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第七章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摘录)第七章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医院运行基本监测指标(一)资源配置。
1.实际开放床位、重症医学科实际开放床位、急诊留观实际开放床位。
2.全院员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医师数、护理人员数、医技人数)3.医院医用建筑面积。
(二)工作负荷。
1.年门诊人次、健康体检人次、年急诊人次、留观人次。
2.年住院患者入院、出院例数,出院患者实际占用总床日。
3.年住院手术例数、年门诊手术例数。
(三)治疗质量。
1.手术冰冻与石蜡诊断符合例数。
2.恶性肿瘤手术前诊断与术后病理诊断符合例数。
3.住院患者死亡与自动出院例数。
4.住院手术例数、死亡例数。
5.住院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
6.急诊科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
7.新生儿患者住院死亡率。
(四)工作效率。
1.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2.平均每张床位工作日。
3.床位使用率%4.床位周转次数。
(五)患者负担。
1.每门诊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
2.每住院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
(六)资产运营。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2.医疗收入/百元固定资产。
3.业务支出/百元业务收入。
4.资产负债率。
5.固定资产总值。
6.医疗收入中药品收入、医用材料收入比率。
(七)科研成果(评审前五年)。
1.国内论文数ISSN、国内论文数及被引用数次(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布信息为准)SCI收录论文数/每百张开放床位。
2.承担与完成国家、省级科研课题数/每百张开放床位。
3.获得国家、省级科研基金额度/每百张开放床位。
、住院患者医疗质量与安全监测指标(一)住院重点疾病:总例数、死亡例数、 2周与1月内再住院例数、平均住院日与平均住院费用。
1.急性心肌梗塞ICD-10: I21-I22。
2.充血性心力衰竭ICD1O:I5O.O。
3.脑出血和脑梗塞ICD1O:I6O-I63。
4.创伤性颅脑损伤ICD1O:SO6。
5.消化道出血(无并发症)ICD1O: K25-K28伴有.O-.2,4.6 亚目编码,K29.0,K9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市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优质卫生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医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真正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试点范围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蓝田县、周至县、高陵县、户县等7个区县各确定1-2个医疗卫生条件好、综合实力强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企事业医院)与1-2个重点乡镇卫生院建立一体化管理,实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宝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宝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宝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省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设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差别、县区之间差别,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现状概况(一)区域概况宝鸡古称陈仓,是华夏始祖炎帝故里、周秦王朝的发祥地,位于陕西关中八百里秦川西部,东连咸阳市,南接汉中市,西南、西北与甘肃省天水市和平凉市毗邻,陇海、宝成、宝中铁路在此交汇,是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副中心城市,是西部大开发承东启西重要支点。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讨论稿)一、总则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和培训机构等。
原则:满足需要与需求。
全面协调发展。
体现前瞻性。
体现公益性。
分类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按服务类别和医疗服务圈设置,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层次设置,不要求层层对口等原则。
注重资源结构调整和内涵建设的加强,以逐步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为主,严格控制机构规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省级设立若干所综合医院和承担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一所中医药研究和诊疗机构,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干所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专科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健康教育机构,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和一所采供血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
各设区市在市区内原则上设置一所有相当规模和能级的中心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同时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设置若干所不同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设置一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
设置一所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一所市级采供血机构、一所急救中心和一所市级健康教育基地。
西安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和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应建设若干所传染病防治专科机构。
城市市区(省、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以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或每 3-10 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 1 万人左右。
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转型或改造为本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县级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
卫生资源的配置
机构设置重复,无效竞争
*不同部门间的重复 *卫生部门内部的管理层次的重复 *卫生部门内部不同专业的重复 *医疗机构之间的无效竞争
区域卫生规划
定义: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自然环境、社会经 济、人群健康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和主要卫生问 题等因素,确定区域内卫生发展目标、模式、规 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速度,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改 善和提高区域内卫生服务能力,向全体居民提供 公平、有效的卫生服务,保护和促进人们健康的 卫生发展管理模式。
区域卫生规划 以提高区域内人 民健康为目的、以资源的合理布局和 有效利用为出发点,以社区服务和农 村卫生、预防保健为重点,优先发展 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理调整 和配置资源的方式。
制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基本方法
1、相对健康需要指数(RHNI)
RHNI =常数+0.5×SMRi-0.5×EDOCCi+0.26×RURPi
比较/ 部分
效益测量 价值,货币 定义结果 质量调整生命年 伤残调整生命年 质量调 整生 命年 /伤 残调整生命年
最大
每 一 美元 花 费 获 得的效益 每 一 美元 花 费 所 获得的结果 每 一 质量 调 整 生 命年的花费 每 伤 残调 整 生 命 年的花费 总 质 量调 整 生 命 年 / 伤残 调整 生 命 年
式中: SMR 标准化死亡率,以此决定健康需要 EDOCC教育-职业普查变量,权重为0.5,表示地 区的社会经济状况。 RURP 农村-城市指数,即不居住在人口为1000 人以上大社区的比例,权重为0.26。
2、项目预算边际分析(Program Budgeting Marginal Analysis, PBMA)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资源配置
100.0 17.9 29.9 52.2 4.73
662.3 1122.8 318.5
(4)卫生信息与技术
是指运用与医疗卫生领域的信息资源与技术,它们既是提供卫生服务 的要素,也是制定规划和拟定政策及决策的重要依据。
概
2、卫生资源配置
念
卫生资源配(置是h决e定a在lt何h处r筹e集s、o组u织r和c消e耗卫a生ll资o源c的a一ti种n决g策)过
年1.56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由1.00人增加到1.12人。
卫生人员数
1950
1980
1990
2000
2005
2006
总计
611240 3534707 4906201 5591026 5426851 5619515
卫生技术人员 555040 2798241 3897921 4490803 4460187 4624140
包括:卫生人力资源、卫生物力资源(卫生装备)、 卫生财力资源(卫生费用)、卫生信息和技术等。
(1)卫生人力资源
卫生人力资源是卫生人力数量和质量的集合,体现了卫生领域劳动者 的智力、知识、经验和技能、体质等。
是卫生资源的第一要素。 2007年我国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由2003年1.48人增加到2007
2003
6584.1 1116.9 1788.5 3678.7 100.0
17.0 27.2 55.8 4.85 509.5 1108.9 274.7
2004
7590.3 1293.6 2225.4 4071.4
100.0 17.1 29.3 53.6 4.75
583.9 1261.9
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经济性
指卫生机构在提供卫生服务 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同时 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具体表现为 医疗费用较低、卫生资源利用效果 好。
二、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
