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20个医疗期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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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20个医疗期问题及应对

1.医疗期的定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的认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企业建立健全考勤请假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3.医疗期的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医疗期的周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说明]

职工医疗期计算时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周期。例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5.医疗期的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6.医疗期内病假累计期限与带薪年休假的冲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医疗期的禁止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

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8.医疗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9.医疗期的延长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10.疑难病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1.医疗期满逾期不归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12.医疗期满上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医疗期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4.试用期医疗期

《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15.保胎休假处理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总险字〔1982〕2号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16.医疗期满退岗处理

医疗期满不能上岗的,个人申请休息长假的,经由单位同意,退岗留职或合同中止,双方订立《休息长假协议书》。

17.医疗期满事假处理

医疗期满不能上岗的,个人申请休息长假的,经由单位同意的,可以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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