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你现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
你需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参加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我看到网上有一个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五条说“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
这意思就是说2013年2月1号前的报名参加海船船员晋级考试的还是用04规则吗?
答: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按照04规则和11规则进行的考试是并存的。
按04规则进行的初考截至日期是2013年2月1日,按04规则进行的补考截至日期是2013年7月1日。
2013年2月1日以后所有的初考都是按照11规则进行,不再进行04规则下的初考。
你所说2013年2月1日以前报名考试,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在2012年7月1日以前,按照04规则进行考试。
二是在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2月1日这一时间段报名考试,你申请04规则考试按照04规则,申请11规则就按照11规则进行考试。
如果按照04规则考试,补考不受60天时间间隔限制,但是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那么我现持有丙一二副证书,在今年下半年满足6个月相应船舶等级和职务的资历后申请航区扩大考试,在今年是否还能按04规则进行航区扩大的考试和发证?
答: 你的问题按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你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参加“04规则”下的考试,只需要满足条件的6个月资历即可,但是学历、服务资历要满足“04规则”的要求。
如果你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按照“11规则”考试,则需要满足11规则的要求,即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六、我是一名航海类中专学生,2011年入学,听说新的考规不让我们这些中专生考无限航区的证书了,请问是这么规定的吗?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2012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航海专业学生在完成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航海仪器,法规共计不少于74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副考试,轮机专业学生在完成轮机资源管理,法规,新技术共计不少于66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管轮考试。
你也可以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参加04规则的适任考试。
如果按照“04规则”考试,申请04规则下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仍应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再换为11规则的适任证书。
如果按照“11规则”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11规则”下的适任证书。
2012年3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只能申请参加11规则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七、我是一名甲类大副,想要报名考船长,必须参加海事局组织的强制培训吗?我还听说要参加驾驶台资源管理才可以报名考试,是这样的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二副、二管报考大副、
大管,大副、大管报考船长、轮机长必须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只有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参加考试。
该岗位适任培训是由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非由海事局组织。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有效“04规则”证书,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如题,如果你参加了“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也通过11规则下的职务晋升考试,就不用再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了。
八、我是一名丁类船长,听说新的考规以后就不设丁类职务了,那我的证书到期后该怎么办?
答、根据《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的有关规定,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也就是说新颁布的11规则将过去“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四个航区调整为“无限和沿海”两个航区。
同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做出规定: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所以,你持有的丁类证书,可以按规定申请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同时根据规定,申请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九、我是一名甲类船长,现在船务公司从事岸基工作,船长证书2012年11月份到期,过去5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资历,但还想保留证书有效,听说新的11考规对保持证书再有效的资历做了一定的放宽,证书到期前6个月有3个月资历就可以了,请问我现在去上船3个月是否能换证?
答:对于船长和高级船员来说,如何保持证书再有效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满足过去5年内不少于12个月,或者申请之日前6个月有累计3个月与证书记载范围相对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海事管理机构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如果你要通过6个月内有3个月资历的方式或是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方式保持船长证书再有效换发11规则下的证书,均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十、我是一名甲类三管轮,我在船已经累计做了19个月,但有半年多是在跑南北线船上的资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申请甲类二管证书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04规则)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发展十大措施》的规定,甲类三副、三管证书签证甲类二副、二管证书,需要18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资历应与证书记载范围相对应,即18个月均应为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资历。
新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则放宽了资历中服务船舶的航区要求,18个月内有6个月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即可,其他12月可以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
但此规定是对服务资历是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方可适用。
针对在此以前取得的资历,也就是你提问中涉及到的情况,《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见表1,表2)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此规定也适用于二副、二管申请大副、大管考试,大副、大管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
表1 驾驶专业人员过渡期最少培训学时
所以,虽然你的资历是2012年3月1日之前取得的,但是只要你通过了上述表中所要求的培训和考试,就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11规则下的无限航区二管证书。
十一、我是一名航海专业的学生,参加三副考试,除了英语考试和评估没过以外,其他的都过了,我是否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的,如果除了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通过,且成绩未超过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所以,如果英语评估通不过的话,你必须在2013年7月1日前通过英语的理论考试且其他科目全部通过的话,才能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如果你按照“11规则”考试,如果英语理论考试通不过,英
语评估通过且其他科目全部通过的话,可以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此规定也适用于甲类二副报考甲类大副,甲类大副报考甲类船长。
十二、目前持有有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如何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答: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不少于18个月值班水手或值班机构任职资历;
(二)安全记录良好;
(三)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岗
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十三、持有“87规则”(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签发的电机员适任证书,可否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申请,需要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十四、目前在船上从事电机员和电子电气员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申请,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并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三)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十五、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的截止期限是什么时候,可否一次性换发全部项目的新版证书?
答:换证截止期限是2016年7月1日,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换发全部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十六: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哪些项目需要过渡期补差培训,哪些项目不需要?
答:参见下表:
十七、对于已经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是否还要经过“11规则”
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
答:不需要。
十八、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方可直接申请取得,否则需要经过相应培训考试才能取得:
(一)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
(四)在2014年1月1日前申请。
十九、是不是国际航线船舶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答:是的。
自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船舶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二十、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保安方面的持证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二十一、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否同时进行?
答:对于有条件一并实施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培训。
二十二、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合格证补差培训?费用如何收取?
答: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已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补差培训,可以收取费用。
二十三、持旧版培训合格证应向哪些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答:(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1、我是一名客船上服务的大副。
请问新版的适任证书还要消除客轮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客船的‚适用限制‛直接在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中体现外,其他特定类型船舶‚适用限制‛已不在适任证书中体现,而是通过同时持有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来反映海船船员在特种类型船舶上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
因此,新版的大副适任证书要消除客船的‚适用限制‛。
2、我原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遗失。
请问7月1日后应向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所以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再向旧培训合格证书的原签发机关申请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3、我7月1日前已完成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但来不及换证。
请问如何办理新版的证书?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具备了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所需条件后,再向原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4、我是一名乙类值班机工。
持有旧版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7月1日后,要上油轮服务,应该如何申请新版的培训合格证?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再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申请签发新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无限航区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要上油轮服务,你应当参加《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如果你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
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否则,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我是一名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的服务员。
看了办法,发现新增了《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请问我是否应当持有上述两证?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目前在特定区域、特定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应当持有。
因此,你应当于2014年1月1日前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继续在船任职。
6、我现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各证有效期时间相差较长,换证非常不便。
能否将有效期一致?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你可根据已持有培训合格证
的有效期情况,申请统一‚有效起始日‛期,实现部分已有项目的有效期一致。
也应是说,你可将有效期时间比较靠近的合格证项目提前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申请签发同一有效期时间的合格证。
经多次再有效换证后,你所持有的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将趋于一致。
7、我担任大副期间,曾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事故,对我现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有否影响?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如能提供证明你仅负次要责任,则可不按前述处理。
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
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
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
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
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
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
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五、学生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一)经海事机构认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时,要求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对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二)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三)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方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
但对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四)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六、函授生在《11规则》生效前后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一)《11规则》生效前,满足下列条件的函授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