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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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附件: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可以合并旳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旳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私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旳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对无公函旳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旳,由委重要负责同志同意,做好登记立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旳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有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旳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状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同意旳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旳,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且符合规定旳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旳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原则、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旳原则。

1、接待安排旳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旳,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旳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旳,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原则旳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原则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原则相适应旳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公务接待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务接待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是指为了履行职责使命、加强联系沟通、推动工作开展等需要,用公务经费招待来访的国内外宾客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实事求是、节约用地、高效服务的原则,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廉洁、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强化公务接待管理,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坚持节俭原则,以简约、实用、合理的方式开展接待活动,注重文明礼仪,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遵循合理途径和合规操作,杜绝乱收费、强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服务为先、人本导向,尊重客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九条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来来宾的接待;(二)国内外考察、培训、交流、合作的接待;(三)公务会议、庆典、座谈会、学术会议的接待;(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接待;(五)其他具有公务性质的接待。

第十条接待活动应根据宾客身份、级别、职务、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接待事项、费用、场所、时间等。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应根据接待对象的需求合理安排接待内容,保证接待效果和质量。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应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合理选择接待场所,注重文化、历史、环境等因素,展示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活动涉及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销,杜绝任意增加、挪用、虚报接待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活动涉及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从接待费用预算中支付,严禁用公务接待活动费用支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接待程序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按照事前安排、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进行,保证公务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的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减少挥霍,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在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

二、定义1.公务接待:指因公务需要,为了加强企业与各界的联系、沟通和合作而组织的宴请、接待、会议等活动。

2.费用报销:指员工在公务接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用餐、交通、留宿等,员工供应相关费用凭证后,申请企业报销。

三、公务接待管理1.公务接待的目的和范围应明确,必需符合企业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公务接待应提前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程序应明确,相关文件应妥当保管。

3.公务接待的费用应严格掌控,必需合理、经济、节省,不得超标消费。

4.公务接待场合的选择应敬重企业形象,不得违反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道德。

5.公务接待的接待标准应明确,应当依据接待对象及级别确定相应的接待标准,不得随便提高。

6.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必需及时开具发票或费用凭证,认真记录费用明细,保存备查。

7.公务接待费用应由接待单位承当,不得由接待对象或企业员工垫付。

8.公务接待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接待活动结束后应编制接待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费用报销管理1.员工的费用报销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必需是真实、合理、合法的。

2.费用报销必需供应完整的费用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等,凭证必需清楚、真实、能够反映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3.费用报销申请应依照规定流程进行,包含填写费用报销申请表、供应相关费用凭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等环节。

4.费用报销审批人员必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批结果必需符合相关规定。

5.报销费用涉及的发票应妥当保管,不得私自销毁或丢失,必需时须供应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6.企业应定期进行费用报销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矫正。

五、责任和惩罚1.对于违反公务接待与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惩罚、取消嘉奖等。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08•【文号】中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0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8日中办发[2013]2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017年4月11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闽机管综〔2017〕70号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

下文是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全文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

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须知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须知

XX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须知根据《XX单位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XX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文件要求,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关注如下问题:一、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审批管理,采取一事一结的原则,付款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不具备刷卡或银行转账条件的,100O元以下可以支付现金,报销时附加说明。

三、接待费报销财务要件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本单位邀请函、接待审批表(附件1)和接待清单(附件2)。

(1)财务票据:包括发票或收据,同时提供银行卡POS刷卡凭条或含有本次消费记录的银行卡对账单作为辅助材料,金额壹仟元以上发票需查验真伪。

(2)来访单位公函或本单位邀请函:来访单位公函:是指来访单位向我校发出的公函,需告知来访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我校邀请函: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务活动而发出的函件,具体内容同来访单位公函,并注明公务活动城市。

(3)接待审批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据实填写。

(4)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审批表及接待清单所填列的相关信息应与公函或邀请函的信息一致,各单位如无特殊要求,财务处将视同经费卡负责人为单位负责人。

(一)因完成紧急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加班工作餐费,需提供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加班时间、参加人数、事由等,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据实报销,报销标准不得超过40元/人•天。

(二)各单位奖福基金支出的用于本单位职工伙食补贴的费用(如食堂管理费),须注明人数、标准,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据实报销。

(三)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会、项目验收会等所发生的餐费属于会议费范畴,按会议费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接待报销科参考,总有一条让你的人生豁然开朗!为了使报销业务顺利进行,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请在完成接待后的1-2周内,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日常注意事项公务接待费在政府会计中的说明: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02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众号发布了紧盯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严肃纠治违规吃喝顽疾的文章—《严肃纠治违规吃喝顽疾》文章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容易“死灰复燃”的老问题和隐形变异的新表现,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

