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

合集下载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3•【文号】残联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2]6号2012年3月)2011年是“十二五”残疾人事业的开局之年,也是残疾人事业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事业迈出了新步伐、取得了新成就。

一、康复2011年,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631.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积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

在874个市辖区和1823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18.6万个,配备31.4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开展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达到991个,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5.8万例;为31.0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为3.6万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997名,有效开展家庭康复训练。

对2.5万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图1-1 2011年低视力康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开展情况(略)推进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已建设省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31个,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028个。

全国共对2.7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规范聋儿家长学校,开展家庭训练,共培训聋儿家长3.0万名;培养各类专业人员5312人;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700名聋儿免费植入人工耳蜗,资助3000名聋儿免费佩戴助听器。

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在2423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522.9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到80.5%,显好率达到55.1%,社会参与率达到43.4%,肇事率0.2%;解除关锁4836人;对35.6万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残联[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之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经共同努力,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基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34个县(市、区)的监测小区中对残疾人状况进行定点跟踪监测,已经顺利开展四年,取得了丰富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的数据,对制定相关政策、发展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样本老化、低年龄组残疾人口样本缺失、外来和新生人口中的残疾人未进入监测范围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监测样本进行适当调整补充,为2011年至2015年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打好基础。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指出,“加强残疾人状况的调查、统计、监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要求,“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及时跟踪残疾人事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教就部(处):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就业,中国残联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将2011年确定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实施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统计管理;启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与人社部共同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要求各地开展就业服务月活动,做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为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现请各地上报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填写表一、表二)。

报送要求为:(一)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

(二)报送形式:发送电子邮件(************.cn)并传真(66580296),传真件需加盖部门公章。

(三)各地要据实填报,严禁编报虚假数字和有关情况。

中国残联教就部联系人及电话:李哲 66580040附件:表一: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表二: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相关数据和内容统计表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2011年11月11日附件:表一: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填报人及电话:(签章)表二: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相关数据和内容统计表填报人及电话:(签章)。

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资料

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资料

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也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年度监测工作,经过近四年的共同努力,2007年至2010年的首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圆满结束。

2011年5月,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93号),启动了2011年至2015年的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011年度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监测了全国734个县(市、区)中的1468个小区,涉及家庭户约18万,常住人口62.6万,共计监测残疾人口42780人,其中经过筛查评定,新补充12724人,较好地解决了样本老化的问题,提高了样本的代表性。

监测样本中成人40885人,儿童1895人;男性22375人,占52.3%,女性20405人,占47.7%,男女性别比为109.7;城市14459人,占33.8%,农村28321人,占66.2%。

2011年度监测起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0时至2011年11月1日0时。

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及变化情况。

监测结果表明,2011年度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特别是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及康复服务的覆盖率明显提高,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63.1%,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这反映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两个体系建设的新成效和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变化。

监测工作还将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相关国家规划的执行评估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
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一、系统网址
正式版:网址为/
测试版:网址为/
(培训期间使用测试版进行练习)
二、基本流程:
用户登录——选择报表——数据录入——保存——运算——审核——上报
三、操作方法
1、系统登陆:打开IE,输入系统网址,进入系统。

2、在系统首页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单击“登陆”按纽。

3、进入系统,在“系统管理”里面修改个人资料及密码。

(初次登陆系统,默认密码为空。

初次登陆系统后必须首先修改密码。


4、选择要录入的报表,主要有“台帐”,“年报”,“年报快报”,单击该按钮即可进入报表界面,操作步骤如下:
台帐:上年数据提取——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台账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
录入——保存数据——运算——审核
年报:提取台账数据——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方案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
录入——运算——保存数据——审核
年报快报: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方案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录入——运算
——保存数据——审核
5、数据上报:选择报表(年报、台帐、快报)——执行上
报——填写说明——保存并上报
四、注意事项
1、报表录入后,必须进行数据运算和审核,审核结果查看中会罗列出出错单位,以及出错的报表和相关的公式、出错说明和现场数据,此信息可以导出为文本形式或打印出来,以便对数据进行查看和修改。

2、凡需要统计身份证号的报表,都需通过点击软件右上方的(“新增”按钮)来进行数据的添加和录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残联厅[2011]96号【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将全面加强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和辅助业务管理作用,满足社会和残联系统对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需求。

为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统计制度的确定按照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指标,严格控制和审批下发统计报表”的要求,为保证“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中国残联组织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按照“精简、可行、效能”的原则,结合“十二五”发展纲要的业务工作重点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经过反复研究修订,完成了“十二五”统计指标制定和规范工作。

