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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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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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19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

快水利前期工

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

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

项目、地方项

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

研、初设、其它、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

河大湖治理、

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

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立项程序

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

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

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

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

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

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 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

括:上阶段主

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

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

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 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

跨省、跨部门

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

,并附有相应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 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

担,各直属勘

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已落实和可在近期

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具

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

1 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

2 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

3 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

4 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

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

般应有审批的

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

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

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

,由流域机构

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

、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

项目,可由承

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

部分,按收费

标准执行。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价由水规总院商规

划设计司确定。

第十六条 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

作费用。部承

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

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

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 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在项

目立项前,须

有各单位分工协议。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

,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

位。

第四章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 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

水利部的国家

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

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安排上,水利

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

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

、地方及各部

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二章第四条所述的

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

干工程的地方

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

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

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 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

照顾。经费主

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

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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