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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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1、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改用普通程序; 2、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3、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4、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5、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成立的,驳回申请。 6、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 7、宣告破产不合程序; 8、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指判决对哪些主体有既判力 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被裁判所 涉及的对立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 既判力主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况 (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 1、脱离诉讼系属后(如当事人死亡等)当事人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四)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指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为既判力的 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 大陆法系国家均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其判决既判 力的标准时 只有该标准时之前的事实才具有既判力,而该标准时之后 出现的事实便不具有排斥作用,不发生既判力效果。这种 不发生既判力排斥作用的标准时以后出现的事实理论上被 称为“新事由”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本章重点 1、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和 效力 3、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决定的区别
第一节


裁判概述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 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二、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能上诉 B.对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问题所 做出意思表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C.对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问题所 做出意思表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D.对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问题所 做出意思表示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判决种类的划分 (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二)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三)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四)诉讼判决和非诉判决 (五)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六)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 三、判决的内容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4、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 5、诉讼费用的负担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六、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概念 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判 决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生效时,具有不可撤销性, 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不能撤销 或变更的,这种确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就称为形式上的确 定力或外部确定力。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 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 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 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的这种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外,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民事决定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决定包括的内容: 1、首部:当事人或被决定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案由和结论。 3、尾部:作出决定的审判组织或人员姓名,是否准许申请 复议,作出决定的时间 口头形式的决定将其内容记入笔录


(二)效力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立即 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拘 留、罚款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决定的执行。

刘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谢大爷一把手把他养 大,刘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谢 大爷。谢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了收 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 B.确认判决 C.变更判决 D.对席判决 根据判决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将判决分为 A.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B.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C.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D.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1、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对社会一般无拘束力 2、对法院的拘束力 有的具有拘束力,如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准予撤诉的裁定,一经 做出就不得再变动; 有的没有拘束力,可以根据一定的情况作出,也 可以根据一定的情况撤销或变更,如财产保全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定有: A.终结执行的裁定 B.中止诉讼的裁定 C.驳回起诉的裁定 D.补正判决书的裁定 原告李莉与被告李纯是姐妹关系,因继承遗产发生 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 纯因诈骗被公安局逮捕,尚未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对此,法院内部有几种不同意见,哪种意见正确 A.应当中止诉讼 B.应当缺席判决 C.应当终结诉讼 D.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二)判决的附随效力
1、法定的附随效力。指法律上规定的以确定判决作为构成要件而发生 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效力。如确定判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法理上的附随效力 指虽然没有法律上规定,但学理上主张判决所附带的效力。如争点效力 和反射效力


(三)判决的事实效力
主要是指判决的证明力






第二节

民事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特点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 1、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只有法院才有 权行使。 2、是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断定 3、是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 4、是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或 合议庭名义)。 5、只有在对争议的事实和诉讼标的达到可以作出 判决的程度时才能作出。 6、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7、具有权威性。
五、判决的效力 (一)判决的原有效力




指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效力,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 包括 1、既判力。即判决的确定力。 2、执行力。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得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只有具有给付 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力。 3、形成力。判决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决才有。形成判决是指判决有使 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或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用的判 决。
万某与李某于1998年6月被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并对共有财产作了分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 诉。后万某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吃了亏,于 是在1998年7月又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王某 的这一起诉,A区人民法院应当: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C.按申请再审处理 D.不予受理,并告知万某应与李某协商解决 判决中的笔误可以用裁定改正,下列属于笔误的是 A.将当事人张某写成王某 B.漏写了第三人王某 C.审判员签名签错 D.诉讼费用算错

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1、首部:法院全称、年号和编号、诉讼参与人概况、案由、审判组织 和审判方式等内容。 2、正文:事实、理由和结论 3、尾部:作出裁定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时间,是否准许上诉及上诉 期限。




四、民事裁定的效力 (一)民事裁定的生效时间 (二)民事裁定的拘束力

四、判决书的补正
人民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
(包括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遗漏或其他 明显错误)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 正,应当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 改原判决书。 当事人认为判决书有误写或误算等其他与法 院判决意思不一致的错误时也可以要求法院 予以补正,法院认为需要补正的,以裁定方 式加以补正
以下选项中,适用民事决定的事项有:
A.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B.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回避问题 C.延期审理 D.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问题,做出意思
表示的方式为: A.判决 B.通知 C.裁定 D.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人员能否回避问题不






汪某与李某与1998年6月12日被甲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汪某抚养 ,李某须每月向汪某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2年后,汪某因所在企业破产而 下岗,孩子上学又需要大笔的钱。于是王某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那么对于汪某的这一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C.按申请再审处理 D.不予受理,并告知汪某应与李某协商解决 (2)如果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3年后,汪某重病缠身,生 活无法自理,于是汪某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那么对于汪某的这一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C.按申请再审处理 D.不予受理,并告知汪某与李某协商解决 (3)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出现了笔误,将600元写成了60 元,那么,人民法院应当 A.以决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B.以通知的方式予以补正 C.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原判决书失效 D.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1、是否回避的问题处理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问题的处理。 4、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 5、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 6、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申请的处理
三、民事决定的内容和效力 (一)内容

第四节 民事决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特点
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的事 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1、民事决定是基于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 2、是法院就诉讼问题及关系诉讼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3、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处理 4、不能上诉


(一)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处理对象不同(功能不同)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 和决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2、适用的阶段(时间)不同。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之后(包括 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和决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 作出 3、依据的法律不同 4、形式不同,要式与不要式 5、是否可以和上诉的期间不同 (二)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1、决定处理的事项是那些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这些事 项的处理往往具有紧迫性;裁定处理的是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对当事人 来说更为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更大。 2、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 这一点与民事决定处理问题的紧迫性有关
第三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特点 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 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1、基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2、裁定主要用以解决程序问题,个别情况下涉及到实体问 题但不最终解决实体问题(如先予执行) 3、裁定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作出 4、是一种非要式行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 二、民事裁定作用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处理 (三)驳回原告起诉 (四)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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