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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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9至25人组成。校学位委员会中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