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法律定义与程序启动在探讨破产的三个条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破产的法律定义和程序启动的基本要求。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程序。
这一过程旨在公平地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使债务人得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条件一:资不抵债破产的首要条件是“资不抵债”,即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这一条件的判定通常需要通过财务审计来进行,审计结果将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那么债务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资不抵债,进而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条件二:支付不能第二个条件是“支付不能”,指的是债务人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而是指在短时间内,由于现金流的问题,债务人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此条件的判断侧重于债务人的现金流状况及其对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破产条件三:经营不善最后一个条件是“经营不善”,它涉及到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未来偿债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没有明显的改善迹象和可行的挽救计划,该债务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满足破产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仍大于负债总额,但如果无法通过改善经营来恢复偿债能力,也可能被宣告破产。
结论总结来说,破产的三个核心条件包括资不抵债、支付不能和经营不善。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可能存在差异,上述条件的解释和应用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案例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破产法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本节关键词
破产债权;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债权范围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0
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1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二)劣后债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2
商
法
第三节
COMMERCIAL LAW
破产别除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33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 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 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本节关键词
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23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 (二)破产取回权的性质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24
二、一般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的概念 (二)一般取回权成立的基础
第二十五章
特别取回权的概念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 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二)卖主取回权 (三)行纪人取回权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二、破产债权、抵销权和别除权 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破产请求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均可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受理时计 息停止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 破产抵销权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 类及是否到期, 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后可以等额抵 销的权利。 销的权利。 2.行使条件 行使条件: 2.行使条件: (1)该债权已申报且得到确认 (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 告之前 (3)应向管理人主张行使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质上都是共益性的 债务承担,所以, 债务承担,所以,各国或地区对于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而德国 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将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分开规定。 益债务分开规定。
★3)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追加分配
财产来源: ①财产来源: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权利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
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
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破产实体权利
第60条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 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P347 第126条 、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4) 破产管理人 (5)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重整计划草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特征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 (2)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3)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
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 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偿。
•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 案例4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
司财产时,发现:(1)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 ( 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2)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 (3)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 (4)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 (5)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 (6)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维护程序公正、中立、裁判
(1)债权人会议的活动,必须在人民法院 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第62、98条)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法 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某些决议时,由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第65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338 列举式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 清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法》第25条 破产法》 条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嘿,咱说说啥是破产债权。
就说我有个远房亲戚开了个小公司,后来经营不善破产了。
那些曾经借钱给公司的人、给公司供货没拿到货款的人,他们手里的这些权利就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呢,就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别人对这个企业拥有的要求还钱或者得到补偿的权利。
比如说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破产了,银行就有破产债权,可以要求从企业剩下的财产里拿回自己的钱。