统计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以便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每年年初,中国残联各业务部门对表式进行确认,因新业务开展或其他工作需要确需对报表制度进行调整的,若确需调整,经信息中心统一在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备案后,在软件系统中实施完成后及时下发。

二、关于网络版统计管理系统的升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2010年起正式启用,从技术手段上提高数据的报送审核效率,便于各级业务部门实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残联厅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中国残联组织开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之为基础,将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和管理平台。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将通过与“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接口,实现业务台账登记的残疾人在残疾人人口库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中的身份验证,从而核实残疾人身份信息,并完成数据交换和共享。

由于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露,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

《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省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签订。

《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省级残联组织所有参与业务台账和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各省残联要加强对使用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制度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制度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样(一)康复 (5)(二)教育 (17)(三)就业 (21)(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3)(五)社会保障 (24)(六)托养服务 (27)(七)扶贫 (28)(八)专门协会 (30)(九)宣传文化 (31)(十)体育 (32)(十一)维权 (33)(十二)信访 (39)(十三)组织建设 (40)(十四)服务设施 (44)(十五)信息化建设与事业统计 (47)四、主要指标解释 (49)一、总说明(一)为系统反映和掌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研究制定残疾人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2011年——2015年)》及配套实施方案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审核,逐级上报中国残联。

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黑龙江农垦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应按照自身独立建设或完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有特殊说明的报表(如“宣传文化”和“体育”),应严格按照指标说明填报。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9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6)(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登记表 (6)(二)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 (6)(三)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表 (7)(四)新收训聋儿、贫困聋儿救助、家长培训登记表 (7)(五)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 (8)(六)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登记表 (8)(七)肢体残疾机构、社区康复训练登记表 (9)(八)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家长培训登记表 (9)(九)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登记表 (10)(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登记表 (10)(十一)新收训孤独症儿童登记表 (11)(十二)配发辅助器具、装配假肢、矫形器登记表 (11)(十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表 (12)(十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登记表 (12)(十五)特奥运动员普查统计表 (13)(十六)中央、省、市、县、乡级残联机关登记表 (13)(十七)中央、省、市、县、乡级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 (14)(十八)中央、省、市、县级残联直属单位登记表 (14)(十九)地市、县(市、区)级残联专门协会社团登记表 (15)(二十)省、地市、县(市、区)级残疾人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表 (15)(二十一)中央、省、市、县(持证)残疾人数情况登记表 (16)(二十二)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16)(二十三)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17)(二十四)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17)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8)一、总说明一、为了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准确反映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年-2010年)》编制本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奖惩【发文字号】残联厅[2012]80号【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7.13【实施日期】2012.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近年来,各级残联主管领导、业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统计制度,残疾人统计工作者努力钻研,兢兢业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真诚奉献,不断提升残疾人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发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中国残联批准决定对2008-2011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请各地按照《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推荐材料。

附件: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方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2012年7月13日附件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方案一、表彰对象在2008-2011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爱岗敬业、真诚奉献、先进事迹比较突出的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集体(各级残联事业统计工作管理部门)和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者(2008-2011年期间负责统计工作三年及以上的主管领导,或承担统计工作三年及以上的统计人员)。

二、表彰部门表彰部门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8.24•【文号】残联[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残联〔201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各级残联主管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统计制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者努力钻研,真诚奉献,不断提升残疾人统计工作水平,为各级党政领导、各级残联决策及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发展,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调动广大残疾人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等152个“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王剑等155名“2008-2011年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扬的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在各自岗位上再创佳绩。

各地要以“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为榜样,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开创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以“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为榜样,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奋斗。

