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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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赵霞张颖

对于以矿产资源为主的矿山企业而言,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矿业并购是矿山企业规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实现并购往往是一个复杂交易的过程,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并购交易法,法律法规零散而不系统,甚至还有漏洞与冲突之处,所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促使成功并购具有关键意义。在此,笔者根据矿山企业的行业特点,简要阐述一下矿业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矿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并购方式决策不当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矿权并购有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并购方式在交易标的、债务风险承担、法律程序等方面的侧重点亦各不相同,如不能选择现实、有效,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交易方式,会给并购方带来损失并引发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二)产权不清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矿权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很多矿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如有的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企业;有的矿股权结构比较混乱。要理顺产权关系,需要矿山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企业成本角度考虑,很少有企业主动去理顺产权关系。并购方如果不深入了解被并购方的产权状况,一旦实施并购,容易造成并购方与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造成原股东之间、新股东与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从而引发并购方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或有负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或有负债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些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有可能造成损失,由于最终的损失结果尚难以确定,不能在年度会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正式报表中明确反映出来的一种潜在债务。由于或有负债的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或然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会影响被并购方的资产价值,甚至会给并购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四)土地使用不规范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矿山企业一般建在山区,厂房的建设、矿山的开采、尾矿库的建设以及矿石运输道路的开发等都需要占用村集体土地。矿山企业根据用地情况一般会取得部分建设用地,但实践中该部分建设用地的面积都小于企业的实际占地面积,差额部分土地,矿产企业多采用与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等方式占用村民集体土地,这种占用实际是一种租赁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并购方如果对被并购方的土地使用情况不清楚,收购后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有可能与村集体发生冲突,使并购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矿区基础建设违规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由于矿山企业多设在山区等偏远地段,处于政府部门监管空白区,所以矿区厂房、尾矿库等基础建设往往存在无证建设、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该部分基础设施不具有合法性,且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购方并购后,不但有可能

面临政府部门的处罚,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

(六)环评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日益重视,国家对矿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审查亦越来越严格,既有对矿权项目排污治理的要求,也有对特殊区域禁采、限采的规定。从矿权项目的设立之初到项目的实际开采,每一道手续几乎都存在对项目环评方面的审查。并购方在并购中如果未能重视环评问题,使并购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规定,将要承担巨额罚款等处罚,被并购方甚至有可能因环评不达标而被勒令停产或限期整顿。

(七)矿山企业技术可能面临更新换代的风险

国家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加之企业出于成本与利润的考虑,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由于技术更新换代所花费的成本相当之高,如果并购方并购的是一家急需面临技术更新的矿业企业,势必给并购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并购方与矿山企业所在地周边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从矿山企业的经营情况看,矿山企业一般会优先雇佣当地村民,会给当地村集体或村民提供一定的福利或便利,因此矿山企业与当地村集体以及村民有着深远的利益联系。矿山企业被并购后如何处理与当地村集体及村民的关系是并购方应当重视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阻碍矿山的开采,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矿业并购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综合以上法律风险分析可以看出,有些风险在并购过程中是可以避免的,有些风险虽不可避免,但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疏导,最终化风险为机遇,下面对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一)正确选择并购方式

经过对被并购方的调查,如果该企业债权债务清晰,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并购方可以采取重组改制或合作勘查、合作开采的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发现被并购方的债务较多或可能存在或有债务,并购方则可采取仅收购被并购方的矿权,或由被并购方以矿权作价出资共同投资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并购运作。该种并购方式不涉及被并购方的股权变动,并购方无需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同时又能达到控制矿产资源的目的。

(二)充分开展调查,对产权不清的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并购方在进行并购的实质操作前应对被并购方进行多方面调查,尤其注重在工商、国土等部门的调查,通过调查能够全面、充分地了解被并购方的产权信息,帮助并购方作出正确的并购策略。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被并购方的产权可能不清晰,或者被并购方的矿权可能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则必须要求被并购方根据产权界定的相关文件,制定完善的产权界定操作办法,理清企业的产权归属,为最终成功并购打下基础。

(三)科学制定并购合同,防范或有负债

鉴于或有负责的隐蔽性,且被并购方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不会主动披露企业存在的或有负债,在并购方通过尽职调查仍不能获悉被并购方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下,需要科学制定并购合同,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此风险。如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债务承担范围,超出范围的由出让方承担;由出让方对其所有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承诺,并配合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由出让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留存部分款项来防范或有债务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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