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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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性质:法律性,国际性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的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无法律约束力

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法人)

4.《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A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B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发生之权益。

C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D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活政治独立。

E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F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G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内容:1各国主权平等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

和平共处

5.国家的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6.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7.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达,也包括缔结的条约和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默示承认:(1)与承认对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2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3有条件的承认

8.国家继承:1财产: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所涉领土实际生存。

9.国籍: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

10.国籍的抵触:即多重国籍,无国籍状态

11.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12.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是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13.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1由该国不法行为所致2注明受害者为本国国民3用尽当地救济

14.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理

15.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6.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7.国家领土的变更和取得: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

(1)现代国际法观点只有添附符合国际法(2)新方式:人民自决

18.基线:即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1)正常基线:低潮线 (2)直接基线: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3)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19.领海:(0~12),(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平行线法)

领土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20.毗连区:(12~24),对某些事情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防止,惩治某些违法)

21.大陆架:(0~x,200≦x≦y,y=350或y=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资源管辖区。为了资源,有主权权利(资源)和管辖权

22.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洋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

23.公海自由:1航行2飞越3捕鱼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5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6科学研究

24.海洋开发:平行开发制度。

25.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

26.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4、和平利用外空5、国际合作6、国际责任7、援救宇航员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

27.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28.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使团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29.使馆人员:使馆馆长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事物职员。

30.特别使团: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职能: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

31.外交团: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

(职能:不是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2.大使: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公使: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公使或教廷代办:向外交部长派遣的

33.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

34.外交豁免:与外交人员私人利益有关的,一般不享有豁免权

35.使馆人员: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6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宿等军事义务)

36.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联系:都是国家对外关系范畴,外交代表可以执行领事职务。区别: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整体利益全外国)领馆就保护(具体利益领事区)侨民商业和航务等。

37.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同使馆改动:4、行动自由。加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领馆人员:同使馆人员无2、加7、作证义务的免除。

38.缔约程序:1谈判(必须)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39.条约加入:(多边条约开放性)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40.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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