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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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

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序号种类计算单

位收费标

备注说明

1 水泥路面平方米160 1、长度少于

1米,按1

米计算:

2、面积和体

积以四舍五

入计算:

2 沥青路面平方米100 3、未经报批

加倍收取赔

偿费;

3 砂石路面平方米50 4、拱涵1米

以下240元,

1米以上2米

以下500元/

米,2米以上

1000元/米

4 沥青路路肩米70 5、盖板涵跨

径1米以下

300元,1米

以上2米以

下400元,2

米以上800

元;

5 砂石路路肩米30 6、超限运输

车辆按交通

部(89)交

工字699号

文件规定,

收取全程运

价的5%,路

产损失及技

术加固费另

行收取;

6 石砌边沟米160 7、搭接费是

指建在公路

两旁的加油

站、厂矿、

单位以及带

营业性的店

铺的进出口

路与公路相

连接在一

起,所造成

占用路产及

正常维护增

加而发生的

费用;

7 土质边沟米18 8、修理、制

造厂家需在

公路处试

车,应经公

路管理机构

同意,指定

试车路段,

每辆车每次

收公路损坏

补偿费10

元。

8 石砌护坡平方米80

9 土边坡米20

10 墙式护栏米200 柱式护栏

11 挡土墙立方米300 每根40

12 浆砌石堡坎立方米400

13 干砌片石堡坎立方米200

14 拱涵米240

15 园管涵米400

16 盖板涵米300 以树蔸直

17 行道树厘米10 径计算,

18 油路搭接费处5000 樟树等名

19 水泥路搭接费处8000 贵树种每

20 砂石路搭接费处1000 株加20

21 超限运输车辆全国运价的5%

22 修理、制造厂家公路试

每车次10

车补偿

23 里程桩块100

24 百米桩根20

25 分界牌(钢质)块500

26 地名牌(钢质)块500

27 指向牌(钢质)块250

28 警告牌(木质)块150

29 警告牌(水泥)块120

30 警告牌(钢质)块250

31 安全柱(水泥)根100

32 安全柱(木质)根100 带杆

33 铝质反光标志块1500 带杆

34 铝质反光指向牌块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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