附件:1.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2年8月24日附件1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天津市河西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东丽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宁河县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信息中心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秦皇岛市卢龙县残疾人联合会衡水市阜城县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太原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治市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临汾市霍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运城市闻喜县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阿拉善盟残疾人联合会兴安盟突泉县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锦州市义县残疾人联合会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吉林省残疾人信息管理中心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松原市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通化市辉南县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联合会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大兴安岭地区残疾人联合会鸡西市鸡东县残疾人联合会绥化市安达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常州市天宁区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信息科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州市德清县残疾人联合会绍兴市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宣城市郎溪县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平市残疾人联合会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信息中心)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赣州市于都县残疾人联合会九江市修水县残疾人联合会南昌市青云谱区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商河县残疾人联合会菏泽市巨野县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郑州市二七区残疾人联合会濮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焦作沁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鄂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荆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永州市祁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娄底市新化县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科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肇庆市端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从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湛江市遂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来宾市残疾人联合会贵港市港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百色市德保县残疾人联合会富川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三亚市残疾人联合会儋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琼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屯昌县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重庆市开县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沙坪坝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南岸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北碚区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内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安顺市残疾人联合会毕节市七星关区残疾人联合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曲靖市残疾人联合会大理州残疾人联合会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玉溪市华宁县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拉萨市残疾人联合会林芝地区残疾人联合会日喀则地区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榆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商洛市商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甘肃省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白银市残疾人联合会张掖市民乐县残疾人联合会临夏州积石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嘉峪关市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海东地区残疾人联合会西宁市城西区残疾人联合会海西州乌兰县残疾人联合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银川市金凤区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残疾人联合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塔城地区裕民县残疾人联合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残疾人联合会农六师残疾人联合会农八师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农垦红兴隆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北安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建三江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附件22008-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王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田静(女)北京市石景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包慧娟(女)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王志富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杨阳(女)天津市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王慧(女)天津市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李小新(女)天津市蓟县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田焕忍(女)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魏赟(女)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白莹(女)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李晓勇(女)承德市滦平县残疾人联合会张莉梅(女)邢台市邢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石丛会(女)石家庄市行唐县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马瑞妮(女)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医院孙生地大同市广灵县残疾人联合会莫金龙朔州市平鲁区残疾人联合会白翠英(女)吕梁市离石区残疾人联合会苗玲(女)阳泉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姚明月(女)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李青梅(女)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唐春蓉(女)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裴国重阿拉善盟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蔡荣舫(女)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组宣维权部辽宁省王娟(女)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马宁(女)大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迟源(女)抚顺市残疾人联合会张磊(女)铁岭市残疾人联合会郝起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张春美(女)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潘宏峰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宋永义四平市残疾人联合会刘云霞(女)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倪虹(女)白城市残疾人联合会梁婷(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赵妍莉(女)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于慧丽(女)七台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朱亚红(女)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张晓芳牡丹江市穆棱市残疾人联合会高建梅(女)双鸭山市宝清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刘德文鹤岗市绥滨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上海市顾尔卓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孙柳琦上海市徐汇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张孙坚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彭卫娟(女)上海市崇明县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李娴(女)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吴波(女)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孙红桥(女)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夏景涛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翟桂红(女)淮安区洪泽县残疾人联合会朱平镇江市丹徒区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陆仁仙(女)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盛青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朱莉敏(女)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刘毓斌丽水市松阳县残疾人劳服所安徽省徐进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孙涛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钱敏(女)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王动动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林素昕(女)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吴旸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林霓红(女)龙岩市残疾人联合会陈美玲(女)三明市永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罗奇勋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肖怡美吉安市万安县残疾人联合会郑良柏上饶市弋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吴琼(女)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邓华(女)鹰潭市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XXX 山东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徐可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阴莉(女)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刘蕾(女)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任丽(女)菏泽市残疾人联合会宋立民滨州市滨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李玲(女)河南省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卢田田(女)濮阳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苏磊许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沈红燕(女)许昌市魏都区残疾人联合会张琪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严飞(女)南阳市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李阳(女)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闵群(女)宜昌市秭归县残疾人联合会徐慧(女)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蔡滢武汉市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王丽雯(女)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湖南省莫国华(女)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王娟(女)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贺永光常德市武陵区残疾人联合会陈玲(女)湘潭市残疾人联合会葛志军衡阳市珠晖区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于红娜(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科陈祥继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廖赛琼(女)梅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蓝熊炉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李笑芳(女)清远市阳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叶高伟阳江市阳西县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陈玫欢(女)柳州市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陈美杏(女)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黎俐(女)防城港市上思县残疾人联合会欧劲(女)玉林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石乃枝(女)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邢增林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石英东乐东县残疾人联合会张玉玲(女)陵水县残疾人联合会谢宛苡(女)琼中县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杨倩(女)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胡杨重庆市渝中区残疾人联合会余波重庆市彭水县残疾人联合会罗成重庆市武隆县残疾人联合会王林刚重庆市城口县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黄卫德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葛胜利眉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田羽德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肖云达州市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文燕(女)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谭芳(女)铜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部杨书明(女)黔南州福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皮辉遵义市凤冈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杨海贵阳市开阳县办公室云南省戴青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张清玉(女)昭通市残疾人联合会综合科张慧捷(女)红河州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林志书保山市隆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赵存华(女)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央金拉姆(女)拉萨市残疾人联合会罗代琼(女)林芝地区残疾人联合会李璞昌都地区察雅县民政局陕西省姚莉(女)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杨雅丽(女)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刘建军渭南市残疾人联合会胡瑞芳(女)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付雯(女)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甘肃省张雨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赵俊英(女)天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孔德鹏甘南州残疾人联合会白双铭(女)庆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许艳红(女)酒泉市残疾人联合会黄建平平凉市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姜琴(女)青海省海北州残疾人联合会李阳果洛州残疾人联合会弋西求措(女)玉树州残疾人联合会卓玛吉(女)海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徐志红(女)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石天杰吴忠市盐池县残疾人联合会李彦章中卫市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耿红(女)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XXX 石河子市残疾人联合会陈晓英(女)哈密市残疾人联合会米合尔古丽·吾守(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残疾人联合会鲁俊英(女)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郑燕(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朱亚萍(女)农四师残疾人联合会张平雯(女)农二师223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马国珍(女)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苗萍(女)九三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孙书颖(女)宝泉岭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度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1.16•【文号】残联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残联发[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中国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残联系统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残联机关统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经征求地方残联意见后,印发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残疾人事业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和残联系统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领导运筹决策和残联系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由: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基础统计台账制度、专项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组成。

