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复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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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时复命制度
行政文号
编制:XXXXX
审核:XXXXXX
批准:
20XX年XX月X日发布20XX年XX月XX日实施
XXXXXX有限公司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部门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减少各部门以及各岗位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令行禁止的高效的垂直指挥系统和行政督办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各部门人员。
3定义
四小时复命制概念不是要在四小时之内完成任务,而是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时之内将结果报告给下令者或协调者,本处四小时指半个工作日。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执行和推行本制度。
4.2生产部负责推行本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实施奖
惩通报。
5管理要求
5.1“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内容
5.1.1各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各单位、下属各岗位对任何命令和各种书面协调支持的工
作事项,不管完成与否,受令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下令人复命。
5.1.2各部门、下属各岗位,当接受命令,或协调事项在开始执行任务后发现有困难
或阻力,应努力去克服;当所遇到的确实为不可克服的困难,本单位、本岗位
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向下令者或协调者复命,用书面形式报
告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和原因。同时,下令人或协调者应根据情况撤消原命令
或更改命令的内容而成为新的命令,规定的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即半个
工作日),即“四小时复命制”。
5.1.3“四小时复命制”的意义在于个人、单位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以共同完成任务和
取得更好的效果。
5.1.4凡上下级之间、各单位之间互相交付、协调、配合执行的工作任务,只要接受
了,不管完成与否,必须“四小时复命”。
5.1.5凡上下级之间、各单位之间在执行相互交付、协调、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过
程中,上级、相关单位需改变决策,取消此项任务时,应立即或在决策后1小
时之内书面通知下级、对应单位结束尚未完成的任务。
5.1.6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各项工作任务的复命时间,但不得超过四小时。
5.2“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原则
5.2.1服从的原则
5.2.1.1没有服从就没有指挥,没有指挥就没有管理。
5.2.1.2各部门、下属各岗位,依照本单位组织机构形成逐级的上下级工作关系。
5.2.1.3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服从,下级无权裁定上级的对错,上级的对错应
由上级的上级来裁定。
5.2.1.4当上级的命令违法或违纪时,下级可以不服从,否则,必须服从。
5.2.2一个上级的原则
5.2.2.1各部门、下属各岗位行政隶属关系上只有一个上级,即直接上级;
5.2.2.2只服从一个上级的指挥;
5.2.2.3只向一个上级报告;
5.2.2.4在一个组织系统内,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5.2.2.5在同一段时间里,一个人只和一个上级打交道;
5.2.2.6在同一类事务中,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5.2.3逐级的原则
5.2.3.1上级对下级,可以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
5.2.3.2检查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检查可以越级,而且一定要越级;
但是,不能越级指挥,指挥必须逐级。
5.2.3.3下级对上级,可以越级申诉,但不能越级报告。
5.2.3.4报告必须包含两层含义:一指汇报工作情况,二指取得上级指示,即“请
示报告”,且必须向直接上级报告。
5.2.3.5以下几种情况不属报告:
a)凡向正在检查工作的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不属报告(注意:这里只指汇
报工作情况,而没有请示的含义。).
b)凡经直接上级批准后向上级进行的报告,不属越级报告(注意:这里只指经
过直接上级授权的请示,而没有情况汇报的含义)。
5.2.3.6凡在越级报告前,下级必须让直接上级了解自己汇报的内容,尤其是直
接上级必须知道的重要情况。
5.2.3.7申诉。申诉就是告状。申诉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被认为合法的:
a)上级有贪污、盗窃、违法乱纪的行为。
b)上级有重大出卖和危害企业的行为。
c)上级滥用职权,对申诉者有重大不公正的行为。
5.2.3.8凡出现第5.2.3.7条款三种情况的,可以越级申诉,且不但可以越一级,
而且可以越很多级,直至公司总经理。
5.2.3.9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下级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报告,以此维护公司
的基本秩序和保护自己。
5.2.3.10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越级指挥:
a)紧急情况
b)直接下属拒绝服从指挥
c)下级确实无力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
d)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指挥(指命令内容与各级下属都有关联,不能逐级传达,必须在同一个时间让各级人员都知道)
5.2.3.11各部门、生产区,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指发生人身、财产等安全
隐患、事故的紧急情况)的条件下,应避免现场办公的指挥行为。
5.2.4直接上级责任制的原则
为了使工作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让各级负责人积极培养教育下级,公司在下列行为中实行直接上级责任制:
5.2.4.1交待工作后,未得到落实。此行为的全部责任为指令发出者。
5.2.4.2员工工作过失,但其直接上级未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理明显不客观,
被上级查到或被举报、投诉。此时不再追究过失员工的责任,由其直接上级的承担全部责任。
5.2.4.3被命令执行错误的指令,员工客观上不能发现指令的错误性,最后造成
过失。此行为的全部责任由指令发出者承担。(员工能够发现,却没发现,或发现后未向上级汇报,当事员工同样有一定责任)
5.2.5上下级循环复命的原则
5.2.5.1凡是涉及到下级的问题,各级负责人都必须在认识上高度重视,并且认
真解决、及时答复。
5.2.5.2凡下级反映、报告、请示事项或提出的个人要求时,上级不论同意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