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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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
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序号种类计算单
位收费标
准
备注说明
1 水泥路面平方米160 1、长度少于
1米,按1
米计算:
2、面积和体
积以四舍五
入计算:
2 沥青路面平方米100 3、未经报批
加倍收取赔
偿费;
3 砂石路面平方米50 4、拱涵1米
以下240元,
1米以上2米
以下500元/
米,2米以上
1000元/米
4 沥青路路肩米70 5、盖板涵跨
径1米以下
300元,1米
以上2米以
下400元,2
米以上800
元;
5 砂石路路肩米30 6、超限运输
车辆按交通
部(89)交
工字699号
文件规定,
收取全程运
价的5%,路
产损失及技
术加固费另
行收取;
6 石砌边沟米160 7、搭接费是
指建在公路
两旁的加油
站、厂矿、
单位以及带
营业性的店
铺的进出口
路与公路相
连接在一
起,所造成
占用路产及
正常维护增
加而发生的
费用;
7 土质边沟米18 8、修理、制
造厂家需在
公路处试
车,应经公
路管理机构
同意,指定
试车路段,
每辆车每次
收公路损坏
补偿费10
元。
8 石砌护坡平方米80
9 土边坡米20
10 墙式护栏米200 柱式护栏
11 挡土墙立方米300 每根40
元
12 浆砌石堡坎立方米400
13 干砌片石堡坎立方米200
14 拱涵米240
15 园管涵米400
16 盖板涵米300 以树蔸直
17 行道树厘米10 径计算,
18 油路搭接费处5000 樟树等名
19 水泥路搭接费处8000 贵树种每
20 砂石路搭接费处1000 株加20
元
21 超限运输车辆全国运价的5%
22 修理、制造厂家公路试
每车次10
车补偿
23 里程桩块100
24 百米桩根20
25 分界牌(钢质)块500
26 地名牌(钢质)块500
27 指向牌(钢质)块250
28 警告牌(木质)块150
29 警告牌(水泥)块120
30 警告牌(钢质)块250
31 安全柱(水泥)根100
32 安全柱(木质)根100 带杆
33 铝质反光标志块1500 带杆
34 铝质反光指向牌块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