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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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

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

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在校园内建立完善的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以保障毕业生权益和学校利益。

第二条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毕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毕业就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调研,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为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记录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实习经历和就业情况,供以后查阅。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六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毕业生就业咨询、招聘信息发布、职业规划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校园招聘会,邀请各类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第八条学校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九条学校为毕业生建立人才推荐库,配合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人才推荐。

第十条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就业扶贫,帮助家庭困难的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就业指导第十一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邀请企业高管、成功创业者等专业人士来校开展就业讲座,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市场需求,为毕业生设置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让毕业生在实践中提升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就业帮扶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辅导和帮助。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管理第十六条毕业生如有违反就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单位有责任对毕业生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毕业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反馈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保障毕业生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研究生就业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研究生就业管理,保证研究生就业质量,各高校和研究生院纷纷制定了《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指导
研究生院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为研究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择业咨询等服务。

学校需要配备专业的就业指导老师,定期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研究生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就业信息公开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为研究生提供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同时,制定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杜绝灰色招聘和虚假招聘信息。

三、就业管理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信息,为学生提供就业证明和推荐信。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四、创业支持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研究生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创业大赛和创业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五、调查评估
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每年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形势和用人需求,为改善研究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总之,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是保障研究生就业权益,提高研究生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切实履行规定,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校研【2008】18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第一条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56施,进一步转变研究生就业观念,引导研究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二工作原则第二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政策、信息公开,按公平、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就业工作要围绕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保证国防、高校、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

第四条定向(含师资班)、委托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严格按学校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就业。

第五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现役军人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所)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管理处设立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指导办公室),各院(系、所)设立研究生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毕业教育活动;2.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意见,学校制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规范研究生就业工作行为;3.负责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主管部门;4.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5.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7.组织毕业研究生鉴定,办理毕业研究生的离校手续;8.组织开展对已毕业研究生的调研活动,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9.完成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布置的其他工作。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____,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____省和____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____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____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____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____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____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方针和政策1.研究生是国家依据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2.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本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技术应用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

3.国家提倡的毕业研究生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

4.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时签订的定向或委培协议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二、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1.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从每年11月开始。

届时每位研究生(定向委培生除外)可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份和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复印件无效。

2.就业推荐表的办理:就业推荐表中的各栏须如实填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研究生部将拒绝盖章。

办理程序如下:首先请导师写在校表现并签名,然后再到学院盖章,最后到研究生部审核盖章。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慎重考虑。

其程序是:首先,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然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最后由研究生部审核盖章。

4.凡签订就业协议后,又擅自违反就业协议的,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出具退函(同意该生另找工作的证明)后,该生方可另找单位,违约者须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部。

三、毕业派遣和就业违约1.毕业研究生的派遣严格根据国家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就业计划进行。

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广州大学研究生院

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广州大学研究生院

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10月修订)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资格(一)研究生应于毕业前一年的10月填写《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所在院(所)汇总核实并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处;与此同时,对于要求提前(或延期)毕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所)同意后一并上报。

(二)研究生处根据毕业研究生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院(所)意见,对每个毕业研究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列入毕业研究生名单;未被列入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三)凡取得毕业资格者,根据当年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就业,报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二、就业工作(一)学校根据每年国家教育部对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提出当年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三)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四)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家西部地区建功立业,积极配合共青团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开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定向培养研究生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回原定向单位工作。

(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6月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后,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定《暂缓就业协议书》,执行协议书有关条款。

暂缓就业期限2年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三、毕业派遣(一)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夕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于派遣前经所在学院(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由研究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二)毕业研究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2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海大学字[2009]513号各学院(系):现将《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大连海事大学二○○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我校就业工作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第三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服务为先,帮助毕业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部、省、市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3.负责对外就业宣传,开拓就业市场,举办各类供需见面洽谈会;4.负责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管理和建设海大就业网;5.负责毕业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问题的处理;6.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7.负责下发毕业生离校通知;8.负责毕业生质量信函跟踪调查;9.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10.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研究;11.负责指导、考核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12.负责毕业生体检的协调工作;13.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模板】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模板】

广师院〔2016〕435号关于印发《**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40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院2016年10月10日**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不含定向生)。

第三条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负责、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配合的原则来进行。

第五条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六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由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配合研究生处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报广东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派遣。

第七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须回原定向单位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管理职责第八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开展,研究生处具体职责:(一)组织和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二)统计和报送毕业研究生资料情况;(三)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四)组织、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五)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六)组织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活动;(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的交寄工作;(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九)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本科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学校鼓励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积极引导毕业生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学校战略布局和人才培养目标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各培养单位(包括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下同)在就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档案管理与转递;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等工作。

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暂行)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由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制定,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管理,根据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发放到各培养单位。

拟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所在学院领取。

每位毕业研究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只有一套《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已纳入学校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名单中的学生不发就业协议书。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买卖,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且所签协议书视为无效。

四、《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签约顺序应按照甲(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部门)、乙(毕业研究生)、学校相关部门(院系、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依次签章,如特殊情况,院系可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可在乙方签字后先于甲方签章。

五、补发、换发就业协议书的要求:1、遗失或可补发或换发就业协议书。

遗失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详细情况(内容含:协议书是否有与用人单位签约、并承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等),由所在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审定后可补发新协议书。

