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 建造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造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60%;2. 工程预付款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低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 工程保修金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 材料和设备价差人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 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 该工程2—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四方对付工程结算为多少?6.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迟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造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造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商议,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份退还给承包商;(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务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案例例题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案例例题某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遇到了以下案例例题:公司在2019年开展了一项名为“XX工程”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亿人民币。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项目成本超支,需要对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首先,审计人员需要对项目的预算和实际支出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项目的预算为8000万元,实际支出为1.2亿元,超支了4000万元。
审计人员需要分析超支的原因,是否是由于预算编制不合理,还是由于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额外的支出。
其次,审计人员需要对项目的成本构成进行分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项目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租赁成本等。
审计人员需要分析各项成本的占比,是否存在成本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了项目的成本超支。
另外,审计人员还需要对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项目的收入为8000万元,支出为1.2亿元,存在收支不平衡的情况。
审计人员需要查明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是否是由于项目收入计算不准确,还是由于支出管理不当导致的。
最后,审计人员需要对项目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
审计人员需要对项目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计人员还需要对项目的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向公司提供审计报告,指出项目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需要对项目的预算和实际支出、成本构成、收入支出、财务数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审计,确保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通过审计,公司可以及时发现项目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XX市XX区XX街道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XX花园”,占地约200亩,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公共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XX市XX区XX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产生了纠纷。
根据XX市相关政策和XX区XX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需承担一定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厕所等。
这些费用原定由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居委会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所有配套设施的建设,且费用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摊。
因此,开发商主张居委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而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2. 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3. 开发商应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多少?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首先对涉案的社区配套设施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开发商和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时,法院调取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
2. 调解阶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但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道路存在沉降、绿化带内杂草丛生等。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本案涉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
甲方因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故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事实2015年3月,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2.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3. 部分施工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多次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沟通,要求其整改质量问题,加快工程进度。
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工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2月,工程竣工。
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
甲方遂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四、法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分阶段支付。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引言:工程结算审核是指造价审核方根据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资料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过程,审核中涉及面广泛且对施工资料要求较严格较细致,以上任何一条欠缺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等。
因此,必须把握好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的点,做好事前控制。
一、具体案例:某扩建工程争议一:某签证单(土建)中是否应扣除检测费用。
该项签证的联络单中写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地基和桩基检测单位委托及其他相关工作,结算时就是否扣除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和密实度检测试验费用存在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不符合要求,故存在此项争议,基础换填的地基检验共计4项:①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1项;②天然级配砂石密实度检测试验3项。
建议:从质量管理角度来讲,此类检测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检测被检测对象为施工单位,检测目的是检验施工单位此类工作是否合格达标等,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具体详见“二、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中“(四)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工作,不要委托施工单位”。
争议二:某签证单中是否应扣除施工便道费用。
该项目地下6台卧式油罐及附属建构筑物拆除,监理、现场项目部已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认为此项费用不应被扣减,造价咨询认为施工便道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考虑在投标文件中,故不应再重复记取。
关于此类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在变更及签证中是否记取,应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内不应记取,该部分费用已考虑进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若在建筑红线以外,则应予记取,但是不得重复。
建议:该项为签证单问题,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则结算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建议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认可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增加的金额中”,经各方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的案例分析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的案例分析本文以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承包案例为背景,分析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发生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总结性建议。