还有那些给企业干活没拿到工资的员工,他们也有破产债权,得想办法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咱平时要是听说哪个企业破产了,就得知道有这么个破产债权的事儿。
那些有权利的人得赶紧去申报,争取能拿回自己的那一份。
所以啊,破产债权就是企业破产后别人手里的那些要债的权利,就像我那个远房亲戚的公司破产后那些债主们的权利一样,得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
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 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
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
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论破产债权范围
傅 炳 坤
( 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2 1 2 )
摘 要: 通 过 评 析 我 国破 产 债 权 范 围的 立 法 现 状 , 分 析 我 国破 产 债 权 范 围规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分 析 国 外破 产 债
权的相关立法 , 借 以对我 国的破产债权 范围制度进行设想和构建 。 关键词 : 破产法 ; 破产债权 ; 破产债权 范围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5 ) 1 5 — 0 1 7 1 — 0 1 难免会 出现被侵权而难 以得到赔偿 的情形 。 ( 3 ) 破产债权分配顺序不够明确 。 破产分配指本 着 公平 原则 , 按 各债 权人 的应 受偿 顺序和应受偿 比例在债权人之 间将破产财 产进行 清偿 的程序 。破产 分配关 系到债权 人 的利益 , 实现 合理 分 配既是债权人所期望 的 , 也应 当是破产法 的价值追 求 。 合理分配并不 是说要 求平 等分 配 , 而应 当就特 殊 问题 设定不 同的受偿顺 序 , 例如特 别优先权 、 一 般优先 权与 普通债权等 。
( 1 ) 别 除权 。别 除权 , 即有 财产担保 的债权 就破产 程序 的司法 实践 活动来 看 , 只有 承认别 除权 属于 破产 债权 , 才能解 释为何 在债 权人 放弃 优先 权或 担保 财产 不足以清偿 时 , 担保 债权 或不 足 清偿部 分 自动转 化为 破产债权 。 ( 2 ) 劳动债权 。《 破产 法》 第4 8 条第 2 款 的规定实 际是对劳动债权 属于 破产债 权 的认 同 , 同时也具 体说 明 了劳动债权的范围 。但是劳动债权 中仍然有 一些 问 题需要进一步 明确 : 如工资范 围问题 , 新破产法 并没有 界定工资的 内涵 及外 延 , 而 工资 范 围的大 小势必 会影 响到其他债权人 的清偿结果 ; 又如 社会保 险费用 问题 , 同工资范 围一样 存在 着范 围 、 内容 以及期 限等 不 明确 的问题 , 而且对于社会保险费用 如何进入破 产程序 、 何 时进入破产程序 以及是否需要 申报等 问题新 破产法 也 没 有 作 出规 定 。 ( 3 ) 税 收 债 权 。税 收 , 是 只 由纳 税 机 关 向 征 税 对 象 依法征收 的税款 , 这与破产法意 义上 的税 收有所 区别 。 在我 国“ 费改税 ” 的过 程 中 , 很多 行政 收费 都被 改为 税 收, 然 而除 了名 目改变 以外 , 缴税 义务 人 、 缴税 标准 等 可能完全不 变 。这种 情形 下 就很难 让人 理解 , 不具 有 优先效力 的行政收费摇身一 变成了具有优 先效力 的税 收债权 , 那么税 收 的优 先性 到底 是其 本身 所应 有 的特 性还是法律赋予其 的呢? 3 . 2 对大规模侵权行为之债 的制度设计 大规模侵权 行 为之债 具有 潜伏 周期 长 、 受 害人 数 众 多、 因果关 系 复杂等特 征 , 基 于其特 殊性 , 对大规 模 侵权行 为之债 的立法应 当突破传立法模式 的限制 。 ( 1 ) 明确 大规 模侵 权行 为之 债 的性 质 。破 产程 序
破产债权-PPT文档资料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普通破产债权: 1.未到期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 为到期。 2.附利息债权 《破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 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破产法》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 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附期限债权可能有两种解释: ①债权是有效存在的,但其债权清偿附有期限。 如债务人对A银行附有债务,但该项债务约定的清偿期是在2年之后。 ②债权的生效和失效取决于期限 《合同法》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 限合同,自期限届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的破产债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破产债 权是指请求支付的权利,无论这种权利是否经过裁判,是 已清偿的还是金额未定的,是确定的还是或然的,是到期 的还是未到期的,是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是成文法上 的还是衡平法上的,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对违约行 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索赔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无论这 种衡平法的救济是否经过裁判,是确定的还是或然的,是 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是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是有担 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法条原文翻译)
Page 4
2.我国新、旧破产法的破产债权概念
旧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确定时间点是破产宣告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足:破产债权的确定时间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点规 定不同,导致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新产生的债权是否属于破 产债权地位不明,可能损害共益债权人的利益
Page 3
司法考试课件: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立法模式:列举
*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 具体职责: •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终结、报告、注销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 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 *问题: •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 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 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 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 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 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 我国《破产法》:
申请破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破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公司是商事活动中的基本单元,是具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公司从设立、运营、变更到注销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司最后的消亡就是申请破产、注销登记。
下面我对申请破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申请破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庞大鹏(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在市场规则性竞争力度不断强化与深入的大背景下,破产作为市场主体终结其法人资格的最后一站,有着独特的程序性意义。
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应用的也是相当广泛,因此,明晰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于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表明,债权损益性行为应当是满足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时间要素也是在破产撤销权中应当被考虑的因素,债务人主观上的态度也应当被考虑到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中来。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11-20[作者简介]庞大鹏(1987-),山东汶上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破产撤销权,其实质是一种“撤销权”。
而撤销权原本属于民法领域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去除诉权”。
这一制度,同民法范畴的撤销权的设立目的一样,破产撤销权的设定也是一种保护性作用。
对于破产撤销权,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通说认为:破产撤销权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者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当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对于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时,其可以主张将该侵权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力形态。
