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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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为民法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范和重要内容。

通过系统的讲授和案例分析,使学生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2. 熟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3. 能够分析和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通过讲述民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理,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以及民法的适用规则,如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3. 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重要部分。

4.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2. 讨论法将学生分组,组织讨论特定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3. 案例分析法布置学生阅读指定的案例材料,并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评价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表现等,占总成绩的20%。

2. 作业与实践评价包括课后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法庭演练等,占总成绩的30%。

3. 期末考试评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适用规则和案例分析能力的掌握情况,占总成绩的50%。

五、参考书目1. 黄洪智,杨宝富,杨慧,等. 民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 邓中秋. 民法讲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 王德江. 民法典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六、备注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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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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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对于培养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高等教育中,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等方面,探讨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

一、课程目标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对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理解,使其能够运用民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来说,课程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理;2. 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能够分析和解释民法的相关问题;3. 熟悉民法的各个分支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了解其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其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律行为等,以及民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理;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自由原则、等价原则、责任原则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3. 合同法: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4. 侵权法:介绍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和损害的赔偿等;5. 物权法: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债权等。

三、教学方法为了达到课程目标,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具体来说,教学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讲授法律理论: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提供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分析;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运用民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其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他们共同探讨和解决民法的相关问题,培养其合作和交流能力;4. 实践教学: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和实践活动,让他们亲身体验和应用民法的知识。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5103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非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民法学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兼及民法典各编的重要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节。

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对于非专业学生来说,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帮助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开展工作。

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

其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

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4、能够利用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在非法律领域的工作中,灵活使用。

5、深刻认识我国民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并在将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前言1、任务和地位民法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例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为民法中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分论部分为民法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民事责任。

其中,债权制度又可分为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

由于《合同法》为独立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因此,债法分论部分只讲授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此外,由于继承部分的内容与婚姻法合并讲授,所以本课程不含该部分内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不仅为基本法律,而且是学习其他相关实体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以及相关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等的基础。

2、能力要求民法的性质为私法和权利法。

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关系中的民事法律纠纷,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及民法原理,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了解民事权利的体系;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后果,以充分救济民事权利。

3、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政治经济学等。

4、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72课时,4学分。

5、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7、考核方法:考试8、教学进程安排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地位、发展历史及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内容。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方法。

了解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了解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词源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分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民法历史及发展第四节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民法的内容三、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说二、我国的民法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二、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重点、难点提示和教学手段一、重点1、民法的性质。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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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大纲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一、民法的构成要素二、民法规则三、民法原则四、民法概念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五、我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定义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方法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二、对人的适用范围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复习思考题]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复习思考题]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3、物4、有价证券5、智力成果6、行为7、权利8、非物质利益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2、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特征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4、民事责任的分类: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第二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第一节导言一、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其与公民有区别二、公民与自然人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2、胎儿利益的保护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1、监护的概念2、监护设置的目的二、监护人的设立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含义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3、效力4、失踪宣告的撤销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含义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3、宣告死亡的效力4、宣告死亡的撤销[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简答住所的含义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第五章法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

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

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二节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3、法人实在说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第三节法人的类型一、传统民法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概念2、法人设立的原则3、法人设立的方式4、法人设立的要件二、法人资格的取得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一、法人变更的概念二、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1、法人终止的概念2、法人终止的程序3、法人的解散4、法人的清算四、法人的登记1、法人登记的意义2、法人登记的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2、法人名义说3、执行职务说(通说)三、法人的有限责任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4、监察机关5、法定代表人[复习思考题]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教学目的与要求]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

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合伙的概念合伙组织合伙能力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概述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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