(一)卫生资源配置的总原则 1. 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应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 效率与公平兼顾 3. 向重点倾斜、兼顾全局 4. 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配置资源
床位
=
365×床位使用率
3.设备需要量
设备数= 设备利用率×人口数 一天满负荷工作量次数×365
谢谢大家!!!
需要强调的是
卫生资源利用的高效率是供需平 衡的前提统计。在资源没有实现高效 率利用时计算的供需平衡量,是一种 虚假的供需平衡,实际上是供大于求, 因为利用这些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没有 达到最大负荷。
三、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评价指标
(一)卫生资源配置应考虑的具体内容 1. 卫生资源配置总量:主要指人员、 床位、机构、设备等数量和质量; 2. 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纵向结构和 横向结构。
这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程长、 耗费高,很多问题可以在社区解决, 而目前我国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其不相 适应,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将不利于进 一步提高我国居民健康水平。
二、我国目前卫生资源配置 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1.我国原有的“条块分割”管理 体制,致使行政管理机构重叠,而 各自管理的服务机构为扩大业务争 相购设备、加病床,造成资源的闲 置与浪费。
二、对医疗服务提供模式进行研究
医疗服务提供模式指医疗服务 提供的数量、类型和质量以及在不同 层次中的比例。
可能的调整模式
1. 可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各层级医 疗机构就诊和住院的病人进行调整, 经过调整,对医疗服务的利用从原 “倒三角”变为了“正三角”。 2. 也可根据国外文献资料和专家评价 结果调整各层级分配比例,逐级转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30【实施日期】2013.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0日运城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实现全市卫生资源的统筹与优化配置,规范行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山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统领,立足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以满足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为核心,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推动卫生发展方式转变为着力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充分发挥卫生事业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县级医院为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枢纽、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融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于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康需求。
三、卫生工作指标到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和1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 /10万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合格率达90%以上;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号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67号)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我部对你省(区、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
现将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具体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规划执行、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精神。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
二、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
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在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
分省年度审批结果须在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我部备案。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
CT、MRI和LA等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临床研究和科研临床3类逐级阶梯分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市政办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1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通过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体制,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试点范围为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我市确定阎良区、周至县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区县。
三、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县域医疗资源。
根据省卫生厅《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西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区县《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公立医院所占份额,同时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充分发展空间。
区县政府负责办好一个三级或二级甲等县级综合医院,一个二级中医医院,一个二级妇幼保健院,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陕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3―20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3―20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3•【文号】卫规财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2013-20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管理,促进合理配置与安全有效使用,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20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配置规划》(附件1)和《2013-2015年全国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配置申请和规划实施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公立医院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价格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政府投入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按照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严禁公立医院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
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区域布局和资源调整工作。
优先考虑在国家和区域医疗中心城市配置,鼓励和支持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中心,集中配置使用,建立共建、共管、共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
高端放射治疗设备重点支持肿瘤专科医院和肿瘤专科特色明显的综合医院配置,其中TrueBeam、TrueBeam STX和Axesse三类设备要先进行临床试用,开展配置评估。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实施要与设备和耗材价格控制实行联动。
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陕价行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的规定,其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如下表:参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得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
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挂号费(110100001)、急诊挂号费(110100001a)、计算机预约挂号费(110100001b)、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急诊诊查费(110200003)、肌肉注射(120400001)、皮试(120400001a)、静脉注射(120400002)、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c)、小儿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d)等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套用其他项目变相收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4月5日)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
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
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0页(P27-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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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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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讨论稿)
