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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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是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确诊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矽肺退休工艰难维权
洛阳17名退休工人在工作期间先后患上肺矽病,退休后在医疗、工伤、补助等方面的待遇一直难以落实。

无奈之下,这些在共和国建设中付出辛勤汗水的劳动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单位告上法庭。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判决,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赔偿刘宝贵、苏贤等17名矽肺病退休工人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78809元。

接到这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 17名老工人个个老泪纵横,他们终于依法保护了自身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患病退休待遇难落实17名工人都有着相似的经历和痛苦。

刘宝贵是一名19 49年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在共和国建设时期,他辗转祖国大江南北,从哈尔滨到沈阳、银川、成都、舞阳、洛阳等地,先后参加了酒泉钢铁公司、洛阳铜加工厂、西南铝厂、舞阳钢铁厂、焦作铝厂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企业的建设,在劳动中撒下了辛勤的汗水。

19 76年,身体状况急剧下降的刘宝贵,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矽肺病,经过治疗,病情得到控制,19 82年退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矽肺患者有工伤待遇,每年还要检查身体,医生认为这病没法彻底治好。

退休后他的收入不多,家里状况也不好,两个儿子都是工人,厂里效益不好,小儿子两口还下了岗。

屋漏偏遭连阴雨,由于他所在的单位效益每况愈下,应得的待遇也无法落实。

他说:“厂里不给矽肺病人应该有的待遇,不给报销医药费,生活都成问题,别说治病了。

”无奈上法庭老刘等17名老工人的所在单位是中国有色金展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六冶建设公司,近年来,企业经济上比较困难。

面对老刘和17名老工人一次次地找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事情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今年初,他们郑重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分别向他们支付1870元、2280元、2520元的伤残补助金,拖欠的医药费分期分批予以报销。

老刘等17名老工人不服仲裁,一纸诉状将中国有色金属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六冶建设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刘宝贵等人诉称:我们均系二被告的退休工人,在职期间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从19 80年开始相继退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二被告却不执行,致使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退休以来的残疾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偿付原告退休以来工资上调时井下津贴未上涨的部分;为原告报销长期拖欠的医药费;从2002年起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向原告发放工伤补助及按洛阳市“市政【19 9 1】328号文件”等四条发放残疾补助金。

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辩称,他们同意给付原告伤残补助金,但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针对在职职工的。

井下津贴已经计入原告的工资中,原告要求退休以来工资上调时井下津贴未上调的部分,无法律依据。

企业长期效益不好,答应在年底前付清医药费。

最终讨公道法院在调查中确认: 2001年,经洛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刘宝贵等人分别为二级至四级伤残。

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洛阳市19 9 9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881元。

除原告马启旺和赵鹏19 9 9年的退休工资达到当年洛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外,其余15名原告19 9 9年退休工资均未达到此标准。

法院认为,原告刘宝贵等人在退休前因工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现又经鉴定为职业病,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其医药费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也应当给予报销。

根据洛阳市“洛市政【19 9 1】328号文件”规定,原告要求从19 9 2年1月起支付残疾补助金,应予以支持。

2001年1月,原告等人经鉴定分别为二级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要求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也应予以支持,但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时,其工资应当停发。

原告刘宝贵等人自19 80年后相继退休,已按月领取了退休工资,原告主张伤残抚恤金,不再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退休以来工资上调时
井下津贴未上涨的部分,因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洛市政【19 9 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刘宝贵等17人伤残补助金229 9元至1853元不等。

二、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刘宝贵等17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40元至12024元不等。

三、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方所持医疗费票据审核后给予报销。

四、从2002年2月起,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让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按月增发伤残补助金。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7名矽肺病退休工人依据法律为自身讨回了公道。

虽然企业有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劳动者因工伤残的各种补助、治疗费用是不能也不应该拖欠的。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中的身体健康权将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同时,社会也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依法保护自己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的健康。

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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