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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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中级法院_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级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期限,规范审限计算,加强审限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中级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期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一)案件事实复杂,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二)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重新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七条延长审限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八条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章审限计算第九条审限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鉴定、审计等,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需要等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在原审限内审结的。

第十一条法院审理案件,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可以不计入审限:(一)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恢复诉讼期间,导致诉讼期间中断的;(三)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回避,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四)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提起再审,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结后,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注明审限期限。

第四章审限监督第十三条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加强对审限工作的监督。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案件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内各级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审理管理。

三、审理程序1. 受理案件(1)法庭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立案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立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出具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2. 立案(1)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分案,并通知负责审理的法官。

(2)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定调查取证计划,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 庭前准备(1)在开庭前,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有关证据的争议问题。

(2)当事人应当在法庭确认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庭前准备书。

4. 开庭审理(1)法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时间内安排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法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

5. 判决审理终结后,法庭应当在合法程序内及时作出裁定或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四、审理管理1. 审理流程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理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分发、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确保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

2. 诉讼服务法庭应当提供完善的诉讼服务,包括接待、咨询、指导和服务等。

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法庭应当提供专门的服务。

3. 案件分工法庭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程序性质,合理分配审理任务,确保审理质量和效率。

4. 联合办案对于复杂的案件,法庭应当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五、案件管理1. 档案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卷宗的管理、归档和借阅等。

2. 信息管理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对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提高信息共享和利用效率。

3. 资金管理法庭应当合理管理和使用审理经费,确保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怀法〔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法〔2019〕100号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审限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结,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团队要强化审限意识,做好结案进度安排,加快案件审理节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限的扣除、中止和延长。

各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限内结案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把握扣除、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定期进行审限提示,实现部门内案件审限的常态化管理。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组负责相关材料的移交、转交及向审判团队出具书面证明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各类案件审限的监督、统计、分析、评查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扣除审限的法定原因包括以下几类:(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五)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八)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九)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十)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十一)审理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十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三)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四)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十五)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十六)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以及一些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事宜,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的超过一个半月。

那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还应该遵守中华人命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以下是一些关于有关审限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这次修法延长了整个审理的期限,从二审审限上看,二审单独规定了检察院一个月的阅卷期限,且不计入审限。

延长审理期限,意味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也延长了。

从形式上看,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限制,或者说是一种损害。

为什么立法会作这样的规定?因为定罪是一个非常慎重、非常严肃的事,涉及到双方的当事人,对被害人来说,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正义要伸张,要惩恶扬善,但被告人是不是有罪,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审查判断。

如果过于追求效率,审查时间越短越好,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的权利,案件没查清就宣告无罪了,把被告人释放了,就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他们的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和救济,最终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平衡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将充分的时间留给审判人员,以利于其更细致地审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最后作出一个客观的、令人信服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有罪,阐述的理由会更充分,如果无罪,提供的理由可能也会更充分。

反之,如果审限太短,时间太紧了,可能逼得法官有些案件会匆忙下判,有可能把一些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定为有罪。

所以我想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审限延长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对被告人不利,但要从更大的视野、更高的秩序规则来看,可能更符合诉讼规律。

这个问题我这样看,审判环节设置长一点的时间,这是比较合理的,它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

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延长审限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

第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限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六条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六个月:(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二审普通程序案件;(三)再审案件;(四)执行案件;(五)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八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三个月:(一)简易程序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三)督促程序案件;(四)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五)破产案件;(六)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庭长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期限。

第十条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调解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四)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等需要延期的;(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

第三章审限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案件审限期限、延长审限申请、批准情况等。

第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定期对审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第十三条对超过审限期限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故意拖延审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限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

第四章审限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审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3篇)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包括民事、行政、执行、刑事等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五条案件审限期限分为一审审限、二审审限和再审审限。

第六条一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七条二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再审审限:(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审限管理第十条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向承办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明确案件审限期限。

第十一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立即着手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苏高法审[200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审限管理是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关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立案、审理、卷宗材料移送、结案等环节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限实行跟踪监督、变更、通报等形式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

案件承办人、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遵守审限规定,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规定办理审限变更申请、案件报结手续。

第二章立案期限第四条对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或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六条对于中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5日内立案。

第七条对于发回本院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送达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后的次日立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案件应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由立案庭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

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审判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卷材料。

第三章审限和审限变更第十条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延期审理的除外。

法律案件一般审查期限(3篇)

