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准地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成果的验收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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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意见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验收的请示》(盐自然资发〔2019〕445号)收悉。
我厅于2019年11月7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现将专家组验收意见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并及时上报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
认真做好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发XXX电子化备案工作,确保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和有效性。
附件:
1.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
2.盐池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专家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8日
——结束——。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灵武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灵武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灵政发〔2018〕80 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灵武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灵政发〔2018〕80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6〕68号)要求,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形成了灵武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并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灵武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灵武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灵政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灵武市区基准地价表2. 宁东镇(宁东新城)基准地价表3. 灵武市区综合级别范围表4. 灵武市区商服用地级别范围表5. 灵武市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表6. 灵武市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表7. 灵武市区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表8. 宁东镇(宁东新城)综合级别范围表灵武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附件1灵武市区基准地价表级别基准地价用途附件2宁东镇(宁东新城)基准地价表级别基准地价用途附件3附件4灵武市区商服用地级别范围表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发[2017]190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银政发〔2017〕190号)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14〕135号)要求,银川市已完成了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所有成果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更新成果公告实施,原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本次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区基准地价表
2.银川市区综合级别范围表
3.银川市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表
4.银川市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表
5.银川市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表
6.银川市区基准地价用途类型修正系数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附件1
银川市区基准地价表
估价期日:2016年7月1日单位:元/平方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署、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和不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监察、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划转、转让等方式取得,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联营、出租和抵押。
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通过承包取得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用途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转包、互换、继承、出租,也可以入股和联营。
但入股和联营的建设用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石嘴山-大武口-基准地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大武口城区和惠农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石嘴山网发表时间:2012-11-19 17:05:28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城市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交易,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发[2001]174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组织完成了大武口城区和惠农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验收和批复(宁政函[2012]57号)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发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土地级别范围与基准地价大武口城区(一)商业用地I级范围:东至永康路,南至解放街,西至裕民路,北至建设街;地价2063元/平方米(合137.53万元/亩)。
Ⅱ级范围:东至世纪大道,南至黄河街,西至永乐路,北至工人街,除去Ⅰ级以外的区域;地价1554元/平方米(103.6万元/亩)。
Ⅲ级范围:东至星海湖,南至星光大道,西至铁路,北至平汝铁路,除去Ⅰ级、Ⅱ级以外的区域;地价869元/平方米(57.93万元/亩)。
Ⅳ级范围:除去Ⅰ级、Ⅱ级、Ⅲ级以外的区域;地价490元/平方米(32.67万元/亩)。
(二)住宅用地I级范围:东至永康路,南至黄河街,西至裕民路(黄河街至解放街段)、永乐路(解放街至游艺街段)、鸣沙路(游艺街至建设街段)、贺兰山路(建设街至胜利街段),北至胜利街;地价1073元/平方米(合71.53万元/亩)。
Ⅱ级范围: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星光大道,西至铁路,北至工人街,除去Ⅰ级以外的区域;地价736元/平方米(合49.07万元/亩)Ⅲ级范围:除去Ⅰ级、Ⅱ级以外的区域;地价433元/平方米(合28.87万元/亩)(三)工业用地I级范围:东至世纪大道(建设东街至解放东街段),南至黄河街(永康南路至裕民南路段),西至裕民路,北至胜利街;地价354元/平方米(合23.6万元/亩)。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及实证分析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4年第2期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及实证分析孙华英,张文峰(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济南 250002)摘要:城市土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城市土地较大的需求量与城市土地供给的有限性使得地方政府需要及时掌握城市土地的基本状况,优化城市土地配置。
县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单元,聚焦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详细阐述了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方法流程并进行实证分析,为丰富县级城市土地定级理论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0 引言土地是“财富之母”。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承载作用。
城市是我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的重要标志,对土地的需求量向来较大,而土地因其有限性迫使地方政府要及时掌握城市土地市场基本状况,从而加强对城市土地的引导和管控,优化配置城市土地,使城市土地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打造健康长久的城市土地市场,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对城市土地进行定级评估是政府掌握区域城市土地市场基本状况的一种重要手段,评估数据的呈现可为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提供最直观的基础依据,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体系。
鉴于县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单元,本研究聚焦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详细阐述了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技术方法流程并进行实证分析,可丰富县级城市土地定级理论及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 实践意义。
1 县级城市土地定级评估相关概念界定1.1 县级城市土地定级县级城市土地定级,本质是揭示县级城市土地质量差异,按照差异对县级城市土地进行级别划分。
其前提是综合分析县级城市土地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以及人类赋予的社会经济属性[1-3],过程是结合分析结果以及县级城市土地在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县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获得县级城市土地的综合使用价值,摸清县级城市土地质量差异,目的是划定县级城市土地分级[4]。
一般认为,县级城市土地质量与分级成正比,质量越好,县级城市土地级别越高,反之越低。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基准地价
14.87
178
11.87
综Ⅰ
1583
105.53
综Ⅱ
1194
79.6
综Ⅲ
842
56.13
综Ⅳ
401
26.73
综Ⅴ
247