内容梗概
一、总则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和培训机构等。
原则:
满足需要与需求。
全面协调发展。
体现前瞻性。
体现公益性。
分类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按服务类别和医疗服务圈设置,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层次设置,不要求层层对口等原则。
注重资源结构调整和内涵建设的加强,以逐步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为主,严格控制机构规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省级设立若干所综合医院和承担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一所中医药研究和诊疗机构,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干所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专科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
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健康教育机构,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和一所采供血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
各设区市在市区内原则上设置一所有相当规模和能级的中心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同时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设置若干所不同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设置一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
设置一所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一所市级采供血机构、一所急救中心和一所市级健康教育基地。
西安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和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应建设若干所传染病防治专科机构。
城市市区(省、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以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或每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1万人左右。
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转型或改造为本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县级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
距离市中心血站较远的边远县可设置中心血库或供血点一个。
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3000人以上的村可增设一个,500人以下的村可以多个村联合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三、床位配置
全省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5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60张。
城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2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30张。
农村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80张,到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90张。
县医院床位标准原则上为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80万人及以上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500张。
县中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确定,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可适当上浮。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配制标准为每千人口0.6-1.2张(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每千人口1.2张设置),每个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一般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村卫生室不设病床。
四、卫生人力配置
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
全省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60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2.12人。
城市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10人,到
2015年每千人口2.62人。
农村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10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1.62人。
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全省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4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2.25人。
城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3.05人。
农村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5人,到2015年每千人口1.45人。
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0.15人。
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0人。
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0.20人。
行政工勤人员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0人。
社区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4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1:1的比例配备,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设区市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调确定。
乡镇卫生院:
按照辖区人口的1‰配置人员。
一般卫生院的人力配置不应低于10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配置。
中心卫生院的人力配置可根据需要在一般卫生院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
总人数的90%,专职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不低于30%,总人数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
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村卫生室应不少于1名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每增加500-1000名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到2015年,各设区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应全部具有5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注册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
县级医疗机构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占70%以上,注册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40%以上。
各设区市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卫生技术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40%以上。
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常规医疗设备配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装备标准、执行。
专科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及卫生部有关规定配备。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医院1台,或每200名医师1台,每13万服务人口配置1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
配备数量。
2.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1台、每个300张床以上的二级医院1台,或每900名医师1台,每60万服务人口配置16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备数量。
3.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1台、每个400张床以上的二级医院1台,或每1500名医师1台,每100万服务人口配置1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心脑血管病发病率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备数量。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主要配置三级综合医院。
5.医用直线加速器(LA)。
按照每8个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台,或每1800名医师1台,或每120万服务人口1台的标准,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肿瘤发病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论资金来源,购买渠道和方式,均应按照卫生部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
六、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成本效率原则。
二是主要卫生问题优先原则。
三是向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倾斜的原则。
四是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