标签:竣工结算争议1 案例背景某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通过议标取得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承包权,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006年6月28日至2007年4月28日,按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格采用按实决算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材料价格以2006年第六期指导价为准。
该工程建筑面积达两万多平方米,有砖混及框架结构,该工程未做标底,待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故结算时涉及到大量需要补充的签证等问题,产生很多分歧。
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就工程量的核定达成一致,但就一些定额套用及施工期间的确定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意见,现将问题归纳如下:2 争议焦点2.1 施工单位负责人认为施工时由于建设单位的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工期,而且此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很大,这期间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由于2006年8月1日起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件苏建价(2006)276号文件,又涉及到人工工资调整的问题;2.2 该工程6-2#、7-2#楼地下室部分整板基础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按定额中规定当整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模板就应按实结算,但施工单位根据甲方签证不同意将整板基础模板按实结算,产生应该怎么执行的问题;2.3 该工程图纸设计中有要求做踢脚线的说明,施工单位认为应该将踢脚线的量算给施工单位,但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说法,施工单位是按内墙粉刷到地面,未单独做踢脚线,是否应该将该部分工程造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的问题;2.4 該工程局部超深,涉及到井点降水的问题,施工单位在135米长范围内用五台抽水机抽水,结算时应如何结算的问题。
3 问题分析3.1 拖延工期后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的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在工程开工阶段由于建设单位没有解决好现场的居民安置问题,以致影响到开工日期;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协调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以致有人闹事造成工期延误,以至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建设单位应该对此给予补偿。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
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通过4个案例将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借鉴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做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有待查证。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楼工程位于我国某城市,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投资建设,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施工。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数额2. 工程款支付方式3. 工程款支付期限三、案件分析1. 工程款支付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具体支付数额存在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应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乙方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整改后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但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整改,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3)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但乙方要求现金支付。
乙方则认为,现金支付更方便快捷,且符合行业惯例。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现金支付虽符合行业惯例,但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3. 工程款支付期限甲方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乙方则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延长支付期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故不予支持。
2020工程施工结算16个典型争议问答
2020工程施工结算16个典型争议问答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地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项住宅建设工程的合同。
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程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工程竣工时间延长了几个月。
项目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工程价款结算申请,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并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双方发生了价款结算纠纷。
案例分析:1.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该问题是否属实需要通过工程验收、检测等方法来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估,以获取客观的评价结果。
如果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建筑公司重新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2.工期延迟问题:建筑公司称工程的延期是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困难导致的,这是否属实需要查阅施工记录、遇到困难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证。
如果建筑公司能够证明施工确实遇到了困难,导致工期延长,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无法以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如果建筑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说明工期延长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合同约定:双方应该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条款,例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支付方式、延期责任等约定。
如果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理解,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修订合同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4.证据收集:双方需要合理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工程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支持双方的主张,并在处理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问题,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结果。
双方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协商出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例如按照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支付等。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
评审专家组由三名专家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专家。专家组成员和首席专家,由委 托人共同指定,或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在本会专家名册中指定 。
评审专家在出具评审意见以前,应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介绍,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 关材料,或去现场了解案件情况。有关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根据公正和高效原则确 定。
实施条件---招标文件规定
规定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节点。
规定适用浙建〔2020〕5号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引用条款)
实施条件--合同规定
规定适用浙建〔2020〕5号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引用条款
(2)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 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调价争议(Price Fluctuation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号) 3、中途停工 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的,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 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 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工期延误责任大小,由发承包双方 共同协商约定按一定比例承担或受益,或者按照工期延长条款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暂停施工 期间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
讲座目录
一、过程结算的理念 二、过程结算实施条件 三、过程结算争议处理 四、变更争议 五、调价争议 六、索赔争议 七、竣工结算 八、保函问题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地产结算案例
地产结算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地产结算的案例:
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在某地开发了一处楼盘,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该楼盘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结算,但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报、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等问题,导致结算金额过高。
