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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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
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财税2012 38部分农产品实行进项税核定征收办法

财税2012 38部分农产品实行进项税核定征收办法

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 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 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 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
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 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 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 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
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 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 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 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 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 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 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 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豆粕
大豆
投入产出法
1.29
千克
核桃油
核桃
投入产出法
3.84
千克
棉短绒
棉籽
投入产出法
10.3
千克
棉粕
棉籽
投入产出法
2.08
千克
棉油脚
棉籽
投入产出法
20
千克
棉籽壳
棉籽
投入产出法
4.14
千克
茶油
茶籽
投入产出法
6.67
千克
桐油
桐籽
投入产出法
5.24
千克
梓油
木梓
投入产出法
6.06
千克
7度啤酒
大米
投入产出法
31
1.30
公斤
皮蛋、咸鸭蛋
鸭蛋
投入产出法
1.15
公斤
风干鱼
鲜鱼
投入产出法
2.45
公斤
鱼糜
鲜鱼
投入产出法
3.48
公斤
冻整鱼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00
公斤
含内脏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17
公斤
去内脏
冻鱼肉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36
公斤
去头去内脏
鱼蛋白肽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7.34
公斤
鱼子酱
鲟鱼
投入产出法
7.18
公斤
虾仁
小龙虾
1.38
千克
干香菇
统菇
投入产出法
1.11
千克
黑木耳
木耳
投入产出法
1.24
千克
皮棉
籽棉
投入产出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8.28
•【文号】财税[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
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备案所属期起
备案所属期止
备案事项
序号
产品名称
购进农产品用途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
期初平均买价
当期购进农产品单价
损耗数量
购进数量
损耗率
备案人
备注
纳税人声明:
本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人:税务机关(章) Nhomakorabea年月日【表单说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指引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指引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指引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指引福建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核心内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执行以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区分自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只要购进了农产品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就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要点: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入农产品进项抵扣的几种类型;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的,可向收购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后),并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农业产品的范围,以财税[2017]37号文具体规定为准。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文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1、农业生产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应遵照《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其自产初级农产品取得这类普通发票,可凭发票上的金额及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部分行业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本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选择投入产出法的,按以下办法实施:(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超高温灭菌牛乳、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巴氏杀菌牛乳、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超高温灭菌羊乳和巴氏杀菌羊乳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中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确定。

(二)青岛啤酒集团在沪所属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啤酒,按照青岛啤酒集团同品种产品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

(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按照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的同类产品确定。

(四)本市米酒生产企业执行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除上述(一)~(四)情况外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核定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1.申请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宁国税发〔2012〕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学会计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x月x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

广东国税务局公告2012年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广东国税务局公告2012年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在我省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商省财政厅,对部分植物油暂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二、《通知》中所述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

三、《通知》中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四、对从事试点行业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五、试点纳税人在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时,应依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选择计算确定扣除标准;对无法准确计量具体产品的扣除标准的,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单位计算确定。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选择参照法,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2)。

七、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顺序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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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言税2021-06-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38号发布日期:2012-04-06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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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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