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菌柜验证常见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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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防止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工艺的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他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灭菌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对于灭菌柜的验证就十分重要了。但是很多企业对于灭菌柜验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下文就针对一些常见问题,给大家解答疑惑。

1、干热灭菌柜用来灭菌,不除热原时,最小的FH值应该是多少?60,350,1365?

答:中国药典要求干热灭菌条件为170℃,1h。根据公式:FH=∑▒〖∆t〖10〗^((T1-T0)/Z)〗,只灭菌不除热源的话,Z值为20,带入公式,FH值为60。除热源条件250℃,45min,Z值为54,FH值为1365。

2、本人现在正在做灌装间干热灭菌锅(百级高效过滤器)验证,手上只有一台悬浮粒子监测器,可移动的,怎么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的悬浮粒子?

答:加热关了,仪器设置好放进去把门关闭,开启循环风机,监测悬浮粒子(可净化一段时间),选取高效下几个点进行监测,如此往复。

3、刚刚领导让我把干热灭菌柜再确认方案验证次数由三次改成两次,我想请问大家这样可以吗?有法规支持吗?

答: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第二十一条......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简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工艺验证,如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适当减少验证批次。所以我认为,既然工艺再验证可以通过评估适当减少验证次数,设备验证同样也是可以的,对于设备验证而言,首次验证一般是运行测试3次,再验证可根据干热灭菌日常使用、变更、偏差发生情况,适当减少再验证次数。

4、设备的再确认过程中,如果因为检测仪器缺失,暂时无法完成干热灭菌器高效过滤器的检漏确认,是不是能先进行PQ如温度分布试验等项目,等检测仪器到位后再做检漏,然后出具报告。我觉得应该是不行的,因为检漏是OQ项目,IQOQPQ的先后顺序还是不能动的,是否有其他的根据和原因能证明这个观点?把干热灭菌器的风速检测、悬浮粒子数检测、设备探头准确性比对、高效

检漏算做PQ是否合理?

答:第一、OQ阶段有遗留项未完成,需要启动偏差程序,偏差是否对PQ 的测试产生影响?如果不会,则可以进入PQ阶段,待检验仪器到位后补充完成OQ阶段的遗留项;

第二、有些测试项目没有明确的OQ、PQ项目之分,只需要符合逻辑,完成了测试即可。

5、接受GMP检查时检查员提出缺陷,温度分布验证±15℃范围太大,要求缩小范围。请问在国内外法规中对干热灭菌温度分布范围是否有明确规定,±15℃范围并没有违反GMP法规和指南,对于这条缺陷应该怎么处理?

答:第一、USP 指出,对于运行温度高于250℃的干热灭菌、除热原系统,其灭菌腔室内空载热分布的可接受的合格范围为±15℃。此试验应连续进行3次,以证明热分布的重现性。

第二、对于这条缺陷,可以跟检查员再次沟通,如果改变不了结果,那就认命吧,缩小范围。

6、胶塞以及药液管道都是湿热灭菌,胶塞桶以及针头为啥要用干热灭菌?

答:干热、酸碱、过滤等方式都可以除去热源,但是干热是第一选择,不能干热的才会考虑其他方式或者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热源,你说的胶塞及药液管道湿热处理前应该是经过酸碱洗或者注射用水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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