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前期申请与受理阶段相关法律问题汇总(2017年最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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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清算程序性规范作出了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当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的背景下,明确了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的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规范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细节,在现阶段最大程度的的保护了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主要根据上述四个法律法规,就公司强制清算前期申请与受理阶段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如下汇总:

一、强制清算的类型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作为二级类型名称的第四项,类型代字“强清”。

二、强制清算的管辖

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操作规范》第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这两类人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操作规范》第一条之规定

四、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在如下四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其中(一)中提到的公司解散的标志有如下四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操作规范》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

五、强制清算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资料

(一)债权人或股东以“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5、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六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 之规定

(二)债权人或股东以“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这三种情况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除提交上述五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七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 之规定

六、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立案和受理

(一)立案庭审查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合、公司解散事由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自行清算不能等材料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正的,立案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正。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正的,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说明,是否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九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8.之规定

(二)立案庭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条、《会议纪要》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3.之规定

(三)审判庭审查

立案庭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审判庭对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时,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强制清算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会议纪要》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3. 之规定

1、无异议申请

审判庭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无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经书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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