第四条各级残联应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及时,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和统计数据的社会共享与服务。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先进单位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2.09.11
•【文号】残联发[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9.1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残联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先进单
位的决定
(残联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是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起始年度,经各级残联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为今后几年的监测奠定了基础。

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是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和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评估《中国残疾人“十二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及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提高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同时也是对国家有关社会发展与人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补充。

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根据2011年度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考核结果,经综合评定,决定对四川、天津、北京、黑龙江、湖南、河南、山西、江西、贵州、安徽、云南、宁夏、上海、新疆、浙江、海南、吉林等17个省级残联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残联以先进单位为榜样,再接再厉,做好新一年的监测工作,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

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
日――11月30日。 • 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市残
联指定的电子邮箱:chenxf@
1、社区康复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 个 1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县(市) 个 2
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人 3(不管是否有残疾人证,指在册受服务残疾人,
但须有康复档案或记录)
2、视力残疾康复
(1)白内障复明手术 例 4(贫困=所有,免费的另计)
1日――12月31日。 • 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市残
联指定的电子邮箱: chenxf@
1康复-社区康复
一、市辖区数
个1
是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个 2
其中:是否本年度新开展
个3
二、区数 个 4
是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个 5
其中:是否本年度新开展
个6
三、所辖社区数 个 7
其中: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社区累计数
5、肢体残疾康复
肢体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数 人 12
肢体残疾人社区、家庭康复训练 人 13
麻风畸残矫治手术 例 14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例 15
6、精神病防治康复
监护精神病人数
人 16
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人 人 17
精神康复机构数
个 18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数 人 19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七、机构概况
(1)本年新建数 个 12
本年注销数
个 13
(2)机构康复功能
助听器验配
个 14
听力语言训练 个 15
社区指导 个 16
开展人工耳蜗康复训练 个
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3)在岗专业人员
教师
人 19
医技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安政办[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安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安单位,国有、集体、私有、外资等经济形式的企业、合作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管辖范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属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安单位以及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国际税收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年审。

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县(市、区)地税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年审。

三、年审时间及地点年审时间:2012年5月1日--6月30日年审地点:市属单位:安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平原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平原路293号)联系电话:22633822263380文峰区:中华路温泉东侧文峰区残联院内联系电话: 2589790北关区:安彰路东段市热电厂院内联系电话:3363013殷都区:梅东路南段路西殷都区残联院内联系电话:3996103龙安区:梅东路南段龙安区政府院内区残联166房间联系电话: 5022788高新区:黄河大道高新区社会事业局711房间联系电话:2997545林州市:林州市政西路北段林州市残联联系电话: 61072966126523安阳县:德隆街69号安阳县残联联系电话: 2128978滑县:县政府院内滑县残联联系电话: 8113785内黄县:南关大街南段南关社区院内内黄县残联联系电话:7730683汤阴县:政通路东段汤阴县残联院内联系电话:6215447四、年审需携带的有关资料1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2本单位2011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资料(以用人单位向地税、统计等部门报送的人数为准,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

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

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5)(一)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5)(二)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6)(三)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7)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8)一、总说明(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残联信息化建设情况,准确反映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年-2010年)》编制本表。

