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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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关于修订印发《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整合矿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以及《潞安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整合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和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相应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附:《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2010年11月1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四位一体”开工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下井要严格按照潞安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三走到、三必到”制度下井带班。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要害场等进行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5、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作业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隐患治理等必须蹲点把关,现场指挥,预防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协调井下各生产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井下正常的生产秩序。
7、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等。
二、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
1、由公司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代班次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同时入井的,一律按违章论处,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
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零点班:7:30——8:30;八点班:15:30——16:30;四点班:23:30——0:30),30分钟以内未交接班的罚款100元,30分钟以外的罚款200元。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带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新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入无人接班应及时向综合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有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200元。
3、每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由安全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调度室档案管理员罚
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4、安全调度室将每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5、历年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在井口和调度室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和刷新。
2、公示对象为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3、公示范围为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4、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制定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5、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