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自治区水利规划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争取扩大投资规模,为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并纳入内蒙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时段以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为控制时限.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型划分为:(一)重点水利枢纽工程;(二)江河治理工程;(三)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四)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工程;(五)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七)水土保持工程;(八)小水电项目;(九)供水工程项目;(十)水利科技项目;(十一)水文水资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分类指导、轻重缓急、滚动调整、跟踪检查、责任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不同的项目分类,对于规模较大和跨省、跨盟市、跨旗县或者对自治区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盟市或自治区负责.第六条根据国家已批复和正在编制的各类水利专项规划,自治区水利厅将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及重要程度,下达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提出进度要求。
各级水利部门要研究编制前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加快推进各类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不同阶段的深度要求,积极配合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料的提供等基础工作.要熟悉项目前期工作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对于项目规划阶段的前期工作,明确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尽量做到细化、量化。
列出应提交的主要规划成果,包括中间报告、专题报告。
对于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前期工作,应当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建设主要任务,确定综合利用各项任务的主次顺序。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6.08.21•【文号】水规计[1996]376号•【施行日期】1996.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规计[1996]3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发展水利事业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外资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制订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利用境外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项目。
第三条根据项目性质,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一、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包括: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其他多边贷款的项目;2.利用外国政府、银行等贷款的项目;3.外商直接投资(合资、独资)的项目;4.利用国外赠款或实物援助的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包括:1.多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2.双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3.各种赠款或实物援助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根据项目属性,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分为:1.部属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全部或大部分来源于水利部,并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属机构管理、经营的项目;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来源于水利部和地方有关各方,并由各方联合管理、经营的项目;3.地方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水利部不直接参予管理、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中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及国外贷款机构分别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流域机构或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或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项目主管单位: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的总称;项目单位:指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单位,即项目的业主单位;国外贷款机构:指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单位及外商、国外私人投资机构和国外投资者等。
水利项目的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政策,提高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水利项目管理委员会水利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发起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部门、专家等代表组成。
负责水利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动项目进度,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2.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
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三、项目建设前期管理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立项报告需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计划、预算等内容。
2.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3.招投标项目招投标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设计要求、施工要求、招标条件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管理1.项目施工项目施工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注意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2.施工进度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需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展。
如有延误需及时调整,确保项目最终如期完成。
3.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需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项目验收管理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2.项目交接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权属单位进行项目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工程资料交接、设备清单交接、验收报告交接等。
六、项目运维管理1.项目运维保养项目竣工后需进行定期运维保养。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项目安全可靠使用。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设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规划计划处。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条件及申请第三章验收会议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是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系按有关规定和依据,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形成成果、经费使用、质量效益等进行的全过程回顾总结和鉴定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批复任务书且由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及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经费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前期论证、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四类。
第四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坚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项目任务书批复及交更批复、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工作合同等。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通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节约投资、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应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详细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明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材料品种、设备选型、施工工艺等。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的人文、地理、气候、资源等条件,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概算、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应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准备,包括:施工现场勘察、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人员培训等。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调控而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
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项目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探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项目准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的施工目标和施工策略。
此外,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期计划。
同时,还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过程管理的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做好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五、工程验收的管理工程验收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最后一步。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手续和文件。
此外,还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以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不断提高。
六、结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科学的施工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和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项目准备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前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首先,必须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和效益。
其次,需要进行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工作,确保选址合理和设计符合相关标准。
最后,必须进行项目的预算和资金筹集,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完成。
在项目准备阶段,还需要进行水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评价是为了确定项目所需水源的水量和水质,并确保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了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利影响。
二、项目实施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这一阶段,必须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工期计划进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对施工方进行监理和检查。
监理是为了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检查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另外,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合作,为了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三、项目验收和运维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是为了评估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达到的效果,并决定是否合格。
同时,还需要进行项目的运维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在项目验收和运维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工作。
评估是为了评估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监测是为了监测项目的运行状况和水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管。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指用于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调研、勘察、设计等。
2.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立项申请,经过相应审批程序获得项目立项批复,确定项目的实施范围、时间和预算等。
3. 项目实施阶段: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包括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4. 项目竣工和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并实现预期效益。
5. 项目运维和管理:对于需要长期运营的水利建设项目,要进行运维和管理,包括设备维护、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
6. 监督和评估: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目标实现、效益达到预期,同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项目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为了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修定稿)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一、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工程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决策。
