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质量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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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考核细则
(二○一九年二月版)
病历不但真实反映患者病情,也直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病历不但为医疗、科研、教学提供极其宝贵的基础资料,也为医院管理提供不可缺少的医疗信息;在涉及医疗争议时,病历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医疗保险中,病历是相关医疗付费的凭据。

为规范病历管理,提高病历质量,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医院住院病历评分标准》的要求,特制定病历质量管理细则如下:
一、病历质量控制体系
1、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对病历质量控制的最高管理组织,下设医院病历质量检查小组。

2、质管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院感科、药剂科、病案室是在院长及病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病案质量控制管理的职能机构。

3、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等3~4人组成。

4、临床医务人员是病历质量最基础、最根本的管理者。

二、各级管理组织职责
1、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总体控制,通过病案管理方案及奖罚措施,督导职能部门及医院病历质量检查小组的工作。

2、医院病历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对全院住院病历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3、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具体实施;定期督查,每月进行一次质控汇总,并作出病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科室;负责对各级人员的质量教育与培训。

4、为了提高医师书写病历的质量,每个季度对病历进行一次奖评。

5、科室病历管理小组负责对本科室病历质量的审核,按时上交病案室,做到不经审核的病历不出科,不合格病历不出科,根据各科室不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质控办。

6、临床医务人员严格执行《烟台海港医院住院病历评分标准》及相关法律与规章,具体负责对病历及申请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书的书写、检查与管理。

三、奖罚措施
㈠奖励措施
1、每月甲级病案率达到100%、返修≤5%的科室,奖励科室500元。

每月出院病历少于20份不参与此项奖励。

2、每季度进行病历书写评比。

参评人员为书写病历的各级医师。

具体方法如下:
(1)以科室为单元提交参评病历,每季度出科不足50份者不参与评比,每季度出科50-149份者上报1份,出科150-299份者上报2份,出科300份以上(包括300份)者上报3份。

(2)参评病历必须是参评者独立完成的病历(至少书写了入院录、首程和入院前三天病程,独立性越高得分越多),病历内涵是评比的最主要的考评项目,上报病历要求以疑难危重、死亡、中大手术等相对复杂病历为主。

(3)科室推荐病历后,由终末病历质控小组进行检查选出,每季度选出优秀病历数份进行奖励,每人奖励500元,特别优秀者,经病历质控小组集体推荐,奖励1000元,并全院通报。

㈡处罚措施
1、月病案甲级率<90%,处罚科室1000元。

每月出院病历少于30份科室不参与此项处罚。

2、出现一份乙级病历,处罚科室200元。

3、出现一份丙级病历,处罚科室500元。

4、每月返修病历比例10%-20%,处罚科室300元;每月返修病历比例在20-30%之间(不包括20%),处罚科室500元;每月返修病历比例大于30%,处罚科室1000元。

每月出院病历少于20份科室不参与此项处罚。

5、返修病历应在七日内上交,超过七天每份病历每天处罚科室50元。

6、出院病历未按规定24小时内出科,每超一天每份病历处罚科室50元。

7、各类辅助检查、化验单、麻醉及手术记录单等有关记录不合格,每份处罚相关科室50元,所扣分数不列入该病历总分考核。

8、运行病历检查由质管办、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抽查方式检查,主要内容有:科室管理(各类记录本)、病历书写的时限性、医患沟通(签字)、跨专业收治病人等内容。

否则,处罚开住院单者500元,该病人住院收入划归医院。

若因跨专业收治病人引起医疗纠纷,另行处理。

24小时仍为空白病历处罚主管医师500元。

9、发现一份空白门诊病历者,处罚科室100元。

10、门诊病历主要项目及内容不全、诊断与处理不恰当、门诊病历与门诊日志登记不符者等,每份处罚科室50元。

11、在上级主管部门质量检查中,发现运行病历质量存在单项否决项目,处罚科室500元。

12、在医保与司法等部门查阅病历中,发现病历不真实,或存在代签字现象,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者,处罚科室1000元。

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理。

13、因科室原因造成病历丢失,处罚科室1000元,造成有医疗纠纷病历丢失另行处理。

14、借阅病历应一周内返回,超过一周需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每超一天处罚借阅人50元。

说明:
1、甲、乙、丙级病历率以医院病案质量检查小组月检查结果为准。

2、每月罚款数额从科室的奖金中扣除。

凡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医院质管办
二○一九年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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