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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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是指达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标准并通过审批,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注册、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由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进行认定,省建设监理协
会负责发放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注册
第五条资格认定
申报单位应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贵州省省建设监理协会评委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评委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
申报人员须仅受聘于一家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且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各类注册专业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第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批准,并核发《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第九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不能变更执业单位。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自动失效,可到协会换发《贵州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也可重新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达到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合格线的,由新聘用单位重新向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核发资格证书,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注册。
省级监理工程师所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已失效的,可在省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仅受聘于一家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境内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一);
(二)申请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自2011年起,初始注册人员须提交社保局出具的监理单位按规定给聘用人员缴纳社保清单复印件。
第十二条延续注册
省级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二);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六)申请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第十三条增项注册
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增项注册时应提供: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四);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增项专业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经考试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
(八)已受聘于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境外的监理单位的;
(九)已受聘于非监理单位的;
第十五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