三公经费现在很规范,很严格,作为三公经费中很重要的一项公务接待费,它主要接待范围: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规定(一)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原中办发〔2013〕22号,2024年1月29日进行了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无预算不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八条的规定,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必须编制年初预算,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三)六项经费不予追加预算《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公务接待费的标准(一)中共中央2013年1月发布的《六项禁令》第五条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2篇)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2篇)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行政单位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遵循廉洁、务实、规范、文明的原则,严禁利用公务接待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注重合理节约,遵循公款消费审慎原则,提倡简朴、经济、实用的接待方式。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来访者、考察团、参观代表团等对公务活动或重大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第六条作为宾客接待对象的人员,应具有正式来访、考察、参观资格。

第七条公务接待的条件,包括接待来访者的职务、人数、接待场所、接待时长、接待内容等,应做到合理适度。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按照公务活动的性质和重要性合理设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并及时调整。

第四章接待物品和费用第十条公务接待的物品和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物品和费用应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和奢侈,提倡节约用品和资源。

第五章接待程序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的程序应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备,确保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应按照接待计划进行安排,合理控制接待时间和安排。

第六章接待行为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时,接待人员应秉持服务意识,礼貌待客,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道德、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务接待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8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8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____]____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____]____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____]____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

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 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 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 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六) 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七)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 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荆财监发〔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荆财监发〔2019〕78号市直各单位: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加强公务(商务)接待支出管理,报销公务(商务)接待支出日渐规范。

但从财政和审计部门近年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看,市直部分单位仍然存在着公务(商务)接待支出报销程序不够完备、报销附件不够齐全规范、接待范围和标准控制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市直各单位财务管理中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管理相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严格落实报销管理责任。

认真执行《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界定经办人、事前事后审批人、财务(会计)审核人和出纳等报销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接待支出报销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本单位的公务(商务)接待财务支出报销工作。

二、严格控制支出报销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规定公务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接待支出方可报销,同城公务活动不得报销食宿接待支出。

公务活动无公函的接待支出,不得报销。

商务接待支出报销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属于公务接待支出的,不得按照商务接待支出标准报销。

三、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商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商务接待或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一并报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公务接待行为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 中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接待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标准,要求公务接待必须符合公务需要和公务形象的要求,不得超标超限。

2. 国家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务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费用标准和报销办法等内容,要求公务接待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3. 中央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中央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要求车辆使用必须符合工作需要,不能滥用或私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公务接待费的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公务接待费必须在预算内安排,不得违规发生。

5.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要求和程序。

总体而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接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公务接待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公务接待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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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3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3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整改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1. 设立公务接待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分工。

2. 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公务接待活动的程序和要求1. 公务接待活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编制接待方案、预算和申请手续等。

2. 应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和环境,确保接待活动的举办条件和接待质量。

3. 公务接待活动的预算需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的礼仪和规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三、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考核1. 设立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定期对接待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 将公务接待活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无故拖延、奢侈浪费等行为严肃处理。

四、公务接待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示1. 高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接待活动需定期公开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2. 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目的、参与人员等信息应及时向公众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3. 对于重大公务接待活动,要进行专门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以上是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____]____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____]____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____]____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科学合理使用公款,节约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单位内、外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发生的报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杜绝违规、浪费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处负责解释,各部门负责遵守和执行,负责发、管理公务接待费,保证公务接待费资产安全,贯彻执行公务接待费政策。

第五条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财务处应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接受上级领导、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接待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是指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商务交流、学术研讨、社会各界团体来访、审计反馈等事务中,为了维护单位形象、强化宣传、促进交流、增进友谊而举办的接待活动,接待人员是指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党政负责人等。

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须将接待对象和接待事项报告领导,由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接待过程中应做到礼貌、热情、周到,根据接待对象身份及重要性进行礼遇。

第八条接待活动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礼品费等将在执行部门中统一编号编制支出清单,报财务部门核算、审批。

第九条接待活动结束后,担任接待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将支出清单、发票等资料一并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十条财务部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后,进行审核,由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处出具相应报销凭证。

第三章报销第十一条职工外出工作所需费用,包括差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办公室应发给《差旅费报销单》,被报销人在填写内容时应真实准确,附有必要证明。

第十二职工外出工作的误餐费、误工作场所费、误办公用品修理等情况,自行可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内容真实准确,附上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公务用餐费、接待费、议事费等费用,需按照《公务接待费报销单》填写,真实准确,附带必要的接待物品证明。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提高财务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三条公务接待经费应当遵循“节约用钱、合理用钱、规范用钱”的原则,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与公务接待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严禁变相私用、浪费和挥霍。

第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措施。

第八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算并予以审批,未经预算或者超过预算的开支均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数额,并在财务预算编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类型应当经过规范制定,并公布于单位内部。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由财务部门在相关领导的审批下支付。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附有有效的发票和相关票据,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套取或冲销公款。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擦边球、虚报等形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经费的报销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迟延或者私自变更。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四条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

第六条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

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

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

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

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 ytj 0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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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的,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做好登记备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情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1、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110元/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

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
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体现临沂特色,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委领导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

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委领导和随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安排警卫,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6、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三、说明事项
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
列支其他支出。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

4、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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