此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以及为什么要投资、何时投资、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较。
本阶段工作量不大,但却十分重要,决定了工程下面的建设水平。
投资决策是投资者最为重视的,因为它对工程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战略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保证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工作应委托高水平的咨询公司独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应由不同的咨询公司(注册咨询工程师)来完成。
此阶段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根据最新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前期由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为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不作为项目前期的必须条件,除非部分项目的特别要求。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受托的咨询公司完成可行性研究后经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项目就立项了,是立项的标志。
二、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在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会产生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项目勘察合同、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水利工程计划管理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计划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计划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工程部门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利工程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中长期水利工程建设计划。
第五条水利工程计划管理应当与水资源管理、环境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合作,实现协调统一。
第二章水利工程计划编制第六条水利工程计划应当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确保合理科学。
第七条水利工程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八条水利工程计划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划原则。
第九条水利工程计划编制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
第十条水利工程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水利工程计划审核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计划应当经过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计划审核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对水利工程计划的审核结果负责,确保审核过程公正、客观。
第十四条审核机构对水利工程计划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否决意见。
第四章水利工程计划实施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计划实施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计划实施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计划实施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推进顺利。
第五章水利工程计划评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计划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编号:水规计[2003]344号制定日期:2003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后评估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一些规定和要求需要遵守。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项目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1. 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范围和资源等。
2. 项目招投标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3. 合同签订阶段:确定项目的合同范围、价格、工期、质量等,签订合同并确保各方履约。
4. 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编制、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批等。
5.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组织和管理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6.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工程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7. 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8. 项目进度管理:对项目进行有效的进度控制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9.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
10. 安全管理:按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制定和执行。
水利工程项目计划执行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计划执行制度一、项目启动阶段在项目启动之初,必须明确项目的目标、预算以及时间表。
项目负责人需组织召开启动会议,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安排等各个环节的具体任务分配。
二、设计审核阶段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严格审核。
设计文件应详细反映工程的技术要求、规模大小及预期功能。
在设计审核过程中,任何不符合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都应及时修改,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材料采购与管理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
因此,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材料,并建立严格的材料验收制度。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绝不允许使用于工程之中。
四、施工管理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核心。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
项目管理团队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重要工序和节点,应实行签字确认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五、质量控制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
项目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任何发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及时处理,并追根溯源,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应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提升工程质量。
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环境保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和破坏。
这包括合理处置建筑废弃物、减少噪音和尘埃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等。
环保措施的实施情况应纳入项目日常监管范围。
八、项目收尾与交付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所有竣工文档的编制,并向业主方进行工程交付。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臵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
(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水利在建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在建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在建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交项目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范围、投资额、施工周期、实施单位等内容。
2.项目经过评估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并出具项目立项文件。
3.立项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方案设计、投资预算、可行性研究等内容。
三、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等工作。
3.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小组,分别负责施工、设计、监理等工作。
四、项目设计1.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拥有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3.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项目施工1.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单位应拥有相应资质。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程流程。
3.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质量监控,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六、项目监理1.监理单位应拥有相应资质,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评估。
3.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七、项目验收1.项目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投资额是否符合预算、施工周期等。
2.经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项目竣工后,进行保修期管理,保修期内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八、项目结算1.项目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内容包括施工金额、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材料费用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阅读次数:21【关闭窗口】(1994年12月19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它、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立项程序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 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 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 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已落实和可在近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在具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1 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2 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3 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4 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
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
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价由水规总院商规划设计司确定。
第十六条 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用。
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
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
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 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
在项目立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
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 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
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
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 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
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14-12-19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应首先动用预备费。
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10%)。
第五章 水利前期工作年度经费 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条件,符合程序要求。
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
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经费计划一般在本年度4月前下达。
在每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
9月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下达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计划。
第三十条 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2 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3 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4 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5 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6 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
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
凡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
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
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第三十三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
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回收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建立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14-12-19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水利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