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核试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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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法国的核试验 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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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 该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
新西兰: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 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 粒回降,根据国际法,此行为已引起对新 西兰权利的侵犯,新西兰的权利还将受到 法国进一步核试验的侵犯
1973年5月19日,斐济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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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8:6表决,颁布临时措施。
禁令:鉴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指控法 国核试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侵犯公害及 其上空自由通航,造成精神负担和环境污 染,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等侵害行为,法 院认为,空中核试验引起的放射性微粒回 降,很可能对两国领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 失,因此命令法国特别避免再进行在澳大 利亚和新西兰领土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的 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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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基本原则:自愿管辖(voluntary jur isdiction)
强制管辖
默示接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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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的法律问题列举出来 双方的诉讼主张(contentions) 国际法院的论点(argument) 结论(conclusion) 疑问和个人看法 注意异议法官的意见 参考案件的背景和法官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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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
1974年7月25日,法国总统声明表示法国已经计 划在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无条件停止空中 核试验。
国际法院:一个国家公开发表声明,表示接受 该声明约束,该声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声 明不必是对某个特定国家提出,不用交换条件, 不用他国接受,也不一定用书面形式。用单方 面声明承载国际义务约束,是建立在“善意” 原则上的行为,使他国可以信赖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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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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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试验案
澳大利亚、新西兰 诉 法国 国际法院,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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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66-1972,法国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 土波利尼西亚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试验期间,法国宣布“禁区”和“危险区” 1973,准备进一步核试验 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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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判决
管辖权问题 澳、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国际法院规约》第36(1)、(2)条和第37 条 法国: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已失效。 法国在196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声明中, 已把“与国防活动有关的争端”排除管辖 国际法院认为,管辖权可以初步确定(prime fac ie)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管辖权没有完 全确定,不妨碍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请求法院只是临时保 全措施。请求法院命令法国停止一切空中 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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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 明不接受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接受澳、新请求后,法国拒绝对 以后的程序递交辩诉状,拒绝出庭
国际法院于196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 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后来由于法 国表示不准备急需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 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为不 必对本案作进一步判决。
三国诉讼目的,已因该声明而实现,法院没有 必要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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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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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研习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案例的法律地位 指导性案例(leading cases) 四个方面 管辖权的确立(the establishment of jurisdiction) 法律适用(the applicablelaw) 法律焦点(legal issues) 法院的结论和学者的评价(conclusions and co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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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试验案的评价
核试验中放射性微粒回降,是空间污染的 重要来源
《禁止核试验条约》已签订
临时保全命令可作为防止空间污染新习惯 规则存在的Leabharlann Baidu据
异议:未能就空中核试验是否违反国际法 的问题作出判决
单方面声明是否构成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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