法律案件一般审查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是指在法律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所经过的时间。

审查期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法律案件的审查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各类案件都有明确的审查期限。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的概述、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以及审查期限的延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概述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是指从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到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

2.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从法院决定立案到法院判决生效的时间。

3.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时间。

4.再审期限:再审期限是指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到再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时间。

三、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1.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3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

(3)执行期限: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3.行政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行政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3篇)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效率与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民事案件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

一、审限概述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案件及时审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类型民事案件的审限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一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的期限。

2. 二审审限: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期限。

3. 再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再审的期限。

三、一审审限1. 一般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简易程序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二审审限1. 一般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发回重审案件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再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法释〔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8〕9号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试行)北京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试行)北京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北京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格各类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办理的期限(一)刑事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公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述案件中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下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4.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和高级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执行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告人不上诉的,按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参照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8.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

9.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10.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法院规范审限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规范审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审限合法、合理;(二)公开原则:案件审限信息应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高效原则: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限;(四)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确保审限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四条一审案件审限:(一)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三)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五条二审案件审限:(一)民事案件: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刑事案件: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行政案件: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六条再审案件审限:(一)民事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刑事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行政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七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审限管理流程第八条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将案件审限期限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审判庭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审限期限完成各项审判工作。

第十条法官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第十一条法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审结案件,应向庭长报告,并由庭长向院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审限。

第十二条案件审结后,审判庭应将案件审结报告报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对审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3篇)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3篇)

第1篇导语:审限,是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从审限的概念、法律依据、意义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限的概念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限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限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2.维护司法公正:审限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3.提高司法效率:审限制度促使人民法院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

4.树立司法权威:审限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实际操作1.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三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上诉、再审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须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五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九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十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一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自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制度

案件审限管理制度

案件审限管理制度一、引言案件审限管理制度是司法机构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法律权益、规范司法行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体系。

审限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审理案件的权力范围和限度,合理的审限管理是司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案件审限管理制度展开详细阐述,旨在为司法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案件审限管理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司法机构的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应对不同性质、不同层次案件,在有限的资源下提高办案效率,审限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了司法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2.意义合理的审限管理能够明确法院的审判权力范围和限度,保障审判权的运行不受干扰,提升执法效率和权威性。

同时,审限管理可以避免过度集中审判权力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案件审限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1.审限范围案件审限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范围和限度,包括案件类型、案件管辖权、案件受理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不同的审限范围,确保法院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审限条件审限条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法官资格、案件受理程序、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规定。

合理的审限条件能够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法院超越职权、违法裁判的情况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限程序审限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程序,包括案件受理流程、庭审程序、裁判文书格式等方面的规定。

规范的审限程序有利于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和司法效力。

4.审限监督审限监督是指对案件审限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法院严格执行审限规定,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案件。

审限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查、外部评估、公开透明等多种方式实施,保证审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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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分期执行的,分期分段计算执行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局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中止审理(执行)的期限不计入审限,但中止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恢复审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庭长、分管院长应严格审核延长审限的案件,发现延长审理期限理由不充分的,应当责令承办人在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

第十二条对于未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或未经获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按程序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可不计算在审限内:
(一)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二)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期间,即扣除批准案件中止审理至通知恢复审理期间的时间。

(三)涉及法律政策不明确,或复杂、疑难、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请示期间,即扣除自庭决定请示至得到答复之日的时间。

(四)委托鉴定期间,即扣除委托鉴定之日至鉴定人出具正式报告,并交到案件承办人的日期。

(五)公告期间,即扣除向发布公告单位递交公告文稿之日到公告期满期间。

(六)其他可核减审限时间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院立案庭和监察室应加强审限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案件审限跟踪、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制作专项报告,报院领导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审限即将届满仍未报结的案件。

立案庭和监察室应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向承办庭下达(催办通知书),敦促尽快结案。

对于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判人员,由立案庭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移交监察室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审限管理应当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纲入部门
管理责任制,并列入每年的执法执纪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项目。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超审限行为:
(一)法律规定不得延长审限而未在规定审限内审结的。

(二)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审限而未按审批程序申请报批的。

(三)不符合中止条件随意中止审理和执行,又不按时恢复审理和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审限但经批准延长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第十八条对违法超审限行为应依照《错案与执法过错责任追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结案。

对未在审限内审结,采取欺骗手段报结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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