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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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
交通场站用地
——
交通场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
U1
供应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2
环境设施用地
——
环境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0.5
0.5
0.5
最小间距
40
40
40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0.5
0.5
0.5
最小间距
30
30
3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0.3
0.3
0.3
最小间距
18
18
18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0.3
-
-
最小间距
18
18
13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3
13
13
多层(遮挡)
平行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1.3(旧城改造项目1.25)
表2-2常用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表
用地类别(主导用途)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A4
二类居住用地(R2)
A1
A4,B2
三类居住用地(R3)
A1
A4,B2,M1,W1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
行政办公用地(A1)
A35,B2
文化设施用地(A2)
A4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70%(计容面积)
文化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90%(计容面积)
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0%(计容面积)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表2-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5%(计容面积)
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
-
-
最小间距
9
6
6
低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9
6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9
6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9
6
6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卫室、配电房等辅助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三条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4)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5)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章
第十一条开发强度分区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分为四类区,按表3-1执行,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
表3-1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等级表
等级
主要区位特征
G2
防护绿地
——
防护绿地包含的内容、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广场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第八条
(一)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
项目负责人:张卫华 所长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丁 峰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主创规划师:唐厚明 高级工程师
韩 鹏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谢 松 副主任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徐涛松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李 娜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许跃东 工程师
王 昭 工程师
邬登悦 助理工程师
(二)低层、多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含中高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住宅建筑为低层、多层时,最小值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高度的0.8倍。
(二)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三)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四)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执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建设项目与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比例。
物流仓储用地(W)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M1
A1,B2,R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交通枢纽用地(S3)
S4
交通场站用地(S4)
S3,B4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A4,S4
环境设施用地(U2)
G1,A4,S4
第九条
(一)应控制沿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不宜在其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
A7
文物古迹用地
——
文物古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8
外事用地
——
外事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9
宗教用地
——
宗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2.若地块内有不同级别高度建筑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可取相对应控制指标的中间值给予赋值。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表4-1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
(被遮挡)
多层
(被遮挡)
低层
(被遮挡)
高层(含中高层)
(遮挡)
平行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孙 竹 工程师
薛小敬 工程师
刘旭东 工程师
项目审核人:杨西宁 所长 副总规划师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审定人:胡厚国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
(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
多层
低层
高层(含中高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0.3
-
-
最小间距
18
13
9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5
13
9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3
9
9
多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0.6
-
最小间距
13
10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0.6
-
最小间距
13
10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6%
工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办公、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物流仓储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住宅建筑的底部不宜设置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和具有环境污染的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十条
(一)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独立建设。
(1)建筑高度≤10米的住宅建筑1000平方米;
(2)10米<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娱乐康体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二)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0.8
最小间距
13
8
6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3
9
6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3
8
6
注:1.“L”为建筑面宽。
2.计算垂直间距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东西向垂直互不遮挡时,按上表控制。
第二十二条
表4-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U3
安全设施用地
——
安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75%。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公园绿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H≤24m
≤26%
≤1.5
H≤50m
≤22%
≤2.0
H>50m
≤20%
≤2.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24m
≤40%
≤2.0
H≤50m
≤35%
≤2.8
H>50m
≤30%
≤3.5
商住混合用地
H≤24m
≤32%
≤1.8
H≤50m
≤28%
≤2.4
H>50m
≤25%
≤3.2
注:1.“H”为建筑高度;
A1,来自百度文库3,A4,B2
教育科研用地(A3)
A1,A2,A4,B2
体育用地(A4)
A2
A1,A3,B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商业用地(B1)
B2
B3,R2
商务用地(B2)
B1
A1,A35,R2
娱乐康体用地(B3)
A4,B1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
W1
1.3(旧城改造项目1.25)
1.3(旧城改造项目1.25)
最小间距
-
-
-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0.8
0.8
0.8
最小间距
9
9
9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
0.6
-
最小间距
18
9
9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间距
13
8
8
低层(遮挡)
平行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
1.3
1.3
最小间距
13
10
1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0%(计容面积)
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行政办公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开发建设特征
容积率适宜值
一类区
城市中心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区及部分重要地段
高强度开发
数值>2.5
二类区
城市一般地区
中强度区
1.5<数值≤2.5
三类区
城市边缘地区和一些景观控制区
低强度区
0.5≤数值≤1.5
四类区
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风景旅游区
超低强度区
数值<0.5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表3-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商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各类办公、娱乐、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商务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办公、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80%(计容面积)
体育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医疗卫生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社会福利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
城市道路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
交通枢纽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6-12
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
院 长:胡厚国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主持人:刘复友 总规划师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董 扬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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