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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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
(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海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停车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检查停车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安全、环保、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停车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投入使用,或者使用不符
合要求的建造物作为停车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住手使用;情节严
重的,可以责令改建或者关闭停车场,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主体未按规定设置防火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件
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一)停车场设施建设标准;
(二)计费标准表;
(三)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停车场:指经营、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计费标准:停车场经营主体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向用户收取停车费用的标准。
安全检查制度:停车场经营主体制定的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和程序的规定。
第八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艰难:
(一)停车场经营主体依法设立艰难。
解决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停车场建设,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二)部份停车场经营主体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加强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管理。
(三)部份停车场用户存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
解决办法: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停车用户的诚信意识。