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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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2)
第三章培训课程体系 (5)
第四章培训师资体系 (6)
第五章培训支持体系 (7)
第六章教育经费 (8)
第七章培训流程 (12)
第八章资格证管理 (14)
第九章教育培训奖励 (16)
第十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知识技能,并影响其积极的工作态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行统筹、分级负责、分类分层次实施:总行培训部整体统筹全行的培训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分类、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全员受训、全面覆盖、整体提高:培训的组织力求覆盖面涵盖全体员工、全行各层次、各业务条线,以达到整体提高的培训目的。
(三)助推业务、提升能力、树立积极工作态度:以促进业务发展、提升全行员工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结合树立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针对本行业务发展重点,组织、安排全行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仅含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不含外包岗位员工)。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四条本行培训组织体系由总行培训部、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自培训职责所组成。本行建立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分类培训、分层次实施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总行统筹规划全行整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行管理层人员、总行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全行性质的综合性培训、专业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和出国(境)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集中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培训班,由总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支行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培训工作职责随本行组织架构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总行培训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培训体系,制定和实施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行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培训费用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控制。
(四)负责收集本行各级员工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和管理。
(五)牵头全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后评价。
(六)负责课程研发与内、外部讲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七)负责内外部培训资源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搭建各岗位学习地图;负责培训中心及企业大学的搭建和实施工作。
(九)负责网络学习平台建设,推进学习型文化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总行各部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部门管理条线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收集年度培训需求,并送审管理条线的培训需求及预算,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培训规划与总行培训部共同制定本条线员工的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条线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编写或选用相关培训教材;
(五)负责培养并选派条线专业内训师;
(六)对本条线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七)对培训中形成的资料报总行培训部备案。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需求,并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垂直管理的业务条线、部门须将培训需求上报总行垂直管理部门集中上报,不在支行申报;
(三)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及培训项目,负责组织本机构员工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做好新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工作,落实跟岗、轮岗
培训事宜;
(五)负责选派员工参加总行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六)负责建立本级机构员工的培训档案;
(七)负责培养并建立本级机构的兼职内训师队伍;
(八)对本级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总行培训部备案;
(九)负责总行交办的其他培训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育培训纪律:本行应为员工安排培训时间、提供培训机会,支持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培训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岗位培训,非因疾病、单位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应当参加的培训。如确有原因需请假的,通过OA流程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参训员工不遵守培训课堂纪律的,按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体系
第九条本行培训课程体系的内容包括:岗位学习地图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其他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岗位学习地图培训是指根据员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绘制的学习路径地图,按照入职培训、进阶培训、提高培训三
个阶段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本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研究生(含)以上的学历或硕士(含)以上的学位教育、与岗位工作有关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资格考试。培训前经事前审批并取得证书的可以予以奖励,培训前未经审批的不予奖励;资格证管理按岗位相关度分为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和一般资格证,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本行可选派管理人员、优秀员工参加外派培训。员工参加外派培训采用单位选派、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出国(境)培训:公派出国(境)培训,按照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技能培训是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上培训板块中未包含的技能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本行集中组织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外派培训及出国(境)培训由总行培训部归口管理。擅自组织或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报销、奖励。
第四章培训师资体系
第十六条培训师资体系包括内训师(专职类内训师、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