破损、填写错误的可凭原协议书到研究生院就业办换发。

2、需办理违约者可申请换发协议书。

已签定就业协议书提出违约申请的,需要提交原签约单位的解约函、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在管理系统上审核上报,毕业生携带相关材料(违约申请书、原签约单位的解约函、原协议书、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到研究生院就业办办理,换发新协议书手续。

以上任何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无论本人是否填写相关信息,提出换发协议书的,按违约程序办理。

违约受理时间:每学年的第二学期(2月或3月)开学时开始受理,之前不予办理。

且只接受违约申请一次。

六、《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部分项目填写标准:1、学号:左上角必填项;2、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族党派;3、毕业时间:毕业研究生通过答辩取得毕业资格的时间(具体到月份)。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____、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____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____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____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____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____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12.____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制订并____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14.____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一、引言研究生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其就业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的成效。

为了规范研究生就业行为,保障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研究生就业原则1. 研究生就业应遵循市场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充分发挥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专业特长,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2. 研究生就业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3. 研究生就业应注重行业需求和地域平衡,促进研究生合理分布,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生就业政策1. 研究生就业优先保障国家急需紧缺专业领域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就业。

2. 研究生就业实行多元化就业政策,支持毕业生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同类型单位就业,以及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深造。

3. 研究生就业鼓励创新创业,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贷款、补贴等支持政策,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四、研究生就业程序1. 研究生就业前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政策,参加校园招聘、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等途径,提高就业竞争力。

2. 研究生就业应遵循学校就业指导和服务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简历投递、面试选拔、签约录用等环节。

3. 研究生就业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五、研究生就业权益保障1. 研究生就业权益包括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2. 研究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

3. 研究生就业后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个人职业发展。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研究生就业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XX中医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XX中医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XX中医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XX 省人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XX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厅发[2003]ll号)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XX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院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学校推荐的就业工作原则,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进一步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规定第一条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办法。

第二条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对自愿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可在学校办理择业代理,由学校免费保管其档案、户口(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择业代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见《XX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X教毕字[2003]7号)。

第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必须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研究所202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所202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所202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研究所202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并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

毕业生就业策略1. 就业指导和辅导: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包括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支持。

2. 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一个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供毕业生浏览招聘信息、查询就业机会。

3. 职业展览和招聘会:组织职业展览和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面对面的就业机会,并促进与用人单位的对接。

4. 实和实践机会:积极与企业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实和实践机会,增加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竞争力。

5. 创业支持:提供创业支持和指导,帮助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

就业指导服务1. 职业规划指导: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指导和咨询,根据毕业生的兴趣、能力和市场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计划。

2. 简历撰写与优化:提供简历撰写指导,帮助毕业生撰写专业、有吸引力的简历,并进行优化以适应不同岗位需求。

3. 面试技巧培训:组织面试技巧培训课程,包括面试准备、面试技巧和答题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毕业生提升面试表现。

就业信息发布平台1. 建立在线平台:建立一个在线平台,供毕业生浏览招聘信息、查询就业机会,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在线沟通和联系。

2. 合作与推广:与各行业的用人单位合作,吸引更多招聘信息发布于平台,并进行有效的推广,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和使用率。

3. 定期更新招聘信息:定期更新招聘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帮助毕业生抓住就业机会。

职业展览和招聘会1. 组织策划:策划并组织具有影响力的职业展览和招聘会,吸引优质用人单位参与,为毕业生提供面对面的就业机会。

2. 招聘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宣传,包括线上线下媒体、社交媒体等,吸引更多用人单位参与招聘会。

3. 活动安排:合理安排职业展览和招聘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保活动的有效性和吸引力。

实和实践机会1. 与企业合作: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实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实和实践机会,以提升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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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毕业研究生是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

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按非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面向就业;按定向就业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和XX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范;
(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
(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六)审定校内各培养单位提出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编制并上报XX大学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培训就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核实毕业研究生生源,组织毕业研究生工作;
(三)收集需求信息,开展供需洽谈活动;
(四)拟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八)总结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调查了解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

第七条户籍、后勤等相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努力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做好。

第三章毕业教育
第八条毕业研究生教育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突出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引导毕业研究生以利益为重,正确处理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九条毕业研究生教育可采用讲座、咨询、模拟、个别指导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毕业研究生须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认真总结攻读学位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成绩和不足。

培养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四章就业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每年分为春季和夏季两次按时上报教育
部和XX省教育厅。

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毕业研究生在择业前,非定向培养的需填写《XX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供需洽谈、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录用接收函,签订教育部统制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五条毕业研究生凭《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书面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经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改派。

在派遣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告研究生工作部(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XX省教育厅批准后,按违约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八条按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有新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公函,经培养单位同意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XX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在协议书上注明。

凡由于未告知或未注明。

造成违约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获奖证明等材料在6月底归入档案,并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毕业研究生于当年5月10日前仍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其档案、户口关系在6月30日前应办理委托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两年的手续。

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及档案迁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两年后就业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办理就业、转档案和迁移户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存户口、档案的毕业研究生须与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XX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填写《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均一式两份。

在延长择业期内涉及毕业研究生本人权益事务(如出国、政审、婚育等)的各类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伤病、法律责任等按《协议书》办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长择业期的毕业研究生,其团组织关系转到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户口、档案一起办理托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毕业研究生派遣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报考博士研究生而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凡在当年7月底前仍无就业单位的,档案、户口关系在10月30日前转至XX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或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不顾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就业单位安排或由于本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退回的;
(四)由于弄虚作假等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被退回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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