由上述概念可知,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与主张主体并不是统一的,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破产主体的债权人,而其主张的主体则是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者。
一、破产撤销权的权利指向我国破产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破产撤销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列入禁止性范畴的行为,破产法又设定了两个归宿性效果。
即无效与可撤销。
对于部分禁止性行为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取回权。
破产撤销权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法律禁止的不当行为。
第一,对少数债权人的先行清偿行为。
破产法中破产主体对于少数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的规定,其法理意义在于,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状态的债务人,本身已经不具备了对其债权人主张的全部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其提前对若干少数债权人进行债务的清偿,更是使得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变的更加困难。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和负债,而被宣布破产状态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企业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提起申请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但须在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过期无效。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
同时,在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应该先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在指定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方可申请企业破产。
二、债务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要求债权人申请,但是如果债务总额不大,或者债权人不想申请的话,破产就不会得到解决。
因此,法律规定企业的债务要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才能申请破产。
不过,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负债太多,破产申请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三、实现清偿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在规定的清偿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即是企业没有良好的盈利状态,不能为债务付款。
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两次要求企业履行债务而未得到回应;或债务人官司多次败诉,司法裁决下来的判决、决议未执行,这些都可以成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据。
而企业如果始终没有良好的盈利状态,或者债务太多,更换债权人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可以考虑申请企业破产。
四、暴露财务状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为了利益,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所需要求的存货、资产等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能面临爆仓风险。
同时,企业存在多个账户、虚假销售等行为,无法自证清白,导致公司的声誉受到了损失,这些都可以成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据。
总之,企业破产是一种最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申请破产之前,应该尽可能找到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破产的三个条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状态。
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在法律上,破产的判定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构成破产的三个基本条件。
1. 债务违约债务违约是触发破产程序的首要条件。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时,即构成债务违约。
这种违约可能是由于债务人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市场变动等原因导致。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是破产的另一重要条件。
这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加起来,仍无法覆盖其对外的负债总额。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愿意出售所有资产,也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责任,法律规定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3.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破产是在其他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均不可行或无效时的最后一种手段。
在申请破产前,债务人应当尝试通过协商、重组、和解等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例如,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减免利息或者分期偿还;也可以寻求外部投资者注资,进行企业重组;或者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只有在这些努力都失败后,才能考虑申请破产。
综上所述,破产的三个条件包括:债务违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这三个条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的条件
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的条件在咱们的生活里呀,有时候会遇到特别糟糕的经济状况,就像掉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大坑,怎么爬都爬不出来。
这时候呢,可能就会有人想到申请破产。
不过呀,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申请的呢。
咱们先来说说债务这一块。
你要是想申请个人破产,那得欠了一屁股债才行。
这债务可不是小数目呀,就好比你在大海里航行,结果发现自己的船破了好几个大洞,水不停地往里灌,而且这水多得都快把船给淹没了,这个时候的债务量才有可能符合申请破产的标准。
那多少才算多呢?一般来说,这债务得是你根本没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偿还的,就像你每个月工资就那么一点儿,可欠的钱却是个天文数字,不吃不喝几辈子都还不清。
再说说资产情况。
你不能说自己表面上喊着没钱,实际上还藏着金山银山呢。
法院或者相关机构会调查你的资产的,这就像是要把你翻个底朝天,看看你到底有没有能力还钱。
要是你有房子、车子,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他们会考虑这些资产能不能用来抵债。
比如说你有一套房子,虽然可能是你辛辛苦苦攒钱买的,但是在债务面前,这房子可能就会被拿去卖掉来还一部分钱。
如果你的资产经过变卖之后还是还不清债务,那才有可能走向申请破产这一步。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你的收入情况。
你要是每个月收入特别高,虽然现在欠了钱,但是按照这个收入速度,过不了多久就能还清了,那也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
这就好比你虽然在爬山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但是你身体强壮,很快就能站起来继续往上爬,而且很快就能爬到山顶。
可如果你的收入就像涓涓细流,面对像洪水一样的债务根本无济于事,那才更接近可以申请破产的状态。
另外呀,申请破产可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事儿。
你得向相关部门或者法院去申请,这就像你要进一个很严格的学校,得经过人家的考核才行。
你得把你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甚至你的家庭情况等等都一五一十地交代清楚。
人家要确定你不是在骗他们,不是想故意逃避债务。
这就像一场严格的考试,你要是想通过,就得诚实作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破产前就有的债权,不享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强制执行的,通过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
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
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
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