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研读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案例1】(课堂讨论)

侯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村民。1994年8月19日考入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同时将户口迁入该校。1994年10月,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4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已到承包期限的联产地进行调整并续签承包合同。侯家于1988年5月30日与明月村六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5年,现已到期,属于这次调整和续签联产地合同的农户。1994年11月2日,明月村六社以发包方身份召开村民大会,绝大多数社员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莱耕种,而由本社另一村民耕种。侯某不服,认为四川省政府对此有明确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户口、粮食关系已转到学校,但还需要家庭负担的,原定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不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结业分配后,当地土地所有者可将其土地收回,另行调整承包经营面积。故以此为由请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解决。

官渡镇人民政府认为,原农业承包合同已到期,其法律效力自然消失,且侯某的户口已不在本社,在续签承包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与该社其他村民相比无优先承包权,发包方的大多数社员又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某承包。故社里的决定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完善土地承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本群众意见,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行”的文件精神。四川省某出版社出版的普法读物《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中也有关于在人多地少地区可对考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的承包地适当调整或收回的规定。据此,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于1995午4月4口头作出了维持明月村六社收回侯某的联产地的处理决定。

问题:官渡镇人民政府的裁决正确吗?

【案例2】

刘亮是吉林省某乡某村人,1990年12月28日与王英再婚。刘亮与前妻张某曾生一女孩,在二人离婚前夭折,王英与前夫曾生一女孩,现归男方抚养。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女服务员到其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并告知够间隔年龄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王英生育一女。1992年4月1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到刘亮家,以孩子出生未办准生手续,违反了《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贯彻<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刘亮处以罚款处罚。刘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案例3】“撞了白撞吗”?(课堂讨论)

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业已正式实施。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被人们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多处发生冲突。该条全文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请问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发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效吗?

【案例4】

1995年9月,桂光华、张芳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篡改了年龄并办理了婚姻登记。1996年4月,板桥店镇计划生育办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有人举报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发现张芳芹已怀孕的事实,即劝张芳芹到医院进行妇检并实施流产手术,但张及其家人对此予以拒绝。1996年6月19日,张在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6月20日下午,板桥店镇政府决定,对桂光

华和张芳芹两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按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00元;对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迫于压力,桂光华、张芳芹于次日向镇政府交纳了上述款项。1996年7月15日,桂光华、张芳芹不服镇政府对其违反婚姻登记管理行为处以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板桥店镇政府是否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

[案例5]

某市工商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章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案例1](课堂讨论)

2008年2月,已经建筑达14层高的“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被郑州市政府对其定性为严重违法建筑。其中部分房源已经预售出去。

经查实,“帝湖东王府”项目建设有多项违法事实:一是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是未依法进行招标;五是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等。特别是2号、5号两栋高层建筑分别占压金水河规划河道控制线3.05米、10.38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直接严重影响金水河进排水、防汛泄洪的功能,危害了城市公共安全。

问题:如果你是郑州市长,你会怎么做?

[案例2] (课堂讨论)

2008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在南京街头连续撞击9人,导致5死4伤,6辆机动车受损。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讨论:你认为量刑适当吗?

[案例3]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4: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