16.47
姚店镇
综
120
8
73
4.9
河庄坪镇
综
114
7.6
70
4.66
青化砭镇
综
108
7.2
66
4.43
甘谷驿镇
综
97
6.47
59
3.96
临镇镇
综
68
4.53
40
2.71
南泥湾镇
900
60
630
42
商Ⅱ
553
36.87
387.1
25.81
商Ⅲ
293
19.53
205.1
13.67
住Ⅰ
588
39.2
411.6
27.44
住Ⅱ
343
22.87
240.1
16
住Ⅲ
160
10.67
112
7.5
工Ⅰ
460
30.67
322
21.47
工Ⅱ
280
18.67
196
13.07
工Ⅲ
160
10.67
112
13.52
工Ⅱ
264.5
17.6
185.15
12.15
工Ⅲ
159.14
10.67
111.4
7.43
工业比住宅地价高
云岩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1-4-19 16:44:50 编辑:国土局录入:国土局浏览次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宁价(经)发[1997]35号
房产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35号)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附
表)。
土地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经)发[1995]21号)
一般宗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一般宗地评估收费目前暂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2019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113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支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部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根据通知精神,现就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统筹力度,组织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等级价现状,按照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成果体系完备统一、成果信息集成透明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标定地价公示工作,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及时更新城市基准地价,完善规范城乡基准地价体系,争取年底前实现基准地价全覆盖、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为明年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做好银川市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其它4个地级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确保按季度监测各用途地价水平变化,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形成自治区级监测成果;继续完善城镇土地等别体系,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园地、林地、草地及未利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探索开展城镇土地等别监测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等级价格评价评估与监测工作,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等级价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保障数据标准统一,避免重复建设。
三、强化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在2020年12月31日前前完成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公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29
•【字号】固政发〔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
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公告
按照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准地价更新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612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19〕41号),同意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公告实施。
本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原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略)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0
•【字号】宁政发[2010]185号
•【施行日期】201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
目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公布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自治区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本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四、本定价目录中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指的是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各区内的相应定价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相应定价项目。
五、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六、本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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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阿克苏市伊宁市昌吉市哈密市乌鲁木齐县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左云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锡林浩特市包头市白云矿区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带岭区红星区金山屯区美溪区上甘岭区新青区五营区乌马河区乌伊岭区友好区) 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宾县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井冈山市吉安县瑞金市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浚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道县沅陵县广西:博白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全州县上思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北流市岑溪市合浦县田东县崇左市江州区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重庆:南川区黔江区四川:安县长宁县达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万源市宜宾县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元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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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银党发[2004]1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04年12月2日银党发[2004]14号)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提升银川工业整体实力1、建立工业重大项目协调制度。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列入全市重点工业项目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织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采取集中研究和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限制产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经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市本级应收取的征地及其它各种费用全免。
3、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其它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和争取到国家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4、对于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大型煤化工、发电和高载能工业项目,银川市将根据项目实际和进展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支持。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快速发展5、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在2004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
主要用于开发区和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工业重点项目贴息、企业技术进步扶持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方面。
6、对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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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研究摘要:本论文从土地定级与城市地价的基本理论入手,综合运用土地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等原理和方法,按照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计算的技术路线对银川市的基准地价体系进行研究。
借鉴已有的城市土地定级经验,在综合分析银川市兴庆区各类自然、经济条件基础上,针对市区具体情况,采用资料分析与实际调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银川市兴庆区为例,进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研究。
