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劳社〔2007〕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水利(水务)局,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从源头上解决水利建设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第一条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欠薪直接责任。

第二条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由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变相的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直接用工,均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条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应有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施工企业直接用工的,应由其负责将工资支付于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采用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支付于农民工本人,严禁拖欠或克扣。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皖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劳动监察调查笔录问题汇总

劳动监察调查笔录问题汇总

劳动监察调查笔录问题汇总一、农民工(本人)调查笔录问题汇总1、你(你们)叫什么名字,哪里人?2、你(你们)今天来反应(投诉)什么问题?3、你投诉的施工项目部名称是什么?法人和负责人名字是什么?电话是多少?4、项目部目前是否在正常施工?项目部的负责人是否在现场?5、你的老板(班组长)叫什么名字?电话是多少?哪里人?6、本次拖欠工资共涉及你们多少人?7、你(你们)从事什么工作?平时主要做哪些事?8、你(你们)工作时间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合计多少个工作日?9、你(你们)日工资多少?工作期间有没有支付过工资?目前还欠你多少钱(你们各多少钱)?拖欠工资时间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10、你们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你和班组长是什么关系(或者你是谁介绍到项目工地工作的?11、你(你们)什么原因拿不到工资?拖欠期间有没有找过项目部负责人协调解决?12、你(你们)可以提供哪些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派工单、工作证、工作服、证人证词、身份证等?13、你(你们)现在主张什么?二、包工头调查笔录问题汇总1、你叫什么名字,哪里人?2、你在哪个项目部分包业务?主要分包哪些业务?3、你分包的业务是包工包料、点工还是包清工?4、你分包的业务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施工的?什么时间结束的(如果没结束,现在到什么进度了?)?5、你的班组有多少人?主要是哪里人?6、你和班组下面的农民工是怎么认识的(或谁介绍到你班组做工的?)7、你欠多少名农民工工资?工资总额多少?8、你在工程期间有没有支付过农民工工资?如果期间支付过,那目前还欠多少工资款?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欠薪的?9、项目部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如果拖欠,共拖欠多少工资款?10、欠薪过程中,你是如何处理此事的?有没有和项目部协商处理此事?11、你和农民工、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分包协议?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清楚吗?12、你目前是如何打算处理此事?三、项目部法人或负责人调查笔录问题汇总1、你是哪个单位的?担任什么职务?2、你单位项目部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施工的?目前施工进度如何?3、目前在你单位项目部农民工投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你可知情?4、你单位有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分包合同或劳务协议?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没有按约定支付,共拖欠金额多少?5、你单位项目部共拖欠多少名农民工工资?金额共多少?6、拖欠期间,包工头和农民工有没有来项目部或联系你们协商处理此事?7、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3 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字〔 2004〕 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 2008〕 21号等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用账户设立(一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二、专户资金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专户资金使用(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 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5]79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时 效 性】有效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发布的《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5]2号文件精神,使《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根据合政办[2005]2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市、县两级统一建立,市属各区、开发区不再建立工资保障金专户。

市本级工资保障金专户设在合肥市商业银行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号:23312100080682 2、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担保方式分别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由企业到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沿河路111号)直接办理,经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签发《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

3、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单项工程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由企业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办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是否有市劳动保障局签发的《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

对没有《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的,应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收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和银行回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 JA56105002008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 [2004]68 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 号) 、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 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 ) 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 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 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专题研讨和讲座、网站设立专栏、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

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

通过学习,切实增强根治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宣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闻媒体,面向建筑业企业、建筑农民工广泛开展《条例》及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学习宣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

三、落实培训任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要注重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根治欠薪工作人员,对本地注册企业以及在本地有工程项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的培训学习要做到全覆盖。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建管[2007]172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172号)各市、县建委(局)、劳动保障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文件下发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是,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造成一部分集访事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

3月27日,王金山省长批示“如何变年终集中解决为常年常查,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田唯谦副省长批示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厅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探索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现经省法制办6月25日前置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合劳社秘[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96号)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

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
劳社字[2004]68号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
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
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
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
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
监管。

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
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

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 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
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
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 日内支付。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

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
及时结算。

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 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应包括
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

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 次、项目经理满2 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
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