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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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水泥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水泥厂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从事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人员及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和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利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尊重服务对象,没有歧视,致力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发挥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带头作用;

(六)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七)向群众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动员农业人口一孩户踊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条件,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和发展经济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九)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镇级协会和其他单位协会为本会的单位(团体)会员,本会及镇级协会只设理事,不设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在村级协会和其他单位协会中吸收入会。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组织、地域等。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村级或其他单位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村级或其他单位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村级或其他单位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理事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群众普通关心的热点、难点及其它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基层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参加基层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基层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推选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日常理理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现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和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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