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就…2006‟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现将《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于2006年7月份对首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申报工作。

二、各辖区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申报工作,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公益性岗位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办结期限等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同时要加大公益性岗位认

定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细化措施,方便用人单位查询和申报享受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三、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规定。

附件:1.《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2.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3. 同意申报公益性岗位证明;

4. 公益性岗位申报公示;

5.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汇总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益性岗位认定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3535份

附件1: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二、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计划生育协管员、交通协警员、暂住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党建指导员、工会指导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由街道主管的实行按户收费的新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

(三)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今后在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过程中逐步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使用下岗失业人员的通知》(常政办发…2003‟9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

四、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

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应由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1.用人单位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填写《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其中在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报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由各区劳动保障局确定,下同),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申报公益性岗位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申报岗位认定,但需提交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并同时提供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对于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不具备社会保险参保主体资格的,可以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创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方式来申报公益性岗位。但需提交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提供公益性岗位的街道、社区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2.申报受理单位核实、公示、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应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示(附件4),无异议的进行汇总(附件5)。

3.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并公布。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季末对市区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进行认定,并将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情况在“常州劳动保障网”或新闻媒体上进

行公布。对不予认定的单位、岗位应由原受理单位及时将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有关扶持措施

1.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岗位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但劳务派遣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可在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对岗位补贴的使用作明确约定。

3.其他扶持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扶持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