高。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项目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与各县(市、区)质监局推荐相结合原则。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需提交《丽水市质量创新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选题背景、实施计划、主要实施内容和目标、实施路径、主要质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应用过程、实施效果、鉴定报告等。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材料报当地质监局,质监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与筛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质监局。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市质监局聘请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按资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评审两个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市质监局根据需要组建评审组并确定组长,每组聘请评审专家2-3名。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组长指定组员独立评审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组结合独立评审情况,依据《丽水市质量创新项目评审细则》(附件2)进行评分,经集体讨论、合议评审后,形成项目资料评审报告和初评得分。

第十六条根据各评审组资料评审报告和初评得分,市质监局择优确定若干个项目,组织评审组交叉复审(必要时)。经交叉复审后,召开评审组长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市质监局依据项目资料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名单。并抽取不小于二分之一比例的项目,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集中答辩程序为项目负责人陈述项目实施过程和创新点,专家提问,现场解答,总结点评。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主要查证项目真实性,并对项目评审得分和项目类别进行修正、调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资格并通报批评,且该项目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共服务项目由市质监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效果直接确定。

第二十一条拟确认项目名单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经公示通过后发文确定项目名单。

第五章项目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定的项目,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相应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项目资金奖励企业,应积极履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义务。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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