(二)本表适用于各级残联对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基础数据的管理、汇总与上报。

(三)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一共包括信息化建设包括工作人员、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等业务登记表3。

(四)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现阶段只设立了年报一种,即: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全年台账数据。

此时间为各省级残联向中国残联上报台账时间,市(地)、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各级残联应加快统计软件的台账填报工作,对条件不成熟暂无法使用统计软件的地方残联,应做好纸质统计台帐的填写与留存,并保证与统计年报数据的一致性。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残统台信01表制表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办函[2006]149号有效期至:2009年12月8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此表由各级残联信息中心填写,没有成立信息中心的残联由办公室填写。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公开的通知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公开的通知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公开的通知按照国务院有关财政预算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210号),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相关报表向社会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附件:1、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2、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中国残联计财部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1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单位:万元附件2:关于中国残联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一、单位基本情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2011年中国残联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机关本级和12个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国残联2011年收支预算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国残联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为综合预算法,即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在预算中反映。

中国残联2011年收入总预算90327.82万元,其中:1.财政拨款收入36551.48万元,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48222.22万元,指12个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3)四、主要指标解释 (6)一、总说明一、为简要体现残疾人工作与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统计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与纲要配套实施方案(2011年—2015年)》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

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2011年度快报制度统计年度为上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四、2011年度快报的省级数据上报时间为2011年的11月15日之前,各省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后报出。

地市、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表号:残统快报制表机关:中国残联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9号主管理事长(签章)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指标1由市辖区残联负责填写,指标2由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开展了填“1”,未开展填“0”。

2、指标3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所辖范围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3、指标16和指标17系统自动填数。

4、指标66、69-72由省本级填写。

逻辑检验公式:指标5≥指标6;指标32≥指标33;指标70≥指标72。

四、主要指标解释指标1: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数。

指标2: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数。

指标3: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指标4:本年度所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指标5:指本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指本年度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7:指本年度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8:指本年度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9: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指标10:指本年度内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11: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数量。

包含:机构内康复、社区家庭指导聋儿数之和。

指标12: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的数量。

指标13: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由机构或家长学校指导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的数量。

指标14:指本年8月31日前康复机构收训聋儿总数(含本年度新收训聋儿数)。

指标15:指本年内由各级康复机构、家长学校组织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

指标16::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

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7::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

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8:指本年内由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和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数。

指标19:指本年度内脑瘫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0: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1:指本年度内成年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2:指本年度由中国残联下达的手术任务的完成数,省级、市级自己组织的手术数不用填报。

指标23: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完成数。

指标24:指本年度内按照《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级培训肢体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5: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6: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7:指本年度内按照《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培训智力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8:指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监护的精神病人总数。

指标29:指本年度通过各种方式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数。

指标30:指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种机构。

包括工(农)疗站、托养机构、康复活动中心等。

指标31:指本年度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的总数。

指标32:指本年度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3:指本年度中国残联免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4: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假肢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假肢例数。

指标35: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矫形器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矫形器例数。

指标36:指本年度内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包括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和其他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37: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管理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8: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业务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9: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40:指本年度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入学年龄段(6-14周岁或7-15周岁)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入学率。

指标41:指本年度残疾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学生数。

指标42: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就业的总人数。

指标43:指本年度新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的人数。

指标44:指本年度在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实际人次数。

指标45: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数。

指标46: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指标47:指本年度城镇残疾职工中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指标48: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

指标49: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0: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城镇残疾人数。

指标51:指本年度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

指标52:指本年度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3: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农村残疾人数。

指标54:指本年度实际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总数。

指标55:指本年度机构中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6:指本年度在机构之外接受托养服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7:本年度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金资助,通过机构或居家等多种方式进行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8:指本年度实际脱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残疾人。

指标59:本年度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实际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数量。

指标60:指本年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贫困残疾人数。

指标61:指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中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与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之和。

指标62:指本年度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包括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残疾人危房改造及彩票公益金专项、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3:指本年度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4:指由省、地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处理的;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各地报查处大要案的同时,必须报500字以内案件简要查处情况材料,否则数据无效。

(注:数据应与省级残联同时报送中国残联维权部的案件简要材料相对应。

)指标65:指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未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指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

指标66: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创建“十二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工作标准、无障碍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规划,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地市、县的累计数。

指标67: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中国残联的要求,本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户数,包括中央部署任务完成数和各省自行部署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8:指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要求,本年度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人数。

指标69:指本年度内来信件数。

指标70:指本年度内来访人次数,包含“集体访人次”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