关键词: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土地利用现状Abstract:In this thesis, starting from the landclassification and the basic theory of urban land prices,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use ofland economics, economic geography,Yinchuan City, the benchmark land price system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chnical routecalculated by the Urban Land Grading andAssessment of Benchmark Land. Draw onexisting urban land grading experience in the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Xingqing District, Yinchuan all kinds of natural, economicconditions, the basis for the specific situation inthe urban area, using data analysis and survey,an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method of combining Xingqing District,YinchuanCity, for example, the updateadjustment of benchmark land prices.Key words:(一)区位状况描述1)、区位状况银川市兴庆区,是首府银川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金融和商贸中心,是宁夏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城市形象集中体现的区域,堪称“宁夏第一区”。
银川市兴庆区原为城区,是银川市1970年设定的县级市辖区,原称为银川市城区。
200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区划重新调整,更名为兴庆区,新的兴庆区成立后,其职能从一个单纯城市区变成了城乡并存,一、二、三产业完美的行政区。
悠久的历史给兴庆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
市内中山公园、唐徕公园、丽景湖公园、光明广场、南门广场、宁园、怡园等是游客和市民休闲的良好场所。
近年来,兴庆区以建设经济实力最强、发展环境最优、生活质量最好、人居环境最美的现代化城市中心区为目标,围绕城市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化、物流规模化、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五大战略”,全力打造西部历史文化名城、商贸物流城、金融信息城、文明卫生城、生态旅游城、基础教育城“六大城市品牌”,不断加大调农业、兴工业、整物流、建康居、引项目、促开放力度,使农业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工业经济实现历史性突破,物流市场走廊初具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社区建设稳步推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今天的兴庆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康幸福,勤劳智慧的辖区各族人民正在以团结协作、务实苦干、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谱写着更加光辉灿烂的新篇章。
四、市场背景分析(一)宏观经济政策分析1、2010年经济持续回暖。
2010年第一季度,宏观经济形势在延续2009年回暖的基础上持续向好,GDP增长达到11.9%,工业企业利润和效益大幅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趋于稳定,总体同比保持在高位水平。
2、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增长率明显提升,增速同比加快近20个百分点。
此外,1-3月份出口平均增速(28.1%)恢复到2007年平均水平,财政收入增速比上年同期大幅提高42.3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市场信心已逐步恢复,国民经济上升势头明显,“保增长”压力减轻,管理通胀预期成为即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目标之一。
3、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
(1)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的楼市新政从政府监管、金融政策、交易税费、土地交易、房源供应等多方面作了严格规定,被称为“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楼市调控”。
(2)2010年4月20日,住建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严查捂盘惜售等。
(3)2010年4月27日,住建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只能用于自住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其他住房时,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等。
(4)2010年5月5日,住建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次购买其他住房时,必须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等。
(5)国土部门从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两方面入手,重点抑制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并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
央行及银监会通过资金回笼和严控房地产类贷款,减少了市场上的资金充裕度并实时防范未来房地产市场变化引发的各类风险。
(6)2010年4月15日,国土部公布了2010年土地供应计划,重点是大幅提高住宅用地,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
(7)2010年4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房认定标准通知》要求,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提高首付比例和上浮贷款利率,将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提高到50%,贷款利率上调为基准利率的1.1倍。
(8)京沪深楼市五月成交量大幅下行议价空间加大。
5月份京沪深三地楼市成交量集体大幅下行。
其中,北京二手房成交量环比降58.8%、上海环比降69.0%。
深圳环比降24.1%。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一线城市5月成交量“腰斩”,在监测的30个城市中,成交面积几乎全线下跌,总跌幅约44%。
其中,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及南京跌至其历史最低水平(春节期间除外)。
与此同时,房价的议价空间加大,成交价格普遍下降。
(9)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全国楼市的一片低迷,以银川、乌鲁木齐、兰州为代表的西部二三线城市已经取代广州、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成为房价上涨的领头羊。
与全国其他城市房价暴涨暴跌相比, 位于西北内陆城市的银川,多年来房价始终发展平稳,但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银川房价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涨幅分别为13.9%、13.6%、11.4%、10.6%、10.1%、8.8%、8.7%、7.3%、6.7%、5.9%、5.7%已连续11个月位居全国之首。
2009年7月房价涨幅为5.4%,仅落后于宁波居全国第二位。
2010在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银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分析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极大地提振了市场信心。
特别是国家新增4万亿投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资金和政策环境。
全区房地产市场呈现出开发规模大、市场销售旺、资金保障好的发展势头,为全区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市场需求增长过快,供需矛盾突出,房价涨幅快等突出问题。
1、额快速增长,贡献率明显上升2009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162.74亿元,比上年增长38.4%,增速比上年高12.1个百分点,比全国及西部平均水平分别高22.3个和19.4个百分点, 增速分别位居全国和西部地区第五位和第二位。
开发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6.2%,比上年高0.8个百分点。
对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为18.7%,比上年提高7.4个百分点。
在开发投资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126.08亿元,同比增长43.5%,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77.5%,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办公楼投资完成4.48亿元,增长5.5%;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完成22.72亿元,增长14.6%;其他投资完成9.46亿元,增长67.1%。
2、商品房施工规模扩大,新开工面积稳步增加在开发投资的带动下,全区商品房施工面积也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
截至12月底,全年共完成商品房施工面积1952.0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3.5%。
增速高于全国12.8%的平均水平,增速居全国第10位;其中,商品住宅施工面积1506.79万平方米,增长26.0%;办公楼施工面积71.08万平方米,增长28.8 %;商业营业用房施工面积258.78万平方米,下降4.4%。
全区房地产开发在建规模中新开工面积1160.2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3.8%。
高于全国12.5%的平均水平,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920.85万平方米,增长26.3%,占同期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79.4%。
新开工面积稳步增长,为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增强了后劲。
3、商品房竣工面积增大2009年,全区商品房竣工面积达741.2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07万平方米,增长16.9%。
其中,住宅竣工面积603.10万平方米,占竣工面积总量的81.4%,增长21.5%;办公楼竣工面积12.9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7.5%;商业营业用房竣工面积102.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其他用房竣工面积22.50万平方米,增长13.4%。
4、资金供应较为充足,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9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196.31亿元,同比增长57.6%,资金保障程度为120.6%。
从各类资金构成来看,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定金及预付款占各类资金的80.2%,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