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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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京民基发[2012]1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
的指导意见
(京民基发〔2012〕108号)
各区县民政局、农工委(农委)、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精神,加快推进
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重大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本市进入了城乡一体化、郊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时期。

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民拆迁上楼、村落整建制转居、村居民混居、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等现象更加普遍,给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明确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切实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是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群众,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网络,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

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加快推进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便于加强管理。

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要着眼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城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提前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杜绝社区管理“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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