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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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讨论稿)

内容梗概

一、总则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和培训机构等。

原则:

满足需要与需求。

全面协调发展。

体现前瞻性。

体现公益性。

分类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按服务类别和医疗服务圈设置,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层次设置,不要求层层对口等原则。注重资源结构调整和内涵建设的加强,以逐步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为主,严格控制机构规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省级设立若干所综合医院和承担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一所中医药研究和诊疗机构,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干所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专科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

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健康教育机构,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和一所采供血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

各设区市在市区内原则上设置一所有相当规模和能级的中心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同时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设置若干所不同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一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一所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一所市级采供血机构、一所急救中心和一所市级健康教育基地。西安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和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应建设若干所传染病防治专科机构。

城市市区(省、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以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或每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1万人左右。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转型或改造为本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县级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距离市中心血站较远的边远县可设置中心血库或供血点一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3000人以上的村可增设一个,500人以下的村可以多个村联合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三、床位配置

全省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5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60张。

城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2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30张。

农村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8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90张。

县医院床位标准原则上为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80万人及以上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500张。

县中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确定,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可适当上浮。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配制标准为每千人口0.6-1.2张(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每千人口1.2张设置),每个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一般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村卫生室不设病床。

四、卫生人力配置

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

全省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60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2.12人。

城市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10人,到

2015年每千人口2.62人。农村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10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1.62人。

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全省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4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2.25人。

城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3.05人。

农村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1.45人。

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0.15人。

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0人。

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0.20人。

行政工勤人员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0人。

社区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4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1:1的比例配备,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设区市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调确定。

乡镇卫生院:

按照辖区人口的1‰配置人员。一般卫生院的人力配置不应低于10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配置。中心卫生院的人力配置可根据需要在一般卫生院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

总人数的90%,专职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不低于30%,总人数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

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村卫生室应不少于1名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每增加500-1000名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到2015年,各设区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应全部具有5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注册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占70%以上,注册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40%以上。

各设区市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卫生技术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40%以上。

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常规医疗设备配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装备标准、执行。专科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及卫生部有关规定配备。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医院1台,或每200名医师1台,每13万服务人口配置1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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