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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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1 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 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 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五)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六)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

(一)实验动物必须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如有特殊需要由本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种用或实验用的实验动物应当报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登记,并由医院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采购非标准化动物用作实验的,必须将动物品种、数量和用途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采购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引进种用或实验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完整的品种、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和与上述资料及实际数量一致的合格证书。

(五)运输实验动物的器具应当安全可靠,要求,不得将不同品系,不同等级的动物混装。

8按照标准化实验动物的要求,严格实验动物饲养引进、质量控制、检疫、运输、饲养、实验观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饲养人员的管理,确保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9实验动物中心对全院实验动物的使用既有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的权力,又有尽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责任。努力完善动物实验条件、操作规程,形成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标准化体系,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动物实验的研究课题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应当向本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研究报告和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

10凡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的各种实验与研究应当根据不同目的,选用相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在合格的相应级别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内进行。普通级大、小鼠等实验动物(一级)只能用于教学实验和某些科研工作的预试验。科研及研究生毕业论文等实验必须应用二级以上的实验动物。

11 本院建有大、小鼠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供清洁级小鼠实验应用。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需按照国家科技部2006年9月颁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原则》要求,善待实验动物,手术时要进行必要的麻醉。

12 实验动物中心必须在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各方面满足全院各单位对实验动物的需求,并负责使用单位的动物饲养与管理,所需费用由使用的单位支付。

13 实验动物中心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监测、检疫及指导动物实验工作,保证为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其辅助用品。为确保实验动物质量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各单位所使用的实验动物

原则上统一由动物中心采购和饲养管理,禁止自行购买来源不清、无合格证的非等级实验动物。

14 凡向地方及军队申请课题,申报成果,发表论文等,所用的动物须经动物中心审核,并由动物中心负责签发相应实验条件合格证。

15 凡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该根据动物实验计划,提前二个月 (指小鼠、豚鼠、家兔、鸽、蛤蟆)、三个月(指纯系动物、大鼠、家犬、羊)、四个月(指猴 )将计划上报实验动物中心,并填写“供应合同”,注明动物数量、规格和具体使用日期(允许一周机动时间,预付经费的50%。

16实验动物中心与各使用单位应信守合约,加强联系。双方若不能按期供应或提货,应于“供应合同”之后两星期内通知对方,以免造成浪费或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

17 实验动物中心按合同生产的动物,必须严格遵循需方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实验动物中心承担。按合同生产、采购的动物,若使用单位不用,将予以赔偿。若超期使用,实验动物中心将按超时收取饲料费、管理费。

18委托代购的动物,按本地区市场价格供应,签订供应合同的单位,按院内价供应 (价格目录附后),未签订合同或院外服务加收20%管理费。使用单位若临时急需实验动物,实验动物中心应想方设法给予解决。为防止交叉感染,动物一经购买,所发生的购买、运输、饲养及管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19 由实验单位或个人自己饲养管理和观察实验动物,实验动物中心按实验时间长短和成本消耗收取适当条件使用费。实验动物、饲料及相关收费标准参照本地区相关单位的内部收费标准制定。

20各单位可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动物代养和科研合作的要求,所代养动物收取人工、饲料和材料成本费。实验动物中心的动物实验室将坚持对外开放,热忱为各单位服务,协助动物实验操作。

21 各单位或个人可向动物中心提出委托动物实验要求,由动物中心按项目计划实施动物实验,实验结束后,结果以总结报告和观察报告形式提供。

22 从事和参与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实验动物知识的继续教育,掌握实验动物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由全军实验动物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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