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薪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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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薪金制度
公务员薪酬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同时公务员薪酬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影响公务员工作与生活方面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

薪酬的相关概念
“薪酬”这一概念虽然己经得到人们的广泛应用,但人们对“薪酬”的理解却各有不同。

薪酬的中文含义是煮饭用的材火和水,英文字义 (compensation)指平衡、弥补、补偿。

它是员因完成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内在薪酬与外在薪酬的总称。

内在薪酬(intrinsic compensation)是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心理满足。

外在薪酬(extrinsic compensation)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组织给予的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美国著名的薪酬专家乔治·T·米尔科维奇认为,薪酬是指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服务和福利。

‘这一概念明确了薪酬的具体构成是: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生活水平调整增加的工资)及以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服务和福利(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薪酬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又提出了全面薪酬的概念。

它在传统薪酬的基础上,把薪酬的范围扩大到了较舒适的办公条件、较多的
参与决策的机会、较有兴趣的工作、职业保障等难以或根本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报酬形式,因此,全面薪酬的概念也就是广义的薪酬概念。

公务员薪酬是指公务员薪酬是指在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工作,执行国家公务的这一部分特定的公职人员,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一定时间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狭义上是指单位按月发放给公务员的固定部分,包括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几项福利补贴;广义上还应包括国家其他福利待遇,单项奖励与奖金等。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薪酬仍以“工资”为主要表现形式。

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相关理论
国内外的学者和专家在薪酬制度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提出了许多保贵经典的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会的年会上以会长的身份所作的题目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被载于1961年3月号的《美国经济评论》上,从此,一直被经济学家所回避的人力资本问题在西方经济界引起广泛的研究,这篇文章后来被人们称之为人力资本研究领域的“独立宣言”。

人力资本理论是薪酬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是比物质资本更重要的一种资本。

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的理论之一,其思想最早萌芽于塔洛克在1967年的一篇题为《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的论文,而“寻租”这一术语则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安·克鲁格在1974年6月《美国经济评论》第64卷第3期的一篇题为《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的论文中首次提出来的。

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是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心理学教授斯塔西·亚当斯于1965年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探讨的是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员工行为积极性的影响。

亚当斯认为,加薪对雇员可能没有任何激励作用,因为决定雇员对工资收入认可的往往不是绝对收入而是相对收入,以及对公平的认识。

一个人对他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单单看其绝对值,还要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也就是要看其相对值。

宽带薪酬理论
20世纪90年代后期,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取代了传统多层次、等级化的组织结构,客观上要求一种新型的薪酬管理制度取代传统的薪酬管理制度,宽带薪酬由此产生。

根据美国薪酬管理学会的定义,宽带薪酬结构就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变成只有相对较少的薪酬等级以及相应的较宽薪酬变动范围。

传统的薪酬制度
可能有二、三十个或更多的等级,每个薪等的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的变动幅度只有4y00r一50%或更低,而宽带薪酬中的的薪酬等级减少到十几个,甚至更少,但每个薪等的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的变动幅度可达20%0一30%0,甚至更多。

而且,宽带薪酬中各种职位等级的薪酬带是相互重叠的。

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一共经历的4次改革
在我国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是一个初步建立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1949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待遇制度。

当时实行供给制主要是解放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从老解放区来的和解放前从事地下工作的人员);全国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意愿,也有一部分人实行供给制。

据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和华北人民政府的统计材料,在366620人中,实行供给制的占%,可见当时实行供给制的占绝大多数。

1956年“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一次改革是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在机关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机关的工资标准分为30级,其中行政人员从1级至27级;一个职务对应数级,上下交叉。

这次工资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

职务等级工资制运行了近30年,由于客观环境的
变化和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在运行中逐步暴露出“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和工资标准过于繁杂等弊端。

1985年“结构工资制”
1985年进行了全国性的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作用是解决了“职级不符”的弊端,同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理顺了工资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993年“职级工资制”
1993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首先分离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XX年“新职级工资制”
2xx-xx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的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XX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构成有了新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即取消了作用不大、数额较低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而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综合并入基本工资内,工资结构有了简化。

我国现行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实行公务员制度仅十余年,与发达国家百年的发展史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大量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

纵观整个薪酬制度,以下本文将主要从制度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公务员薪酬制度未被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如美国早在1962年颁布了《联邦工资法》,1970年和1978年又先后颁布《联邦工资比较法》和《文官改革法》;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德国的《联邦工资法》。

而我国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尚未以法律形式系统、完整的表述出来,由于无一套成型的公务员工资法出台,因此在工资的设计、调整、福利增补上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反映我国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进程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近年来,政府给公务员加薪引起很大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工资的调整水平、调整程序上均缺乏客观依据和法律规范,导致人们对公务员加薪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公务员薪酬制中的“官本位”倾向较明显
“官本位”现像是公务员薪酬制度中职级工资制重职务轻能力的必然产物。

由于我国的公务员92%以上都是科级及
以下职务,这些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普遍偏低,收入差距难以拉开,容易形成低频增资和无级可升的现象,公务员个人发展空间狭小,容易形成“管理独木桥”,凸显了当“官”的重要性。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物质待遇主要是与职务挂钩的,与能力无关。

因此,在晋升领导职务需求的无限性与领导职务供给的有限性这对无法调和的矛盾面前,“官本位”成为了这种工资制度的合理产物。

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具有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

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良好的工资增长机制。

但是,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并未体现这一要求。

每次调整公务员的工资都要看财政状况好坏,而每次加薪都带着“刺激内需”的背景。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资机制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的缺点。

纵观历次加薪,凡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不论政绩、工龄等因素,均可获得同等加薪,而且各级别的增资差距很小,这种实际上的“平均主义”,大大弱化了加薪的内部激励作用。

其次,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还取决于工资级差的设计上。

但是,现行工资标准中基础工资太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间的级差也太小,缺乏激励性,即对高能力者的报酬不足,而对低能力者的报酬过高。

确立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目标
我们在制定公务员薪酬的具体政策和检讨公务员薪酬
政策时需要有一基本的衡量尺度。

因此,必需确立薪酬制度目标,它也可以确立公务员薪酬在社会工资收入体系中的地位和保障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公务员属于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他们不管在公共物品提供还是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将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公众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的质量,所以,国家对于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需要十分重视。

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制化管理机制
法制化是任何制度稳定运行的法定保障和基础,特别是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薪酬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也必须严格贯彻法制化管理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出台,并已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薪酬制度领域的政策行为,导致在公务员薪酬水平的制定、薪酬水平的调整以及调整程序和调整时间等诸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政策执行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而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大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务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鉴于此,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薪酬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将公务员薪酬改革成果用法律法规固定
建立以“能力本位”为基础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定就是要突出能力工资在公务员薪酬中的地位和作用,就需要建立以“能力本位”为核心薪酬制度。

目的是加大能力工资的比重,通过动态调整能力工资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

实行职能工资和大力推行绩效工资奖励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官本位的价值观念,使公务员的薪酬与其能力水平挂钩。

完善公务员的薪酬调整机制
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是保障公务员薪酬制度正常运行的必备机制之一,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务员薪酬的保障作用和激励作用的发挥。

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里,只有增资制,没有减资制,直接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而薪点制中的薪点值可以动态的调节公务员的薪酬。

实行薪点制后,公务员的薪点数主要通过工作评价、能级评定和绩效考核来确定,薪点值的则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的变动情况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因而充分体现了公务员薪酬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性的原则和平衡比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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