而乙公司则认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合同约定,结算金额是合理的。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结算金额被降低了一部分。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结算款项,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了争议。
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避免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协商,避
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工程项目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工程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旨在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内建设一个大型住宅小区,占地面积约1000亩,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配套设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但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项目延期、成本超支等问题。
三、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签订问题(1)合同主体资格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如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内容存在以下问题:①工期约定不明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期,导致施工单位拖延工期。
②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导致支付纠纷。
③违约责任: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可能导致违约方逃避责任。
2. 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导致开发商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验收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无法顺利交付。
3. 工程进度与延期(1)工程进度问题本案中,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导致项目延期。
(2)延期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延期责任,包括延期原因、延期期限及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对延期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责任划分不清。
4. 工程成本与结算(1)工程成本问题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材料浪费、人工费过高等问题,导致工程成本超支。
(2)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对工程成本进行确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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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以某市政道路排水桥涵工程为背景,分析了竣工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及建议
关键词:结算争议分析
【案例背景】:
某市政工程道路全长830米,道路路幅宽25米,于道路两侧分设雨水管道2道、污水管道1道;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工程合同总价为1524.26万元,送审工程总价为2019.6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即中标价为合同价,除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本工程结算将按中标价执行,发承包双方都不作调整,除根据实际情况达成的协议和经发包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除外;
【争议焦点】:
由于市政工程战线较长,且沿线障碍物众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标外的工作内容,但由于建设各方对合同、造价知识认知存在差异,因此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在竣工结算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问题,就本工程中出现的主要争议问题作如下归纳总结:
⒈井点降水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井点降水根据实际施工需要,由承包人先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其数量按实进行结算;而施工单位对该项
费用并未按此条款进行计量,而是在工程签证中仅注明采用该工程延伸段标底中采用的降水方案及使用周期,并未就按申报的施工方案以及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进行计量,因此就工程量的问题产生分歧;
⒉关于道路路基处理工程量的计算:
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本工程道路路基均采用灰土换填,原标底均按要求将该工程量全部计入,但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竣工资料的查证,部分路段并未按要求进行实施,因此对该项工程量进行了调整,施工方坚持认为该工程量为标内工程量,在设计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调整;
⒊原有道路拆除定额子目的套用存在争议:
原标底中拆除砼路面厚度为10cm,定额套用为人工拆除,而实际施工过程中砼路面厚度为22cm,且面积为7422m2,为大面积拆除,就定额套用问题产生争议;
⒋排水管道土方工程量偏差问题:
由于排水管道发生较大变更,因此对排水工程土方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进行了重新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对于土方工程量只是进行了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并对原标内工程量进行了调整,本身计算没有任何问题,但与标底偏差较大,因此施工单位坚决不予认可;
【问题分析及处理】:
鉴于上述问题的出现,我们在会同建设单位、审计局等各方与施工单位进行了数次的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⒈对井点降水费用问题:
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对排水管道井点降水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施工单位申
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考虑,施工方案中北侧雨水管道考虑双排井点,南侧雨污同槽管道由于间距较小(2.5m),故考虑采用同槽开挖,采用双排井点,局部污水管道挖深较深地段采用多级井点。
因此根据此方案,对于挖深超过4米地段采用二级井点,其余地段均考虑一级井点,北侧雨水考虑使用套天为20天,南侧同槽考虑25天;联系单中建议使用台班参照延伸段使用套天,我们认为前期参照后期似乎有些不妥,编标单位确定的使用套天并非指导性文件,且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而施工过程并未按实进行计量,且按实计量也不科学,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拖延是否也要计入呢?因此对于该项工程量我们只能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做法以及竣工资料、施工日记等相关记录最终来综合判定,这样建设方、施工方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⒉道路路基处理工程量的问题:
对于该争议问题,我单位根据竣工验收资料中相关数据,对路基处理进行分析,对实际完成路基处理工程量进行计算,并对标内工程量进行了调整;施工方认为该项目为其单位做资料人员的失误造成,要求对该工程量进行增加;我们认为作为审计方所审核的项目应有相关资料做辅证,而不是只凭口头解释,且所有资料均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并进入工程档案馆备案留存,其资料是否属实的责任应有施工方承担,为了保证审计的准确性,最终到现场进行了现场钻芯取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进行了调整,最终施工方无话可说,认可了审计结果。
⒊砼道路拆除定额子目套用问题:
虽然合同中约定对于标外工程量单价的认定,如标内有相似单价则按相
类似单价,但由于原标底中砼路面厚度仅为10cm,且为零星拆除,工程量不大,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砼路面厚度达22cm,且为大面积拆除,采用人工拆除根本不可能,也不经济,因此在审核时将该项调整为破碎机拆除,经过与业主沟通并证实现场确为破碎机拆除,因此施工单位最终同意并认可了该项审计决定;
⒋排水管道土方工程量:
由于出现了较大的争议,变更后土方工程量与标底土方工程量产生较大的偏差,经分析认为标底清单工程量计算偏大,与目前审计过程中计算口径不一致,因此产生了较大偏差;施工单位坚持只对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进行调整,在仔细研究了合同及招标文件精神后,同意只对变更部分工程量进行调整,但由于原标底该部分工程量未知,因此在审计时进行了如下操作:
①对未变更前土方工程量进行了重新计算定义为:土方1
②将原标底土方工程量定义为土方2
③土方修正系数α=土方2/土方1
④按同一口径对审计变更部分土方(变更前)进行计算,定义为土方3
⑤则原标内该部分土方量定义为土方4,土方4=修正系数α*土方3
⑥按同一口径对审计变更部分土方(变更后)进行计算,定义为土方5
⑦则原标底计算口径该部分土方量定义为土方6,土方6=修正系数α*
土方5
⑧则应扣减土方工程量应为:土方6-土方4
在采用了上述计算方法后,施工单位也认为合理可行,相对公平,维
护了招标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双方的利益;
【结论与启示】:
⒈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应结合竣工验收资料、会议纪要、监理日记、施工日记等其他辅助资料,实现资料的闭合,从而使结算审核更加的严密;
⒉在审计过程中应对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等进行充分的研读,正确地理解,
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⒊加强造价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
防止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问题的出现;加强审计人员的沟通能力,正确合理地处理争议问题;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投资;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项各种争议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门课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掌握审计技巧,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作到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双方的利益,把好工程项目投资的最后一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