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1.建筑法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答: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2.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答: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3.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
★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实施时间?答:《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实施时间: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1.建筑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包括内容?答:建筑许可制度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书、施工图纸、建设资金、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内容★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答:(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企业资质分哪几个序列?答: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有哪些?试举一些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
【案例】6 1.背景 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 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 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 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 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问题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 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 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案例】8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 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 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 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 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 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为500000元。2006年3月1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 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4月30日因 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 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 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 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25m3。若按 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41/元/m3计算,则海损部分的 工程造价为1087535. 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 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 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 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 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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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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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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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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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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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建筑法规概述
《建筑法规概述》《建筑法规概述》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特别是《建筑法》颁布以来的相应法规,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简明而全面的论述性解释,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阐述。
《建筑法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主要讲授:建设法规概论、建设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筑装饰装修法规、建筑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特点表现为:(1)跨学科性。
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涉及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及装饰装修等领域。
(2)综合性、系统性。
建筑工程法规是一种涵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的综合,具有系统性,因此,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教学应能使学生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并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
近五年来本课程的教学队伍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与创新等。
提出的教改项目和措施:实施开放式教学;注重实践性教学。
在2003年,在我院精品课程建设中,《建筑法规》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精品课程被评为院精品课程。
专家对该课程的建设状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一、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1.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的形式与目的在教学过程中,除教师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理论教授教学外,还采用了课堂讨论、播放教学录像、参与具体的工程事件或问题的解决、聘请校外专家针对课程教学内容举行专题讲座和参与课堂教学等辅助性教学方式,以增强学生发现、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视野,了解国内外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动态。
建筑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概论期末总结
建筑法规概论期末总结一、引言建筑法规是指规范建筑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二、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建筑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对建筑行为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章。
建筑法规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建筑设计的规范、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施工工艺的要求、消防安全的措施等。
三、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了建筑的结构设计、布局设计、功能分区、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并给予建筑师在设计时的指导和约束。
2. 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工艺要求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这些要求包括建筑施工的顺序、材料的选用、工艺的流程等。
通过施工工艺要求可以确保建筑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3. 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是为了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一般是国家或行业统一制定的,涵盖了建筑材料的性能、检测方法、质量标准等。
4. 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法规中的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逃生设施等。
对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等特殊建筑,消防安全措施更是重中之重。
四、建筑法规的应用情况在现实中,建筑法规的应用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三方面:尺度指导建设行为、庇护合法建设行为、处分违法建设行为1、尺度指导建设行为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尺度性暗示为〔1〕必需必然的建设行为〔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2、庇护合法建设行为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赐与确认和庇护3、处分违法建设行为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尺度和指导作用必需对违法建设行为赐与应有的处分。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打点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打点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尺度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当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它包罗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二〕业主方—甲方〔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四〕中介组织〔五〕公民个人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建设法律〔二〕建设行政法规〔三〕建设部分规章〔四〕处所性建设法规〔五〕处所性建设规章〔六〕技术法规〔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尺度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地址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2、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陈述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元〕应当具备那些条件?建筑法第八条〔一〕已经打点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赐教材35页〕;〔六〕有包管工程质量和安然的具体办法;〔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了“建筑法”。
2.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因而其表达方式必须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假 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规的 三要素。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和环境的部分。 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 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外资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 设计划,其额度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用炉渣、粉 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 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 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 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 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必然带有经济 性特征。建设活动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紧密联系,直接 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 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是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的活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许多国家的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之一。可见, 建设法规的经济性特征是很强的。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建筑法规概论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逐级上报最高 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 行他字第4号《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指出:“在国家尚未制 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 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 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 该答复办理。即责令张某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15万元的罚款。
3.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
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
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工程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 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建设工程法规也随之变化,以适
应客观需要。如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基建投资就要通
过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国力储备充足时,基建规模就通 过法律法规给予增加,甚至出台一些鼓励扶持政策。
1.2.1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 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 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设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 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 程 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 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 律 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 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系 的 主 体
建筑法规 绪论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三)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 的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建设行政法规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安全条例 1982.2.13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1.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9.1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4.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5.1 城市绿化条例 1992.8.1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9.2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2003.6.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3.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25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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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2.分析法律法规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法律条文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者重复和交叉等问题。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
政府监管方面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人员素质方面建行业整体素质低的体现:一是在4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仅占5%;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达不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落,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
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更加严峻。
3.对策从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从业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学习,并在生产过程中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至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
从物质上增强安全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在进入不同区域要有明显标志,如进入作业区,必须头戴安全帽。
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都要有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
高空作业或井下作业都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方可进行工作。
从制度上增强安全保障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操练。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并也可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来督促安全生产。
四、关于建筑市场方面1.分析: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对策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
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
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于财务方面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
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因此监理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五、总结学习建筑法规课程,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