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及职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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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及职责分析
原创种瓜得豆子来源:食药法苑
事件简况
10月4日,四川游客肖先生和南京游客朱先生两家人在青岛善德烧烤店用餐时,分别点了一份虾,之前问明服务员是“38元一份”,结账时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收费。最终派出所协调,肖、朱二人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餐费后离开。此事经当事游客微博曝光后引发强烈反响。
目前的处理情况:
青岛市官方微博“青岛发布”回应:10月5日,接到游客投诉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及市北区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该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市北区物价局表示,将根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从快处理。
6日晚,青岛市北区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6 日下午,市北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作出9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该告知书已于6 日下午送达该店。
10月7日据央视报道: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这些处置措施,疑问有三个:
一、仅仅在3天内,青岛市相关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中物价局是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是哪个部门作的?是如何在2天内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发生的宰客行为,有什么用?
三、市场监管局负主要责任,是什么职责逻辑?
宰客事件发生机理:
旅游宰客跟拐卖人口、哄抢事故车、电信诈骗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顽疾,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可以说许多人都有切身之痛。曾经有压死村民一只鸡被全村人围攻,要赔几千元的事例。这必定的制度出了问题,而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责任。从上面青岛市的处理措施来看,仍然是一种摆平舆论的思维,并且还不在现行法律制度内解决。分析宰客事件的发生机理,豆子认为是两个原因:
一是黑店主采用纠缠、阻拦甚至暴力威胁的方法,限制了顾客的自由,威胁了人身安全。被宰顾客肖先生说:民警离开后,肖、朱两人和店方僵持着。周围食客劝他们走,可他们做势欲走时,“老板拿出支撑遮阳伞的杆子要打我们,还威胁说打电话喊人来。今天不给钱,别想走人。”双方一直纠缠到5日凌晨。
争吵声引来了不少围观的人,有人建议他们,不如留下正常价格的饭钱赶紧逃走。据肖先生事后回忆,为了防止他们逃跑,烧烤店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一边指使手下人打110报警。
此事中,黑店主甚至抄起棍子赤裸上身进行阻拦,显然已经超出消费纠纷的范围了。
二是顾客得不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及时有力的服务。原因主要是各相关部门把宰客视为普通消费纠纷,处置程序缓慢、繁琐,异地游客没有时间处理,也丧失了通过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信心。
被宰游客朱先生:“110来了之后就说,说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我们管不了,这个是价格方面的问题,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你要不就打114查询,查询物价局电话,把这个情况跟他们反映。物价局的人又说当时是晚上,太晚了,说处理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才能进行处理。”
民警和物价局的常规处理措施和流程,显然不能使顾客得到及时的帮助。
本案的责任分析:
仅就事论事,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分析一下各方有什么法定职能,履行情况如何。
一、公安部门的表现:肖先生和朱先生与店家理论未果,选择报警。当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来后,称这事属于价格纠纷,不是他们的执法范围,建议找物价局。折腾到5日凌晨,肖先生第二次报警,当事双方被带到了辖区辽宁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民警再次告诉肖、朱二人,这事不归派出所管,除非双方打架闹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因此建议肖、朱二人先结清账单。
公安部门履行了出警——初查——调解的行为。
公安部门对其职责的理解是错误的:“民警再次告诉肖、朱二人,这事不归派出所管,除非双方打架闹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如本文上述发生机理的第一点,宰客必然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民警的现场处理是失当的,只要民警能治住黑店主现场的限制人身自由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让顾客可以安全的离开,就不能发生宰客事件。
据肖先生事后回忆,为了防止他们逃跑,烧烤店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一边指使手下人打110报警。在第二次报警后,在派出所内,民警仍然错误的理解自己的职能,潜意识中还是顾客不结帐就不能走的思维。这是第二次处置失当。
至于顾客不付钱怎么办?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要双方身份明确,依法通过事后的纠纷处置程序解决。只要顾客留下手机号码、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就可以先不付款而合法的离开。如果店主报警,那么民警应让顾客出示身份证,登记身份,作好谈话笔录后,保护顾客安全离开。所以,民警的处置是失当的,就算是普通的消费纠纷,也没有履行保护顾客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义务。只要顾客能安全的离开现场,把纠纷导入物价、消保调解、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渠道,就不能发生宰客行为。
二、物价部门的表现:肖先生又拨打物价局电话,物价局值班人员说现在是放假期间,请他们还是找警察协调解决。
目前政府系统内,除公安部门有24小时出警的要求外,其他部门属于文职部门,按8小时上班和国家节假日制度执行。在非工作时间内,另有一套值班和应急机制在运行。当时是国庆假期,又是深夜,物价局有值班人员,但没有出警行为。这是常规的套路,没有失职。如果要求物价等文职部门,建立24小时出警制度,那么就涉及到整个政府部门的制度变革了。
在物价部门不上班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都是事后的,只要不影响证据保存,早迟几天没有实质性影响,这也是大部分政府机关节假日可以不上班的原因。所以,关键又回到了现场处置上,是黑店主的现场行为阻止顾客行使事后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表现。事件发生现场未牵涉到市场监管部门,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原因不清。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有两块内容:原食药局的食品安全监督和原工商局的市场秩序管理。此事中,目前认为的违法行为是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是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